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专精特新”骨干企业,我厅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对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7月28日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指导、管理和复核工作。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青工信中〔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信中〔2020〕76号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青政〔2020〕15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青财办字〔2020〕137号)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2月20日附件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因贷款周期与生产周期错配而产生的融资难(贵)、续贷难(贵)等困难,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扶持企业方式,通过透明化低服务费率的续贷周转模式,有效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维护地方经济和金融稳定,实现多方共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决定设立青海省中小微企业公益性续贷周转资金池(以下简称续贷周转资金池)。
为充分发挥续贷周转资金池作用,规范资金池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续贷周转资金池主要由省财政出资5000万元设立,为省内生产经营稳定、符合银行信贷及其他相应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足额还贷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按期还贷后进行续贷的循环使用资金。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4月2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制造业、采掘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类矿产资源开采)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省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园区内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机关。
第四条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下同),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3)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青海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集群促进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本辖区内集群的培育、申报受理、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
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
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
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工信部信管〔2024〕147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工信部信管〔2024〕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营商环境既是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发挥行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依法行政、技管结合、赋能发展的原则,以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行业管理为着力点,加快建设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行业监管和服务体系,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一业带百业”的赋能作用,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持续优化高效开放统一的准入环境(一)优化市场准入管理。
对于涉及多类电信业务的新技术新应用,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
完善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有序开展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
推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设备进网许可标志电子证照,加强互通互认。
(二)加强创新发展支持。
加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推动业务分类及界定更好满足新技术新业务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统筹开展新型电信业务商用试点,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支持相关地区和企业有序开展业务创新。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总体部署,扎实推进青海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围绕产业“四地”建设重大要求,把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作为落实全省工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硬任务。
以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为抓手,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推行绿色制造,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加快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现代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总体部署、统筹推进。
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贯穿于工业生产全过程,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全面统筹工业经济增长和低碳转型、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各项任务,统筹推动全省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生态优先、转型提质。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注重资源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相统一、工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推进能源资源科学配置、高效利用。
——创新驱动、数字赋能。
坚持科技创新第一驱动力地位,推进节能低碳技术工艺装备的研发应用,完善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工业绿色发展新动能。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财工字〔2020〕70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07青财工字〔2020〕70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5月29日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对成功引进并落地建设的重大和关键项目(含技术创创新项目),举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和编制、项目评审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奖补的扶持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补扶持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招商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计划的拟定、项目评审及项目的实施等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并有效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旨在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资源要素的集聚,提升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以下是该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按照创新、协同、升级的要求,推动产业集群的创新发展,以提升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能力,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加强创新要素的集聚和转化,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3.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的产业集群发展政策体系,为产业集群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4.坚持绿色发展,促进产业集群绿色转型升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发展模式。
二、关键任务和政策措施关键任务:1.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提升核心竞争力;2.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产业集群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3.加强要素集聚,建立人才、资金等要素的集聚机制,提升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4.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激发市场活力;5.推进绿色发展,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产业集群绿色转型升级。
政策措施:1.加强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性政策制定,完善产业集群建设的政策体系;2.提供创新支持,加大对产业集群中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3.完善要素集聚机制,促进人才、资金等要素的集聚,打造良好的人才和创新创业环境;4.支持企业发展和市场拓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5.加强产业集群绿色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向绿色发展转型,提升产业集群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责任分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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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
