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研究
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内涵

认 为这样 可能 导致 公 民环 境权 内容 的泛化 与不 明确 , 到的是 立 得
如法 人及其 他组织 、 国家 、 全人类 等所谓 的环境权 主体 , 从严 法 者和 司法 者 的不 承认 , 笔者认 为理论 研究应 该具 有一 定的前瞻
格意 义上 说并不 具有人 格特 点, 为他们本 身不能进 行 自由的意 性 , 因 把程 序性方面 的权利 作 为公民环境 权 的内容 是本 门学科适度
此 没有必 要赋 予 它们权 利 , 目前也 只 能停 留在一 种福利 的理 念 。
方面 , 立 了公 民环 境权经 济性 的实体权 才 能使 义 务主体有 所 确 对 自然体 环境权 的提 出的必 要性笔 者是赞成 的 , 而其可行 性确 制约 , 权利 主体不 至于 滥用 权利 , 然 使 因为 没有 无限制 的权 利 。当
辅 助性 的地位 。 对 于 自 体 的环境 权 , 者认 为是 比较理 想 的理论 , 是在 然 笔 但
笔 者认为 公 民环境 权包 括环境 资源利 用等经 济性 实体权 , 因
实 践 中难 以得 到 有效 的保 障。自然体 环境 权涉及 到动 物 、 物乃 为一 方面确 立环 境 资源利 用权 也就 为人 类对 环 境资 源 的开发 利 植 至 生态 系统 等复 杂 的环境 权 问题 。就连 动物 权利 理论 都得 不到 用 提 出了合法根 据 , 不会 导致 为 了保护 环境 而追求 零增 长 的尴 尬
其他 组织 、 国家 、 人类 和 自然体 等都 被学者 各有 取舍 地认 定为 要 的责任 。 全
公 公 观 点采取 一种 扬弃 的态度 , 么 自然发现 其观 点 的合理 成分 。 那 如 下: 民环 境参 与权 、 民环 境知 情权 不仅 仅 因为是 在传 统参 与 权、 知情权 等程序 性权利面 前加上 环境 而把他 们拉入 环境 权的 内 国家 环境 权 的提 出, 者 认为 是为 了回应 环境 问题 全球化 、 济 笔 经
从康菲污染案探讨我国公民环境知情权

从 康 菲 污 染 案 探 讨 我 国公 民环 学 文 法 学 院 ,江 苏 徐 州 2 1 1 ) 中 2 1 6
摘
要 : 康 菲 污 染案 将 公 民 的 环境 知情 权 问题 推 向 高 潮 , 中暴 露 出来 的 一 些 问 题 应 当 引发 我 们 对 环 境 法 制 建 设 其 的 深入 思考 。从 公 民 的环 境 知 情权 的 基 本 定 义 出发 , 合 康 菲 污 染 案 , 析 我 国环 境 知 情 权 体 制 存 在 的 结 分
康菲 公 司并 没有 在第 一 时间 向社会公 众 公布此 次事 件 的真相 。事发 一个 月之 后 国家海 洋局 迫于社 会舆
( ) 一 环境 知情 权 的定义
关 于环境 知情权 的定义 , 同学者 见仁 见智 , 不 中
国政法 大学 的马 燕 教 授 认 为 : 环 境 知 情 权 是 社 会 “ 成 员依 法获取 、 悉 环境 信 息 的权 利 。 苏 州大 学 的 知 ” 朱谦 教 授认 为 : 环 境 知情 权 是 社 会 公 众 享 有 的 获 “
21 0 1年 6月 初 , 菲公 司蓬 莱 1 3油 田发 现 康 9—
有 在 了解 有关 环境 真 实 信 息 的基 础 上 , 能 做 出 客 才
少 量 溢油 , 发 一个月 之久 国家 海洋 局才 介入调 查 。 事
此 次康 菲漏 油事 故 对 海水 、 底 、 海 渔业 、 洋 生物 造 海 成 了不可估 量 的损 害 , 被 漠视 的公 民 的环境 知 情 使 权再 次成 为社会 各界 争相 讨论 的热 点 。
及 时主动公 布环 境信 息 , 取相 应处 理措 施 ; 一方 采 另 面有 助于公 民在 维护 自身 合法权 益 的基础 上要 求排
环境法中的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

