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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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荣昌针织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以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

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A、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B、短期借款4200万元。

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做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C、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贷款160万元。

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贷款100万元。

华天公司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贷款150万元。

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1. 北京豪泰集团破产:豪泰集团是一家涉及房地产、医疗、物流等多个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由于多年来盲目扩张和高风险经营,该集团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问题,最终于
2013年宣布破产清算。

2. 海尔破产重整:海尔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但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由于业务扩张过快和金融债务的迅
速累积,海尔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

公司通过重组和剥离业务,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渐恢复了发展势头。

3.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东北特钢是中国最大的特种钢企业之一,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该企业在2015年宣
布破产。

经过政府支持和金融重组,东北特钢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于随后几年恢复了盈利能力。

4. 长城汽车破产申请:长城汽车是中国最大的SUV制造商之一,但在2019年遭遇销售下滑和盈利困境,随后宣布申请破
产重组。

长城汽车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和实施公司内部改革,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逐渐恢复了盈利能力。

5. 九洲药业破产:九洲药业是中国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在
2017年因财务造假丑闻爆发而陷入破产。

九洲药业经历了资
产冻结和债务重组等复杂程序,最终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破产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几个企业破产的案例,探讨其原因、后果以及相关应对措施,以期引起对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视。

一、案例一:A公司破产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长期在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然而,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在面临激烈竞争时失去了竞争优势,最终导致了破产。

A公司在不断投资于旧有的产品线的同时,忽略了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而这些新产品在市场上得到了迅速的认可,使得竞争对手取代了A公司的市场份额。

这是一个典型的破产案例,反映了企业在面临竞争时需要持续创新,拥抱新技术、新产品。

如果A公司能够及时进行市场分析和研发投入,就有可能避免破产。

二、案例二:B公司破产B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其核心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然而,由于管理层对公司资金流的掌控不当,导致了B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

在收入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的情况下,B公司只能宣布破产。

这个案例表明,企业在发展初期需要更加重视资金流管理,特别是注重现金流的运作,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应对措施包括:建立严密的财务预测体系、确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等。

三、案例三:C公司破产C公司是一家以出口为主要业务的制造企业。

由于国际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订单量锐减,C公司的销售额直线下降。

同时,C公司没有建立多元化的业务发展策略,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在市场萎缩的背景下无法维持日常经营,最终破产。

这个案例提醒企业应当注重市场多元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程度。

此外,企业应该加强对市场变化的监测和分析,以便及时应对风险。

四、总结与启示在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市场竞争压力、管理层决策失误、资金流断裂、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等。

为避免企业破产,关键在于:1. 加强市场分析与研发投入,及时把握市场需求变化,为企业带来市场竞争优势。

公司倒闭案例

公司倒闭案例

公司倒闭案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司倒闭并非罕见的现象。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公司,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倒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公司倒闭的案例。

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最初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的公司。

在成立初期,公司的业绩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员工数量也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公司的发展出现了瓶颈。

首先,公司在产品创新上存在滞后。

由于技术研发投入不足,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逐渐失去竞争力,销售额大幅下滑。

其次,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部分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成本控制不力。

再者,市场需求的变化也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性能和品质要求的提高,公司的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盈利能力急剧下降,资金链也开始出现问题。

由于公司长期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供应商和员工的欠款逐渐积累,公司的信誉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最终,公司宣布破产倒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倒闭往往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经过一系列的问题积累而来。

首先,公司应该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与市场需求保持同步。

其次,内部管理要严格规范,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也需要不断完善。

最后,要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总的来说,公司倒闭是一个极端的结果,背后往往有着诸多的原因和问题。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才能够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警示我们在经营过程中要时刻警惕,防患于未然。

国内著名企业破产典型案例

国内著名企业破产典型案例

国内著名企业破产典型案例国内著名企业破产典型案例1. 地产巨头“中弘集团”的破产中弘集团是中国知名的地产企业,成立于1998年,曾经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在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下,中弘集团遭遇了巨大的困境。

2. 案例背景和原因分析中弘集团的破产事件发生于2019年,其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2.1. 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和限售等措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减少,房价下跌,给中弘集团的盈利能力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2.2. 债务风险的积累:中弘集团在扩张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券等。

而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其债务压力变得难以承受,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

2.3. 经营管理不善:中弘集团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投资决策的盲目性、项目管理的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项目的盈利能力下降,无法支撑起高额的债务压力。

