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及要求
备案审查标准

备案审查标准
备案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备案主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2.内容合法:备案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政策、规划和管
理要求。
3.程序合法:备案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申报、审查、批准和
公告等程序。
4.依据合法:备案依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5.格式合法:备案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申请书、证明文件、
承诺书等格式要求。
6.程序效率:备案程序必须高效便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申请、受
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的时限要求。
7.公开透明:备案结果必须公开透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公告、公
示、听证等环节的要求。
总之,备案审查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从主体、内容、程序、依据、格式、效率和公开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备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一、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备案要求(一)企业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前应认真阅读《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企业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2、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的要求;3、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条款相抵触;4、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注: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格式应参照网上公告的模板(范例)制作。
三、备案流程1、申请人准备材料咨询服务电话:电子信箱:2、备案材料初审、申请受理: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电话:5注:初审材料提交者必须熟悉标准编制过程和相关知识。
3、组织专家审查审核、备案签批: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地址: 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电话:5电子信箱: 邮编:2520XX4、备案结果:登录“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此处由市卫生局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卫生厅制。
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

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制定并执行的一种规范,是企业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企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则是对企业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一、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的意义。
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是对企业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和备案管理的制度安排。
通过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可以规范企业标准的命名和编码,方便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流。
同时,备案还可以加强对企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企业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二、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的程序。
1. 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在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或修订原有标准时,应当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明确标准的制定目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形成初稿。
2. 审查和确认,初稿形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查和确认,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审查通过后,形成正式稿。
3. 编制标准号,企业应当根据标准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标准的编号,并进行编码。
4. 备案申请,企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提供标准的正式稿、审查确认意见、标准的编号等相关材料。
5. 备案审批,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核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6. 编发备案号,备案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企业标准颁发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纳入备案管理系统。
三、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的注意事项。
1. 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企业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2. 标准的公开透明,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确认和备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得到相关部门和行业的认可和支持。
四、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的效果。
通过企业标准标准号备案,可以加强对企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鲁卫食品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省疾控中心,委医管中心: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等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相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普通食品类企业标准名称或内容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有严重歧义和误导性表述、不体现食品属性的不予备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企业标准备案不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
食品生产企业对公示和报备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负责。
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
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行废止。
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问题《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关于ICP备案信息维护问题(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登陆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查询)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具体标准(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备案主体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内容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四、备案程序1. 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企业标准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4)企业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定期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确保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企业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的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企业标准的;(2)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3)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企业标准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备案范围和工作流程(一)责任主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
(二)备案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三)备案程序。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与备案有关的文件和下载表格
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8日联合发布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网站 () 协会动态栏目第2页2009-07-02 2、《上海市贯彻〈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7月2日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信息中心栏目下最新政府信息公开第4页2009-07-02
3、备案申请表格下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下载中心栏目第4页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备案提交的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2-3份);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3份)和电子文本(光盘,每次备案1张光盘);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专家资质证书复印件。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9、产品检测报告。
三、提交资料的要求
1、会议纪要
标准审定会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标准具体的修改内容、审定的结论等。
2、专家名单和专家审查结论
1)专家资质
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3、专家审查内容
五大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4、编制说明的内容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如下: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5、其他相关的规定
1)企业法人代表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备案提交的资料中的申请表、报批表(批准文件)和声明这三个文件中的签字人均应是企业法人代表或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人。
3)标准起草人和标准的批准人(企业法人代表)不能作为专家在审查单上签
字。
4)标准制定过程(时间不要颠倒)为:
标准讨论稿→企业内部讨论→标准送审稿→专家审查→批准、发布→备案5)企业在标准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
6)备案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的材料的符合性审查。
7)凡是确认的标准和修改的标准,目前均需按修订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8)凡是没有该项内容的,写上“无”字,表格中没有该项内容,加“—”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注: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填写异地生产或者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附件2-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附件2-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附件3:
声明
我单位(名
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
号)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a)(相关法律法规
称):
b)(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
号):
c)(相关产业政
策):
并与推荐性标准: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严于/一致/低。
其原因是:
我单位对提供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执行该标准。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
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企业标准发布通知书
()第号下列项标准报批稿业经批准为上海市企业标准,其标准号和名称为:
发布单位(盖章):
发布日期:20 ——主送:
抄报:
抄送:
上海市企业标准报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