环境法中的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近年来,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持续增加。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并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环境问题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中,环境法中对生态公民权利的探讨和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备受关注。
生态公民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环境法中,生态公民权利体现为个体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了解周围环境的情况,包括空气质量、水源是否受污染等。
参与权是指个人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活动,包括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参与公众听证会等。
监督权是指个人有权监督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包括监督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环境行为。
这些权利的确立,使生态公民可以在环境问题中主动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而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环境资源包括大气、水体、土壤、森林、草原等。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法律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修复进行规范,旨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通过制定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可以保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在环境法中,生态公民权利与环境资源保护紧密相关。
生态公民权利的确立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个体的生态公民权利通过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活动,推动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也为个体的生态公民权利提供了保护。
只有通过合理的环境资源保护,才能保证每个人的生态公民权利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公民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
首先,需要加强生态公民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民权利的认识。
通过教育,引导公众将环境保护作为一种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以更主动的姿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
其次,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制度保障。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落实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从根本上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环境知情权是指一个人对所居住的环境和周围生活的信息有权知晓的权利。
它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公众了解周围环境状况并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
环境知情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认识,还能有效地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程。
环境知情权还有助于增强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环境透明度。
公众有权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这可以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重视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
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也可以有效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环境知情权还可以倡导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
公众了解环境状况之后,可以更好地了解问题所在,并通过个人或团体的方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的落实。
环境知情权的确立,也为公众提供了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依据。
环境知情权对于社会公平和公正也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的整治和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环境知情权的确立能够保障所有公民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环境权益差距,并有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知情权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认识,增强政府和企业的环境透明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福祉来说,环境知情权的确立和落实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能够更加重视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和落实,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公民环境知情权法律制度探析

项新 型的权 利 ,为此 ,需要 对 公 民环境 知 情权 的 内涵 、
离不 开公 民的积极 参与 和配合 , 作到 这一点 ,必须 使 公 要
民充 分了解环境 管理 的 目标 、政 策 、法 规 、组 织机 构及 其
第3 3卷 第 3期 2 1 年 3月 01
宜春学 院学报
Ju n fYih nColg o ra o e u l e l e
V0. 3.No 3 13 .
Ma. t 201 1
公 民环境知情权法律制 度探析
熊 勇
( 烟台职业学院 德育教学部 , 山东 烟 台 240 ) 600
ev o m na po c o.A esm m r izn y odf na o r ethi l im t r t adi eet o eev・ ni n et rt t n th a et ef te sas go u d int po c te g iae i s trs fh ni r l ei t i o ci l a o t o t re t g h n n s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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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法律问题

简析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法律问题作者:詹攀攀彭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环境知情权是在环境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作为是环境权实现的程序权利之一,具有控权作用以及多重法律价值。
这必然引起各国的关注,就我国而言,环境知情权越来越引起重视了。
例如在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
但是由于起步晚,加上自身制度的制约,我国环境知情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缺陷,需进一步发展完善。
关键词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环境管理作者简介:詹攀攀、彭韬,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70-01环境知情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豍笔者认为该定义不仅扩大了公众知情的范围,更是顺应环境保护国际化趋势。
90年代以来,公民环境知情权越来越重视了。
我国于2008年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政府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从而为更好地保障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有效途径。
一、我国有关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范1.宪法。
公众环境知情权在宪法中虽未直接明示,但仍有其存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当然,我们清楚,人民管理国家相关就必须事先了解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来源多掌握在国家行政机关手中,国家行政机关应主动地或应公众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否则,公众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便成了纸上谈兵,毫无实现的可能性。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民只有了解相关环境信息方可有进行检举和控告可能,否则,这一权利也就很难实现了。
特别是第11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应承担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参与权: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和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政策、环境信息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和行为。
3. 请求权:公民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出索赔或要求补偿。
4. 诉讼权:公民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生存权: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呼吸清新空气、饮用清洁水源、享受良好自然环境等基本生存需求。
6. 发展权:公民有权在良好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发展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精神等方面的发展。
7. 生态权:公民有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其内容广泛而复杂,需要公民、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
1。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