3. 破产后果和对行业的警示中弘集团的破产给中国房地产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警示意义。

3.1. 市场信心受挫:中弘集团的破产事件使得投资者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导致市场恐慌情绪加剧,进一步削弱了房地产行业的复苏动力。

3.2. 债务风险暴露:中弘集团的破产事件暴露了中国房地产企业高额债务风险的问题。

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把控更加严格,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3.3. 企业转型压力增大:中弘集团的破产事件使得其他房地产企业意识到,单一依靠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已经不再可行,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这对企业来说既是压力,也是机遇。

4. 观点和理解中弘集团的破产事件让我们认识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4.1. 规避过度依赖:企业应该避免对某个行业或某个市场的过度依赖,要做好危机应对准备,注重多元化发展,降低风险。

4.2. 加强经营管理:良好的经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包括严格的财务管理、规范的投资决策和科学的项目管理等,这些都能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企业破产事件案例

企业破产事件案例

企业破产事件案例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

以下是十个企业破产事件案例:1. 莱曼兄弟(Lehman Brothers):莱曼兄弟是美国一家历史悠久的投资银行,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破产。

由于该公司大量涉及次贷债务,债务无法偿还,最终导致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2. 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通用汽车是美国一家著名的汽车制造公司,在2009年申请破产保护。

由于多年来积累的债务和销售不佳,通用汽车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选择破产重组以摆脱困境。

3. 东芝(Toshiba):东芝是日本一家知名的电子公司,在2017年因其核电部门造成的巨额亏损而宣布破产。

由于核电项目的延误和成本超支,东芝无法承担巨额债务,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

4. 凯迪拉克(Cadillac):凯迪拉克是美国一家著名的豪华汽车品牌,在1970年代经历了一次严重的销售危机,导致公司破产。

由于汽车市场的快速变化和竞争加剧,凯迪拉克未能及时调整产品和市场策略,最终导致了破产。

5. 世纪华通(CenturyLink):世纪华通是中国一家知名的电信服务提供商,在2003年因债务违约而宣布破产。

该公司在建设光纤网络时承担了巨额债务,由于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和管理不善,最终无法偿还债务。

6. 康希诺(Connaught):康希诺是英国一家房地产维修和保养服务提供商,在2010年因财务问题而宣布破产。

由于公司在扩张过程中存在管理问题和债务问题,康希诺无法维持正常运营,最终导致了破产。

7. 美国航空(American Airlines):美国航空是美国一家著名的航空公司,在2011年申请破产保护。

由于高昂的燃油成本和劳资纠纷,美国航空无法实现盈利,最终选择破产重组以重建业务。

8. 约翰逊控股(Johnson Controls):约翰逊控股是美国一家知名的工业自动化公司,在2020年因市场需求下滑而宣布破产。

由于全球经济衰退和行业竞争加剧,约翰逊控股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选择破产重组。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其他正文破产典型案例一、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炉料、刃具、电工电气产品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5.228亿元。

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其中六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021%。

中航特材公司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既在中航重机系统内部起到集合批量采购以降低综合成本的功能,又为上游供应商合理排产、批量供应、提高供货效率和增加销量、促进供需协调等方面带来积极效应。

中航特材公司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中航特材公司申报并被确认破产债权6.2亿元,因此导致中航特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航特材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受理裁定。

【审理情况】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中航特材公司无异议债权人25户,债权金额合计258,307,238.01元。

经中航特材公司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预估为28%。

考虑到中航特材公司股东均是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依托股东的强大背景和行业优势,中航特材公司有稳定的供应关系和固定的用户渠道,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或和解的可能性。

经过合议庭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时间要求和清偿率要求,最终形成了可供债权人选择清偿方式的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由债权人选择是在中航特材公司恢复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50%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或是在之后六年内逐步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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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破产案例【篇一:中小企业破产案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

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

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

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

因长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12年10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2012年10月29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3年8月22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

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获得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的支持。

在同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表决中,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

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同年12月27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

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

通过重整,实现在职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12.73万平方米。

深中华通过重整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过重整迎来了新的产业注入,保留了股权价值。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所得价款2484万元。

但经审查发现,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标的额2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达94件,标的额3327万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安吉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3月17日,安吉法院根据申请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

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224.3万元。

2015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

同月26日,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目前,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

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3件,债权金额累计4213.1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

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3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三)典型意义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

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

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

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

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

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二)审理情况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

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三)典型意义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

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

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一)基本案情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3年至2005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

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

2010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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