4-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题目】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08年,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成立于中国某大城市,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公司的创始人拥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市场资源,曾一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在2010年陷入了经营困境。
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最终在2011年申请破产清算。
【事件一:公司破产申请】时间:2011年1月5日A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召开,决定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公司财务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原因。
同时,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计并编制了破产清算报告,报告中包括了公司财产和债务的全部清单。
【事件二:破产重组委员会成立】时间:2011年1月20日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一名资深法官作为破产前听证会的主持人。
在听证会上,法官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成立一个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组成的破产重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协商制定破产计划,并监督委托的破产管理人执行其职责。
【事件三:债权人会议】时间:2011年2月15日根据法院的指示,破产重组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债权人会议,与所有的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其中,有许多供应商和银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了公司的债务清单、破产清算方案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事件四:破产计划制定】时间:2011年4月10日经过多次协商和修改,破产重组委员会完成了破产计划的初步草案。
破产计划包括了资产清算、债务偿还和公司重组等方面的内容。
该计划旨在使公司能够尽可能多地偿还债务,并在债权人的监督下恢复正常经营。
破产重组委员会还与债务人及债权人争取到了法院的审查批准,并公告将在一个月后举行债权人大会审议破产计划。
【事件五:债权人大会审议】时间:2011年5月15日在债权人大会上,破产重组委员会详细介绍了破产计划的内容和相关细节,并与债权人进行了互动和讨论。
国有控股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国有控股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讲一个国有控股公司破产清算的事儿,这个公司就是XX钢铁厂。
想当年啊,XX钢铁厂那可是风光无限。
它可是地方上的大明星企业,为啥这么说呢?它背后有国有资本控股,资金雄厚得很。
这厂子里机器轰隆隆地响,大烟囱天天冒着烟,就像在向全世界宣告自己的忙碌和繁荣。
最开始的时候,这钢铁厂的生意那叫一个好。
全国各地都在搞建设,什么高楼大厦啊,桥梁道路啊,对钢铁的需求量就像无底洞一样。
这XX钢铁厂呢,抓住了这个机会,扩大生产规模。
他们不断地增加生产线,招收工人,那阵仗就像是要把整个市场的钢铁需求都包圆儿了。
但是呢,人有旦夕祸福,企业也一样。
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就慢慢冒出来了。
首先啊,市场这东西变得太快了。
其他国家的钢铁企业开始低价倾销钢材,咱国内的建筑行业呢,又受到经济调控的影响,对钢铁的需求一下子就没那么猛了。
这XX钢铁厂就像一个在跑步机上突然被调慢速度的人,有点不知所措了。
再说说他们内部的情况。
这么大的一个厂,管理起来可不容易。
管理层可能是被以前的辉煌冲昏了头脑,在一些决策上犯了大错。
比如说盲目投资一些新技术,结果新技术没搞成,钱倒是花出去了不少。
而且啊,厂子里的人员结构也很臃肿,有好多岗位其实不需要那么多人,但是又不好裁掉,毕竟大家都是国企员工,这就导致了人力成本居高不下。
这时候,XX钢铁厂的资金链就开始紧张起来了。
就像一个人的血管,本来血就流得不畅了,还到处有小伤口在流血。
欠供应商的钱越来越多,银行贷款也还不上了,债务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到实在是撑不下去了,只能走向破产清算这一步。
这就像是一场大戏落幕了,只不过是个悲剧收场。
破产清算的时候那叫一个乱。
首先要盘点厂里的资产,那些机器设备啊,厂房啊,看起来都还在那儿,但是实际上很多都已经贬值了。
比如说那些老的炼钢设备,技术更新换代这么快,新的钢铁厂都用更先进的设备了,这老设备就卖不上价钱。
还有那些债权债务关系,那是错综复杂得很。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经济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清算原则,法院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债务人的各类债权进行清偿。
以下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按照清偿顺序依次清算的经典案例:案件概述:债务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申请人:A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债权人:涉及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一、员工工资债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权益受到特殊保护。
该公司共有100名员工参与本案,涉及未支付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根据清算程序,法院首先将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并按照每名员工工资债权应得比例分配。
二、银行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前存在银行借款,欠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加上利息和滞纳金总额为220万元。
法院在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后,将对银行债权进行清偿。
银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权。
三、供应商债权债务人在其破产前尚未支付给供应商货款,涉及金额为120万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供应商债权将在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和银行债权后进行清偿。
四、税务债权依法,税务机关享有相对优先的受偿权,其税务债权总额为80万元。
在完成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和供应商债权的清偿后,法院将清偿税务债权。
五、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不享有特殊受偿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后所剩资产有限,最后只能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普通债权包括诉讼费用、破产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该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为: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定顺序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请注意,本案为一个经典案例,实际案例中的赔偿顺序可能因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XX年x月x日、x月x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秦岭水泥于XX年x月x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秦岭水泥*继续停牌,待让渡股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复牌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特此公告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年x月x日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3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 3 公司概况 3 申请重整情况 3 资产负债情况 4 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4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5 担保债权组 5 职工债权组 6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 6 普通债权组 6 四、债权受偿方案 7清偿期限和方式 7 偿债资金来源 8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 8五、经营方案 9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9 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9注入优质资产 9 新建水泥生产线 9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0 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10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 10 重整费用的支付 10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 10 分配*的提存 10其他事项 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企业职工等多方的利益,结合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秦岭水泥管理人及秦岭水泥制作本重整计划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公司概况秦岭水泥是于XX年10月经陕西省人民*陕政函[]号文批准,由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县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XX年x月x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发行字[]号批准,公司于XX年x月x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XX年x月x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材料及水泥深加工产品、水泥生产及研究开发所需原料、设备原件、其他建材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销售、运输;与水泥产品相关的技术服务公司控股股东为耀县水泥厂,耀县水泥厂目前持有秦岭水泥股股份,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秦岭水泥现有8家控股子公司申请重整情况近几年来,由于债务和人员负担过于沉重、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公司生产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XX年公司亏损亿元,XX年亏损亿元,XX年勉强实现了盈利,但XX年公司又巨额亏损亿元,XX年上半年已亏损万元,多数债务逾期无法清偿,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公司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公司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有明显丧失清偿的可能为由,向铜川中院申请对秦岭水泥进行重整铜川中院经审查后,于XX年x月x日以铜中法民破字第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