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8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内容;《办法》共十四条,调整和细化了考试的科目设置、命题阅卷等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报考条件。

适当延长考试成绩有效期,由现行2年一个周期调整为4年一个周期。

适度放宽考试报名条件,取消“取得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的要求,降低了大学毕业后报考年限,并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

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已取得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减轻了从业人员负担。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分工,实现各专业统一标准。

依照部门行政职能和专业划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职业资格注册、考试管理等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业实施”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三是强化信用建设,净化市场环境。

以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工作纪律和试题安全保密,提出建立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健全信用体系,明确执业范围和责任,引导监理工程师提高职业道德和规范执业。

《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出租出借证书以及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考核、退出等制度,落实其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主管机关是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监理的职业资格和条件,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勤奋尽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业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工程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和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承接监理工程时,应当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定监理范围、监理期限、监理标准等内容,并签署监理合同。

第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业主等相关方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第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遵循择优录取、公开竞争和任职资格审查等原则。

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经过考试或者评审,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职业资格等内容,并以实名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在有效期内予以更新。

第三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其职业工作有关。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应当有权威性、公正性,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人,并作为其职业发展和提高的依据。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职业失误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2019年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解读

2019年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解读

2019年监理工程师最新政策解读一、监理行业历史起源:(一)国外监理行业发展约400年前,欧洲出现了“总营造师”这一职业,受雇于业主,负责从设计到采购以及施工等,后来分化为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

至此监理业的萌芽产生,但是主要是“质量监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830年在英国出现了比较接近于现代监理的行业,也就是开始不仅仅是“质量管理”,也有了进度、费用管理和协调等职能。

1903年英国成立咨询工程师协会,美国1910年成立了咨询工程师协会,日本月1917年成立了日本建筑士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建设行业的投资、大规模、技术复杂项目越来越多,客观上使得建设监理贯穿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也逐步成为贯穿建设管理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随着西方“管理学”日渐完善,监理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逐步被“项目管理”所包容,成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

“监理行业”也变成了“贯穿咨询行业”的一部分。

即使现在,西方的先进国家也不是没有监理行业,“监理”是“建设投资过程咨询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

但是,监理的行业的定位、对从业人员的水平要求以及考核与中国不一样,总体看是:水平要求比较高,社会地位比较高,报酬也比较高。

(二)中国的监理行业我国历史上皇帝统治的官方“监理”产生的很早。

例如“工部”“内务部”等,属于“工官制度”。

随着第一二次鸦片战争打开皇帝独裁专权制度的国门。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营造模式也进入到我国。

管理、设计、与施工分离,逐步产生了“监理行业”萌芽。

新中国成立后,到七十年代末的30多年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只是“任务执行者”。

工程建设活动,采取单项的行政监督,不计盈亏,重点是工程的进度。

由于“政治挂帅”,又强调“多快好省”,往往为了抢进度,不惜投入大量资源,浪费严重。

而对工程质量的保证又主要依靠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以致发生了许多事故,损失惨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思想解放。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 一方面,需要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选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其中免考《建设 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个基础科目,选考交通 运输工程专业的《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2个专业科目 且考试成绩合格。
• 另一方面,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按交通运输工程 监理工程师注册程序和要求通过注册后,就可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作。
12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详细解读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13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14
单第击一此章处总编则辑母版标题样式
•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 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 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考生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即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8
单报击名此条处件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 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 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压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10
单监击理此工处程编师辑证母 件版 互标 认题 问样 题式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 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

(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6、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

对应关系如下: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附件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监理工程师从业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从业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从业制度规定一、资格准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如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二、职业道德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执行监理职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职责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协调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的关系,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事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

四、工作流程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

流程应包括项目启动、现场巡查、质量检验、进度控制、安全监督、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

五、报告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日志、周报、月报等,及时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考核评价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专业能力、问题处理效率等。

考核结果应作为监理工程师绩效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七、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监理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与相关责任方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八、持续改进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监理单位应鼓励创新思维,优化监理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
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对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