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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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经办驻市属五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内容摘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基 本医疗权利。它采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 和生育保险一同构成社会保险的五个基本险项。如同春天的绿叶,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一抹安心 的色彩。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发布,让这份保障更加完善,如同夜空中的明月,照亮了职工们的生活。 随后,2021年4月7日,国务院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 制,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以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这如同夏日的清风,带走了群众的忧 虑,带来了新的希望。
最新政策
召开常务会议
发布指导意见
召开常务会议
2021年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 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具体来看,职工医保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会议指出,我国新一轮医改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惠及十多亿人的基本医保,对减轻群众就医 负担、缓解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又将涉及众多患者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 纳入医保报销。下一步要深化医改,增强职工基本医保互助共济保障功能,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 医保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会议确定,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和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今后随基金承受能 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01 制度建立
03 最新政策
目录
02 内容提要
制度建立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
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12.31
•【字号】济医保发〔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生育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三级医
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负担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55%、65%、75%、85%。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1200元调整至1000元。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的说明范文(3篇)

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的说明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险”)两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降低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国家决定将医保与生育险合并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二、合并目的1.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资源共享。

通过合并医保与生育险,实现两项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金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2. 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合并两项保险,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3. 保障职工权益,提高服务水平。

合并两项保险,有利于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4. 促进生育政策落实,优化人口结构。

通过合并两项保险,进一步落实国家生育政策,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三、合并原则1. 合并原则。

在合并过程中,坚持依法合规、平稳过渡、保障权益、提高效率的原则。

2. 保障权益。

合并过程中,要确保职工原有权益不受影响,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

3. 统筹规划。

统筹考虑医保和生育险的政策、基金、经办等各个方面,实现两项保险的有机融合。

4. 优化服务。

简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合并内容1. 基金合并。

将医保和生育险的基金合并,形成新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育费用。

2. 政策合并。

将医保和生育险的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新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规范两项保险的缴费、待遇、支付等事项。