秦岭水泥破产重整一案资产负债情况1、债权审查情况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了受理债权申报、登记等工作,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了《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在债权申报期内,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经铜川中院裁定,初步确认债权笔,债权总额1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元,普通债权元经管理人调查,秦岭水泥职工债权为元如果秦岭水泥破产清算,还将发生职工经济补偿金约69元2、资产情况根据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宇评报字[]第号《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XX年x月x日为评估基准日,秦岭水泥资产在有序清算和资产现状续用假设前提下的评估值为元偿债能力分析情况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秦岭水泥债权人的清偿情况,管理人委托中宇评估公司对秦岭水泥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中宇评咨字[]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秦岭水泥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能够按照评估值变现,资产价值为元,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万元,并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为%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将对秦岭水泥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止XX年x月x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及股份总数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1、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股;其他股东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21%用于重整,共计股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45股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股由重组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受让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担保债权对秦岭水泥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计元,涉及5家债权人;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元,涉及1 家债权人因此,担保债权共计元,涉及6家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以评估值变现,则秦岭水泥担保债权中有元可以获得优先全额清偿,本重整计划将该部分债权列入担保债权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债权总额元,其担保财产评估值为44元,因此确认其担保债权为44元,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元债权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因此,担保债权组债权金额为元,共计6家债权人该组债权按%比例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秦岭水泥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计元该组债权按%比例清偿其他社保债权其他社保债权总额为64元该组债权按%比例清偿税款债权税款债权总额为70元,涉及2家税务机构该组债权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金额共计元此外,无法就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元转入普通债权组,因此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为元,共计家债权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可按照评估值变现,普通债权可获得的清偿率约为%为了切实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该组债权作如下调整:1、债权额的20%以现金清偿;2、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元普通债权受偿股出资人让渡的秦岭水泥股份按停牌价每股元计算,可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30%合并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0%在秦岭水泥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普通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秦岭水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四、债权受偿方案本重整计划经铜川中院批准后,秦岭水泥承诺对各类债权按以下期限和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和方式1、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3、其他社保债权其他社保债权64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4、税款债权税款债权70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5、普通债权该组债权现金清偿部分,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月内清偿完毕分配*部分,相关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股东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由管理人在3 个月内按债权比例计算并向债权人分配*,相关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负担债权额3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人除可以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之外,还可以选择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债权人选择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其放弃受偿的股份由管理人进行变现,所得收入用于偿债偿债资金来源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承诺以*方式为本重整计划中规定债务的清偿提供偿债资金支持,保证偿债资金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中,管理人预留6股,以该股份的变现收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该股份变现收入不足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不足的资金部分由秦岭水泥负责提供1、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未按规定申报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2、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对于诉讼或者仲裁尚未终结的债权,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根据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金额,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五、经营方案秦岭水泥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既有债务负担沉重、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方面原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通过重整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但要使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本出路还在于企业形成造血功能,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生产效益的提高为此,提出以下经营方案: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冀东水泥是中国建材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是中国水泥行业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集团之一,具有丰富的水泥企业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由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将有效提高秦岭水泥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冀东水泥承诺为秦岭水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维修资金支持,保证秦岭水泥正常经营截至XX年3月底,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亿元冀东水泥同时承诺确保秦岭水泥继续录用现有名在岗员工新建水泥生产线秦岭水泥已获准新建一条日产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冀东水泥承诺为该生产线的建设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资金支持,以增强秦岭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注入优质资产冀东水泥承诺将其在陕西省的水泥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秦岭水泥,以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提高秦岭水泥盈利能力冀东水泥承诺拟注入资产XX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该事项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冀东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秦岭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如果上述。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分类】其他正文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8月9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目录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三、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四、某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五、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六、某电子真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八、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1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技术及相关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因市场原因,高淳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审理中,一是依托府院联动开展专业化处置。
