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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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将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发挥反垄断监管职能,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法加快审查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集中申报继续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

申报人可以将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电子邮箱,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邮寄;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审查决定将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正常进行。

市场监管总局已建立绿色审查通道,对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食品制造、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以及为复工复产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快速审查。

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非现场形式,主动与经营者加强对接、密切沟通,为经营者提交完备申报文件、资料提供全程指导。

在基本文件资料齐全后第一时间立案审查,依法加快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查效率,为经营者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二、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加快复工复产。

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1、推进房地产业复工复产措施一、加强防疫措施1.1 所有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员工的健康监测和防护措施。

1.2 配备充足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材料,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

1.3 加强对施工现场、销售中心等场所的消毒和清洁工作,做到室内通风换气,确保工程和销售场所的安全。

二、优化购房政策2.1 对购房者赋予一定补贴,鼓励购房需求。

2.2 放宽购房贷款条件,降低购房门坎。

2.3 减免购房税费,推动购房市场活跃。

三、支持市场回暖3.1 提高房地产市场参预者的信心,鼓励开辟商加大投资力度。

3.2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扶持力度,优化政策环境,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3 发放贷款资金,支持房地产企业恢复发展。

四、加强保障房建设4.1 增加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力度,确保贫困人口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4.2 推出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参预保障房建设,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监管力度5.1 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5.2 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的激励政策一、减税政策1.1 对房地产企业减免房产税,降低企业负担。

1.2 对购房者免征或者减免契税,降低购房成本。

二、金融支持政策2.1 银行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2.2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购房者的信贷支持,提供便利的房贷政策。

三、优化审批服务3.1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线上审批,加快审批流程。

3.2 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质量。

四、扶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4.1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提供多样化的租赁选择。

4.2 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市场的投资,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土地供应机制5.1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公开。

关于提振信心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振信心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振信心的若干措施
1.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加大对优秀企业家和科技人才的表彰力度,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热情和创业信心。

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帮助和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助力其重返就业岗位。

3.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支持,通过贷款、税收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市场。

4.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5.加强对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7.加强对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和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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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3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简称“惠企21条”)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在我区落实落地,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新态势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保障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需求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实施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面向部分重点企业一对一开展政策宣讲解读。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输送用工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渝商务函〔2022〕229 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赵光晓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352号)收悉。

经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情况近年来,我市加大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培育扶持本地产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竞争力。

(一)创造条件,积极支持采购。

一是政策倾斜支持。

近年来,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招标文本中明确:“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给予1分的加分”,促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采购本地产品。

二是减免有关费用。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免收中小微企业采购文件工本费、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对其投标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再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

从实际情况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大多数为本地企业。

三是支持信用融资。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中标企业凭借政府机关采购项目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2016年以来,已累计为700多家中小企业(大部分为本地企业)提供超1500笔、总额达到33.42亿元的贷款,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优化政策,助力生产经营。

一是政策扶持发展。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稳定市场主体,助力企业恢复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2020年以来,先后出台《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40条)、《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45条)、《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24条)等政策文件,动推企业加快恢复性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鄂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2日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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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各市场监管所、开发区分局,局属各股室、稽查大队:
根据《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法律政策,突出“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严格监管、保障民生”工作思路,科学精准施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推行登记注册网上办理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网上办、掌
上办”,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

无法网上办理且需要提交书面申办材料的,可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邮寄材料,办理结果免费邮寄送达。

二、适当延迟行政许可期限
根据国家市场总局通知精神,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本地疫情解除。

三、推行行政许可预约办理
对新开办必需现场审查的特种设备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等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及时受理申请,及时安排专业人员现场审查。

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的方式进行。

四、推行全程协助办理
简化疫情防控急需一类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备案和产品备案,实行即到即办。

对申报需省药监局审批的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全程协助申报,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

五、开展质量技术帮扶
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尽快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从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制定、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力支持复工企业。

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优先安排,收费按有关规定减免。

六、加强价格收费监督管理
加强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全链条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
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支持企业开办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指导复工复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期餐饮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推广“打包分餐”“无接触式配餐”“无接触点取餐”。

八、强化公平高效执法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行“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不罚”。

以“处罚少数、规范多数”为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自律经营。

审慎异常名录管理,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快递方式提交信用修复资料,指导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九、助力企业质押融资
对复工复产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12315 举报投诉电话 24 小时接听,及时受理复工复产企业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做到第一时间接听、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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