关于公民环境权立宪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构筑和完善以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能够成为环境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2-03如果让可持续发展能够可持续,环境法治建设能够变得更纯粹,人们的幸福指数更高,那么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必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课题。
本文就围绕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希望在当我们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在宪法上能找到依据。
一、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一)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界定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于1970年发表了其著名的论文-《为环境辩护》。
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豍得到了推崇。
进而,有人在“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这方面的讨论,有的学者使用的是“环境权”,有的学者使用的是“公民环境权”。
本文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存在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具体到笔者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可以将良好的环境概括为:一个适宜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身心愉悦的、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相和谐的、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的、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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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研究
【摘要】从雾霾天气到沙尘暴,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映入我们的眼帘,民众面对这些问题,束手无策,民众想要了解具体的环境资料,所求无门,随着两大的召开,更多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赋予公民以环境知情权,那么这项权利的拥有究竟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本文将进行一个简单阐述。
【关键词】公平;正义;秩序;监督
最近有一个词汇被人们一遍又一遍的提起:“雾霾”,有一个事例被人们一遍又一遍的调侃:黄浦江死猪事件。
在今年的2月份,雾霾天气频发,而且严重的情况下,导致交通受阻,能见度很低,一时间口罩和净化空气器被抢购一空,在感慨现在的空气质量每况愈下的同时,我们也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突然空气质量就差到现在这个地步,现在看天气预报几乎每天都是轻度污染或者中度污染的情况,之前的空气质量良或优秀的情况一去不复返。
其实我国的空气质量一直以来都呈现下降的趋势,只是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说负责人对这个现象公开向民众汇报,让民众及时的了解到自己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指数等。
雾霾问题刚出现,又一个水体问题接踵而至,3月份出现了“黄浦江死猪事件”,大量的死猪被直接扔到黄浦江中,有时一天就可以打捞上几千头死猪,鉴于这一情况,饮用水的取水问题成了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不少网民调侃称:很幸福,天天可以喝排骨汤。
这两个案例只是环境污染中小小的两个个案,可是在这些案情的
背后却隐藏着更深的思考,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仅仅是民众自己亲眼看到的环境污染的事例,那些不为民众所见的污染问题又如何处理的?公民是否享有环境知情权呢?
随着今年3月份两会在北京召开,媒体进行的两会热点问题调查显示,加大污染防控、维护公民环保权益成为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人们希望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督促、呼吁,政府和企业能够及时披露环境信息,让公众知道自己喝的水、呼吸的空气等是否安全。
像有的个别省市地区存在的集中工业园区毗邻居民区,空气中弥漫的味道很刺鼻,但是始终没有单位出面进行空气质量的信息披露。
而且在我国,具体的“环境知情权”也尚未列入到现行的法律中来。
环境知情权,顾名思义,它是知情权在环境方面的体现,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体现,如果不将关乎民众利益的事情披露给民众知晓,那么民主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人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却对国家的事务不了解,这是自相矛盾的,具体到环境知情权也是一样,每个人每天都要呼吸,都要喝水,吃饭,如果连最基本的生存资料的状况都无从知晓的话,还谈什么其他的管理国家的权利。
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派生权利,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里约宣言》称:“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解决,每个人都应当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
的环境资料”。
①
由上可知,环境知情权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
从法律价值层面看,环境知情权的存在维护了法的秩序、公平和正义,当前许多人们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置环境卫生与不顾,比如每年农村烧秸秆的现象,以及工厂或者小商小贩把废弃物随意扔到水体内等现象,如果不让民众充分认识到自己居住的环境已经达到什么样的恶劣程度,那么就激发不起普遍民众的环保意识,而让这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赋予民众环境知情权能够使得个别人的经济利益要服从大部分公众的良好环境的需要,更好的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好的体现法的秩序。
此外,每个公民都享有该权利,体现了平等、公平的法律理念,让每个公民充分了解环境资料信息,让民众知晓自己生活的环境是否恶劣,将被危害的环境公之于众,让每个公民都能够行使一个纳税人、国家的主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是正义的体现。
当代中国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如何达到和谐,就是要在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生活,工作,将关系民众的事务公开化,透明化。
而从社会效果而言,这项权利的实现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民众发挥各自的才能,提出更多更好的治理环境的好建议,而且可以更全面充分的对环保行政部门进行社会监督,防止政府部门的权力滥用。
环境污染的问题不是一个短期的问题,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
程,同时也具有潜伏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环境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被污染的环境加以治理的层面,更重要也更有效的处理方式应当是预防污染,防患于未然,那么如何预防,仅仅依靠个别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让全民参与进来,让民众知晓环境的具体资料内容,利用广大的民众的力量,将各个环境的情况都了解掌握,毕竟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庞大的环境问题只靠几个政府部门肯定是不够的,如果动员或者激发起民众保护环境的意识,那么环境污染的问题会有很大一部分被扼杀在摇篮中,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具有的权利,尽管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公民这项权利,但是利用媒体甚至网站的形式,将具体的环境资料公开,而不要为了求功,只报喜不报忧,这是对民众的不负责任,是对这个国家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对其加以保护,赋予公民以环境知情权,是一个有利举措,环境的问题关系人们的生命健康,与人类息息相关,如果仍旧完全由政府来负责,既不利于环境的治理,因为即使负责人都是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士,但是毕竟少数人的力量及不上群众的力量,整体的智慧我是无穷的,而且作为这个国家的一份子,民众有权利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因此,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入法,迫在眉睫。
注释:
①《里约宣言》第十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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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菊,李丽华当代中国环境立法评析[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
[4]郝瑞彬,郑祥民试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j] 重庆环境科学,2007(04)
[5]宋超公开与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焦点[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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