法院指导管理人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同时会同安监、环保等多部门开展专业论证,通过鉴定对环保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制定管理及处置方案。
二是加强绿色识别畅通资源要素流通。
通过设立共益债的方式对公司持有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两项市场稀缺许可进行有效维护,实现了新兴产业有效资质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了绿色要素的流通。
三是创新处置方式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剥离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作为绿色资源,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处置,最大化保障财产价值。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延续生物医药企业优质资产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格局,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立共益债、剥离绿色资源等创新方式,畅通生产要素流通渠道,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02 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集团公司陷入危机。
破产清算纠纷案例

破产清算纠纷案例案例名称: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案事件背景:2010年,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制造业务。
在公司成立初期,由于管理层的有效运作和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在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状况逐渐恶化。
最终,该公司于2010年2月宣布破产。
事件经过:1. 2005年-2007年:公司初创阶段,业绩稳定增长,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需求增长迅猛,公司开始承担大量订单,并以此扩大生产能力。
2.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经济衰退导致市场需求下降。
公司订单量锐减,导致生产能力匮乏,资金流动性恶化。
3. 2009年:由于财务困境的加剧,公司不得不裁员并削减开支,希望能够实现业绩的回升。
然而,市场仍然低迷,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态。
4. 2010年2月:公司宣布破产,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层决定将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以还清公司的债务。
5. 2010年3月:公司聘请专业破产清算律师团队,担任破产清算的法定代理人。
律师团队根据法律程序确定公司的债权人,并开始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和评估。
6. 2010年9月:破产清算律师团队遵循法律程序,将公司的资产进行公开竞拍,并以最高价格将其售出。
出售资产所得的款项首先用于偿还员工工资、供应商债务以及公司未缴纳的税款。
法律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破产清算纠纷案,涉及到某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宣布破产,采取清算方式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破产清算是一种根据法律程序将公司资产变卖以偿还债务的方法。
该律师团队的关键任务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合法,并确保债权人得到其应有的权益。
首先,律师团队遵循法律程序确定公司的债权人,并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其次,律师团队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公正评估。
资产清算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以偿还公司的债务。
最后,律师团队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售卖公司的资产,并将售得的款项用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
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年恶化,截至2019年,公司已累计负债1000万元,无力偿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问题,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成、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二、案件经过1. 清算程序的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清算。
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 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
XX科技股东会决定成立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3. 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公告期间,共有15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涉及金额共计500万元。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发现公司现有资产包括现金30万元、房产一处、设备若干。
清算组决定将房产公开拍卖,设备折价变卖。
5. 债务清偿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债权申报的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经清算,XX科技共偿还债权人4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财产不足未能清偿。
三、法律分析1. 清算程序的合法性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合法。
2. 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组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并邀请了债权人代表参与,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申报清算组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了债权申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和折价变卖,保证了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至2020年累计亏损已达3000万元。
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 甲公司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并附上了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存在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甲公司存在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 甲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2)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争取宽限期缴纳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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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案例
[案例7]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
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
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
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
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3、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在合伙企业中拥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决定撤销对其的委托。
(2)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都应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的剩余的债务。
(3)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甲、乙、丙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清算报告,办理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案例1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
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为
什么?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
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2: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3:
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
经筹备发现资金不够。
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0元。
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分配。
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
两年后,丁自他人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以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
丁遂找乙、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
乙、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
甲对此不满,
丁催要剩余1000元时,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
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债.
问题:
1、丁的人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2、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案例4: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
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负责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两年,合伙企业名称为三发汽车配件厂。
合伙企业成立后,雇佣员工10人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如果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到并且宣告解散,在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中,甲、乙、丙各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3)如果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