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执业许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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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练兵题库法律法规

2023年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练兵题库法律法规

妇幼健康技能竞赛题库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什么时间公布旳 ( ) 。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6月1日C.2023年6月20日D.1994年3月8日E.1995年3月8日答案: A2.《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什么时间施行旳 ( ) 。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6月1日C.2023年6月20日D.1994年3月8日E.1995年3月8日答案: B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第 (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旳。

A.七届B.八届C.九届D.十届E.十一届答案: B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旳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最高人民法院E.中央政治局答案: C5.《中华人民共和母婴保健法》由谁公布 ( ) 。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B.国家主席C.国务院总理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E.中共总书记答案: B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旳立法根据是( )。

A.《民法通则》B.《行政法》C.《宪法》D.《刑法》E.《中国共产党章程》答案: C7.母婴保健工作由 ( )领导。

A.国务院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务院办公厅D.各级人民政府E.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答案: D8.如下不属于婚前保健服务旳内容()。

A.婚前卫生指导B.婚前卫生征询C.有关性卫生知识旳教育D.婚前医学检查E.生殖保健答案: E9.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员,必须具有()以上旳专业技术职称A.主任医师B.副主任医师C.主治医师D.住院医师E.没有限制,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即可答案: C10.从事遗传病诊断旳人员必须通过哪些卫生行政部门旳考核并获得对应合格证书()A.县级B.设区旳市级C.省级D.国家级E.以上都对答案: C11.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为(A)目旳。

A. 生殖健康B.人民健康C.母婴健康D.孕妇和胎儿健康E.生育健康答案: A12.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期须有()以上有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员参与A.2名B.3名C. 5名D.7名E.3名以上单数答案: C13.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如下说法对旳旳是()A. 对胎儿也许为伴性遗传病, 需要进行性别鉴定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旳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六章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坚持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提高节育效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三)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一、工作范围计划生育门诊是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层单位之一,主要负责生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门诊的具体工作范围如下:1. 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道感染检查。

2.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常规避孕、紧急避孕、人流、节育手术等。

3. 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4. 开展产前检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综合性服务。

二、服务对象计划生育门诊服务于以下人群:1. 育龄妇女,提供生殖道感染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 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服务。

三、工作要求计划生育门诊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工作:1. 门诊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至少工作8个小时。

2. 门诊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为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 门诊必须保障服务质量,提供先进、可靠、安全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4. 门诊必须始终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四、工作流程计划生育门诊的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步:1. 受理:接待患者并办理登记手续。

2. 评估:对患者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初步诊断,建立病历档案。

3. 沟通: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4. 执行:按照医嘱开展治疗和手术。

5. 随访:对接受治疗和手术的患者进行随访。

五、注意事项1. 门诊必须设置专门的计划生育区域,资源、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门诊需要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 门诊必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4. 门诊必须积极配合上级计生部门的各项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采集等工作。

以上是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

希望门诊的医务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现就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一)改革举措。

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全国不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未完成整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现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诊疗活动;未完成机构整合的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和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加速推动整合工作,保障机构依法执业。

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持续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加强信用监管和服务行业自律,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3月4日省卫生厅粤卫[2003]46号文发)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申请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网址:)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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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执业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卫生局基妇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科长、科长。

二、审批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规定: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规定: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具体明确了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三、审批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服务项目:
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10周以内)、药物流产。

禁止在静脉麻醉下开展无痛人流手术。

(一)机构标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基本标准
(1)房屋
①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②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

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准备室、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污物处理区域。

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2)基本装备要求
①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②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③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④放射检查条件;
⑤心电检查条件;
⑥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⑦B型超声仪;
⑧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手术室必须具备动态的空气消毒装置,可适当安装紫外线灯做为辅助消毒;
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⑨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⑩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

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工作人员要求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6、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四、需提交的材料
1、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书面申请;
2、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相关专项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5、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6、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五、审批程序
(一)由设置申请人(机构)向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承办人A将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报审批中心主任签署意见;
(三)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基妇科分管副科长、科长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设置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签批。

合格者下发准予执业登记函,审批中心承办人B 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机构)。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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