化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在藏区发展、稳定和全国生态保护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生态经济建设、发展高原特色产业的重要区域。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加快推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人口少、面积大,是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境内盐湖、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特色生物等资源丰富,水力、太阳能、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蕴藏量大,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接续地,也是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
在以三江源生态保护为重点、构筑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前提下,促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发展,是构建全国稳固的高原生态屏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加快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藏区实现持续稳定繁荣,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的需要。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发〔2008〕34号文的总体要求,以实现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跨越式发展为战略目标,以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为切入点,坚持环保从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着力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形成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为青海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三)发展目标。
立足青海省资源优势,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为主要载体,形成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基础材料及太阳能产业、特色生物资源加工等六大产业集群,力争到2015年,青海工业增加值比2007年增长2倍,以盐湖化工为龙头、以柴达木地区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基本形成,青海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和大型钾、钠、镁、锂、硼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等特色产业基地。
二、支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点
(一)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积极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延伸盐湖化工产业链,培育
和壮大产业集群,成为全国最大的盐湖化工基地、钾肥生产基地及西部地区重要的氯碱化工产业基地。
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促进天然气化工和盐化工产业有机融合,发展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下游产品,建设区域性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
以煤炭清洁利用为龙头,发展以煤气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化工系统循环产业链。
合理利用硼资源,支持硼酸及含硼精细化工系列产品发展。
重点支持盐湖镁资源综合利用,将青海省建成国内重要的镁及镁深加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
高效利用特色矿产资源,发展碳酸锂、钴酸锂、锰酸锂等锂产业。
根据资源、能源及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产业布局调整要求,适度承接东部地区产能转移,推进铝电联营,加快发展高精铝板带、箔及轨道交通用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
支持铜铅锌冶炼企业引进和研发先进冶炼技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加大铁矿资源勘探力度,逐步推进铁矿石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支持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着力推进节能降耗科技进步;支持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和水循环利用;支持通过产业融合、集聚,发展资源再生和环保产业。
严格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支持企业在国家明令限期内淘汰电解铝、铁合金、
水泥、电石等能耗高、污染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
严格限制污染企业向青海省转移。
(三)积极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藏毯、藏药、肉类、乳制品、绒毛产业发展,加强生产基地和流通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高原生物资源优势,建设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的食品、保健品和生物制品产业集群。
加快建立藏药质量标准体系,加大提取工艺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力度,推进藏医药研究开发。
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
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支持利用动植物(非棉)天然纤维资源,积极发展特色民族服装服饰和特色纺织品。
(四)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以建设现代特色装备工业园区为契机,积极支持具有优势、特色鲜明的大型专用数控机床及成套设备、石油机械制造、环卫设备、量具刃具、手工工具等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核心竞争力,壮大骨干企业。
发展提升硅材料产业,研发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建设全国重要的太阳能产业基地;加快风能利用,科学布局和建设一批风力电站;支持发展锂离子动力电池、移动通讯设备用锂电池和锂离子储能电池,使青海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集中力量发展锂电池材料、聚苯硫醚、铝锂合金、
镁基合金等具有突出比较优势的新材料产业;利用现有产业基础,支持半导体材料及新型元器件发展。
(五)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及格尔木、德令哈、乌兰、大柴旦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改造提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甘河工业园区、东川工业园、南川工业园,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
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相关配套政策,公平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环境。
(六)促进“两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建设
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装备制造、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建材、农畜产品加工、中藏药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
支持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试点园区。
做好顶层设计,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信息服务平台。
加强对青海省发展特色软件产业的指导,进一步做好藏文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青海省藏文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村和藏区重点寺院信息通信设施建设,在已经实现所有乡镇和行政村通电话的基础上,力争2012年前实现100%的乡镇能上网、95%的藏区寺院通电话。
巩固农村信息化现有成果,逐步开展县域范围内的三网融合试点。
深入开展“信息下乡”活动,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基础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乡村信息服务场所,积极发掘农村信息资源,推动信息内容、信息终端和信息服务的进乡入村。
三、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指导。
进一步加强对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根据青海省要求可组织对省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青海省优势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指导青海省编制特色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对青海省应急通信建设适当给予政策倾斜,积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青海省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建设,满足青海省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需求。
(二)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
在国家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中,重点支持有利于青海省长远发展、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盐湖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铝电联营、新能源及新材料、生物工程以及地方特色产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信息化
和工业化融合等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青海省组织开展优势和特色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库。
支持在青海省开展直购电试点工作。
(三)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安排上,支持青海省在具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承担相关任务。
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安排上,对青海省优势和特色产业项目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