3. 经办合并。

将医保和生育险的经办业务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实现两项保险业务的统一经办。

4. 信息共享。

加强医保和生育险的信息共享,实现两项保险数据的互联互通,提高经办效率。

五、实施步骤1. 制定合并方案。

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医保与生育险合并实施方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济政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扶贫、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分析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分析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分析卫聪聪(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㊀要:2017年2月4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启动试点工作㊂这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内两险合并的首次尝试由理论进入到实践㊂两险的合并实施,既是适应经济新常态㊁应对人口老龄化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㊂本文通过阐述两险合并实施的历史发展和理论意义,进而试图分析在实践中两个保险项目合并实施时应注意的问题,为以后的理论推广到实践提供理论借鉴㊂关键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中图分类号:F840.684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1047(2017)02-0061-04DOI :10.3969/j.issn.1672-1047.2017.02.18㊀㊀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表现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保障育龄妇女的生育权利,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生育问题作为医疗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断存在并发展,因此,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成为必然㊂㊀㊀一㊁两险合并实施的背景要求(一)发展历史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提出企业按不超过1%的资金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㊂2015年,人社部㊁财政部发布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㊂2016年4月,人社部㊁财政部联合发文指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务院制定㊂2017年2月24日,人社部启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有邯郸㊁晋中㊁沈阳㊁泰州㊁合肥㊁威海㊁郑州㊁岳阳㊁珠海㊁重庆㊁内江和昆明㊂试点期限为一年㊂这是我国社保制度内部两个险种合并试点推广的初步探索㊂(二)必要性分析生育保险自实施以来,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制度建立之初的目标背离,具体包括覆盖面过小㊁公平原则无法体现㊁覆盖人群少㊁无法实现互助共济;地区间基金差别过大,发达地区基金缴存和给付额高,贫困地区则情况相反,拉大地区差距等问题㊂但生育保险的建立是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维护女性的合法生育权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结构完善㊂因此,对生育保险的结构性调整则成为必要㊂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 十三五 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㊂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可以让更多职业妇女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解决部分育龄女 不敢生 问题,有利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㊂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效整合管理资源,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㊂可以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加快生育保险扩面步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㊂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㊂㊃16㊃第19卷第2期2017年4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nggang Polytechnic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Vol.19No.2Apr.2017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收稿日期:2017-03-18㊀㊀㊀作者简介:卫聪聪,女,河北沧州人,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㊂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㊂合并实施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而是在保留各自制度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新的发展理念,通过制度政策衔接㊁整合资源,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服务,探索建立更具协调㊁灵活㊁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参保扩面机制㊁待遇保障机制㊁基金管理机制㊁医疗服务激励约束机制㊁统一经办管理机制㊂要按照两项保险的制度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客观规律,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㊂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确保基金征缴到位㊁监管到位㊁支出管理到位,杜绝跑冒滴漏㊂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借鉴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和平台,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㊂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确保经办业务不中断,参保群众更便捷,社保信息更安全㊂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㊂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合并实施的制度和政策衔接㊂生育保险保障的是女性在特殊阶段的医疗权利,与医疗保险密不可分㊂当前,基本医疗保险自从2003年建立以来,发展迅速,覆盖面和覆盖率都远超过生育保险,并且发展水平和体系都比生育保险完善㊂因此,在医疗保险渐渐发展完善时,从制度顶层设计的宏观战略眼光来看待,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不仅是微观范围内的险种合并,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更是宏观意义上制度整合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所在㊂㊀㊀二、两险合并的理论意义(一)有利于制度覆盖面的增加和扩大,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2016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计快报显示,截止2016年末,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高达74839万人,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仅有18443万人㊂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将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女性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女性涵盖进来,有效增加了制度覆盖人数,扩大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率,使得制度实施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㊂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职工生育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或者虽提及到保障男性职工家属的合法生育权益,但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利,除此之外,失业妇女等这类群体的生育权利无法通过生育保险系统得到保障㊂因此,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既可减少缴费程序,同时更重要的是扩大受益群体,使得女性的生育权利作为国民的一项基本待遇得到保障㊂(二)基金共同结算,提高基金互助共济的规模效应截止到2016年底,统计快报显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高达12751.1亿元,基金支出仅有10548.9亿元,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519亿元,比上年增加23亿元,增长4.64%,基金支出为526.8亿元,基金支出比去年增加119.8亿元,增长29.4%㊂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实行的 放开二孩 政策导致,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支出的大幅增长使得生育保险基金面临给付压力,两险合并,符合保险理论的大数法则㊂同时,基金的共同筹集与支付也增加了互助共济的规模效应,减少了管理成本和信息成本㊂(三)项目的整合统一,有利于实现制度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中包括社会救助㊁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主要组成部分㊂其中,社会保险包括 五险一金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减少险种的同时,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既有利于解决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纵向不公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由于地区差异导致的横向不公平问题,医疗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的实现,将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缩小待遇差距,实现机会公平㊂保险项目的整合统一,在制度设计上更加考虑了避免由于制度碎片化造成的不公平问题㊂总之,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是相互促进㊁共同发展的㊂既有利于更多人群享受到生育权利待遇,又有利于医疗保险内部的项目统一和发展;在基金方面,二者的缴费和给付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综合预付制与后付制的优缺点,根据具体的医疗项目和鉴定标准进行科学考量和划分㊂(四)两险合并实施,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运作效率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容方面存在很多交叉性㊂在医疗鉴定时,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补助两项内容㊂生育津贴补助指的是为职工提供正常工资以维持生活水平,而生育医疗待遇则指的是育龄妇女在医院进行的有关分㊃26㊃娩前后的医疗服务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生育本身属于医疗问题,所以,很多项目和内容也与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有所重合,使得二险实施时增加了重复界定和计算的成本㊂二险合并实施后则可以免去重复的待遇计算程序和操作成本,大大提高了医疗机构及利益相关者的运作效率,节省了有关的人力物力,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㊂㊀㊀三、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时的注意事项(一)承担缴费与待遇享受的关系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之前已经在生育保险项目里面缴费的单位面临着基金转移和改变缴费标准的问题,而且生育保险中个人不缴费,但是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是国家㊁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问题㊂因此,两险合并后个人缴费面临着增加压力㊂并且基金规模的增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也加大,基金的安全性受到挑战,基金给付压力增加㊂为了应对这样的问题,两险合并实施后,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原则,首要明确的是,两险在缴费和待遇享受上的标准和资格条件等问题,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的权利都应对应存在,尤其是对于此前未被纳入生育保险的群体,在两险合并实施后应努力提高覆盖率,使得所有国民可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权利待遇,而对于在此前已经缴过生育保险费的人群来说,则应注意险种合并前后的衔接问题,保证缴纳生育保险费时所享受的生育补助和生育津贴的标准和水平不下降㊂(二)顶层设计和配套设施的关系顶层设计是指两险合并实施所依据的制度政策和方针原则,主体主要包括人社部有关部委㊁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内容依据主要是指人社部和有关部委在政策出台前所做的征求意见,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发展的实际状况所作出的关于两险合并实施的决定㊂这些是国家作出的顶层制度设计,各地方都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大政方针进行区域性的调整㊂配套设施是指生育保险在此之前作为独立险种而存在,有其运行的整套规则与秩序,两险合并后利益相关者包括经办机构在内的配套设施需要进行调整㊂机构的增减变化都需要以智能需要为机构设置依据,两险合并实施后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都需要对现有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包括机构定位和机构职能等方面,在试点过程中就要进行理论制度的建构,以指导实践操作㊂(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我国,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使得中央与地方成为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统一体㊂两险合并实施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其制定和发展都有着自身遵循的框架体系,但是在统筹层次方面,生育保险的发展历程较晚,发展还未成体系,主要集中在市县级统筹,并且地区差异和操作流程差距明显,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则面临着水平参差不齐,统计口径宽窄不一等问题,除此之外,险种的合并实施必然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更加大实施难度㊂这时中央作为制度的最初推动者与执行者,需要充分协调地方间关系,尤其是面对地区差异较大的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协调㊂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后提高统筹层次时,必然会出现基金在省级范围内互助共济的问题㊂这时中央需要充分把握大局,制定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标准,既不损害发达地区人民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保障欠发达地区人民的待遇享受㊂在中央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差异性,做到求同存异,减小改革阻力㊂(四)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时需要正确处理政府㊁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㊂首先,政府担当的角色应该准确定位,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所承担的角色是多重的㊂既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与执行者,又有资金承担这部分的角色㊂因此,政府在两险合并时更应注意与企业和个人划清界限,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㊂具体说来,在生育保险项目中,政府参与制度的制定但主要是制度的实施者,在基金筹集方面,政府负责兜底,基金给付过程中政府承担的则是监督和管理角色,但在医疗保险中还涉及到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是由政府直接创办的,政府规制着不同医疗资源的分配㊂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所放开,允许竞争,但政府在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的职能和定位,至今尚无清晰的界定㊂因此,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政府的角色定位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㊁基金筹集与给付方面等进行明晰,以确保政府职能清晰化㊂其㊃36㊃次,两险合并后一定程度上企业负担减轻,因为生育保险中个人不缴费,企业是主要缴费责任主体,而医疗保险中的缴费责任则是由国家㊁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㊂两险合并后缴费责任由三方负担,并且会综合考虑费率问题㊂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负担,同时纳入个人缴费也有利于规避个体的道德风险问题㊂政府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合并实施中承担的不仅是制度设计问题,而且是作为实施主体与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定位和职能都有待厘清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不仅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和经济单位而存在,更多地承担了社会职能㊂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负担增加,加剧企业与政府间的角色冲突㊂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与企业的角色互相补充,共同促进,但在具体的保险项目中,既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协调问题,又存在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处理问题㊂因此,在首度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内两个保险项目的合并还处在探索阶段,更需要遵循以往制度中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规律,包括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要地位,政府负责规制和调控这些原则的把握㊂总之,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此前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保险项目,在合并实施时不仅应该注意保险项目本身所涉及的基金和人群,更应注意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主体关系㊂因为,只有正确及时地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配套设施㊁中央与地方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才能使制度的功能得到切实发挥,使制度作用得到持续性体现㊂参考文献:[1]杨燕绥,刘跃华.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6 (12):31-33.[2]卢纯佶,程琳敏.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6(12):34-35.[3]王丽彬.浅析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合理性[J].人才资源开发,2016 (14):185.[4]张鹏,马琳,孙权,刘阳. 两险合并 设想对缓解女性就业隐性歧视的影响探析 基于对若干民企管理者的访谈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 (17):13-15.[5]关于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中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J].中国妇运,2016(3):31-32.[6]远峰.也谈谈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J].天津社会保险,2016(1):47-48.[7]梁艳华,李菲菲,王传华.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之中的可行性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9):48-51.[8]李云娅.泉州市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华侨大学,2013.[责任编辑:焦柳英]Analysis on Integrated Implementation of Maternity Insurance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Wei Congcong(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Jilin)Abstract:In February4,2017,the pilot work of integrated implementation between maternity insurance 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re started.This marks the first attempt of two insurances integrated i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rom theory into practice.The merger of two insurances implement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adapt to the new economic norm,to cope with an aging popula-tion,to establish a fairer and more sustainable social security system,which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Through describ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implementing the merge of two insurances,this paper tried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should be noted in the practice of two insur-ances project,providing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theory to be extended to practice.Key words:Maternity insurance;Basic medical insurance;Insurance fund㊃46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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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到2019年年底,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坚持“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四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
保险应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第五条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22号)规定,实行市级统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第八条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自2020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免责期政策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2020医疗年度起,参保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推动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二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第十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

推进医疗保障智
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生育保险检测指标,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建立医保、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参与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我市人口形势和基金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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