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2011.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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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3001,F1D100000)≥“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3213,F1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3303,F1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3313,F1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3014,F1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3122,F1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G32,3231,F1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3241,F1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3331,F1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3341,F1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欺贷款”(13H72,3271,F1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13H31,3230,F1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13H73,3272,F1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1.农户短期贷款”(13G02,3101,F1E100000)≤“农户贷款”(12065,1606,1111942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50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98I00)校验关系B:“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3103,F1E111100)≤“农业贷款”(12064,0497,111194000)-“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066,1607,111194300)+“短期抵押贷款”(12086,0515,111198E00)+“其他类短期贷款”(12097,0519,111198I00)校验关系C:“1.1.2.1其中:助学贷款”(13G07,3106,F1E112100)≤“助学贷款”(12092,1403,11198F30)+“1412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20)-“2.1.2.1其中:助学贷款”(13G26,3215,F1E212100)校验关系D:“2.1.2.1其中:助学贷款”(12G26,3125,F1E212100)≤“助学贷款”(12246,1412,111216I30)校验关系E:“1.2.1.1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09,3108,F1E121100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1609,111194500)-“2.2.1.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G28,3127,F1E221100)校验关系F:“1.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11,3110,F1E122100)≤“农户联保贷款”(12069,1610,11194600)-“2.2.2.1其中:农户联保贷款”(13G30,3129,F1E222100)校验关系G:“农户贷款”(13G01,3100,F1E000000)≤“四、个人贷款”(13A47,1780,F13400000)校验关系H:“2.农户中长期贷款”(13G21,3120,/F1E200000)≥“其中:农户贷款”(12256,1730,111216610)(二)外汇信贷1、公共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23F02,3001,F2D100000)≥“1.1.1.1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04,3103,F2E1111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04,3203,F2F111100)+1.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14,3213,F2F112100)+“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04,3303,F2G111100)+“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14,3313,F2G112100)校验关系B:“2. 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23F15.3014,F2D200000)≥”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23G23,3122,F2E211100)+“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32,3231,F2F211100)+“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23H42,3241,F2F212100)+“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32,3331,F2G211100)+“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23I42,3341,F2G212100)校验关系C:“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23H03,3202,F2F111000)≥“农村中小企业短期贷款”(23H72,3271,F2F011000)校验关系D:“2.1.1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23H31,3230,F2F211000)≥“农村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23H73,3272,F2F012000)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附加关系校验关系A:校验关系“农户贷款”(23G01,3100,F2E000000)≤“四、个人贷款”(23A52,1850,F23400000)四、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根据《制度》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季度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表(辅助类报表),由总行据此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经汇总,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总信息达三万多条,总行每季度查询的工作量较大,反馈数据的时滞也较长,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该数据的使用?因此,今后改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承担从征信系统中查询数据的工作,并逐级上报总行,以分担部分工作量和缩短时滞,并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统计部门中形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数据存储?(一)终止辅助类报表报送?自2008年1月份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不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辅助类报表?(二)增加人民银行季报指标?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
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
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
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
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
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和监管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持续发展。
根据该制度,人民银行将对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向其报送相关数据。
统计内容包括涉农贷款的总量、各类贷款的比例、贷款对象的特征等。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根据各项数据对贷款进行监管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为了落实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商业银行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此外,人民银行还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涉农贷款的发放和监管。
总之,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旨在确保农业贷款的准确统计和监管,以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补充说明:
1. 数据收集与汇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时间节点,准确收集和汇报涉农贷款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借款人信息等。
2. 分类指标:为便于分析和统计,涉农贷款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子行业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指标包括农产品种植贷款、养殖贷款、农机购置贷款等。
同时,还应考虑地区和扶贫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
3. 监督和检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涉农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防止虚假统计和贷款滥发等问题。
4. 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定期发布涉农贷款的统计报告,
公布贷款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信息。
这样可以促进透明化和信息公开,提高农业贷款的有效利用程度。
5. 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涉农贷款的统计数据可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
参考。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分析贷款数据,了解当前农业发展的情况和势头,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涉农政策。
最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业金融管理措施,对促进农业持
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关键作用。
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该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运行。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介绍

业生产活劢的贷款;而后者指幵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仁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 等环节的支持,例如把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 贷款。
2、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不“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
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规为农户,误将户 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 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 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指农业、农村、农民,是从事行业、居 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关系,但三者 是交叉的,剔除成本非常高。
目前的框架:
2、各方面的数据需求
农村所有的贷款,所有的承贷主体都在统 计范围。
※ 中央对涉农贷款数据的需求---金融业尚丌能提供 一个权威的、全面的涉农贷款口径 ※ 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研究机构的需求 ※ 有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制度进行相 关统计:农行(涉农贷款)、国开行(瓶颈贷款)
3、混淆“农户”不“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丌一。有的填报
人行芜湖市中支 PBC WuHu Sub-Branch
涉农贷款制度注意事项
『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续)』
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乊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 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丌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 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
人行芜湖市中支 PBC WuHu Sub-Branch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农发银发【2010】186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9月19日已经总行领导主持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采用“政策支农、统筹城乡、盯住土地、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
包括农村土地整理修复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农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八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授权(委托),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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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一、增设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指标
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满足各方面统计需求,2011年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内容进行修订,增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一)统计指标。
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中增设“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
反映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中增设“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反映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
具体指标情况如下:
(二)校验关系。
1.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02/23F02)= 1.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04/23G04)+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短期贷款(13F28/23F28)+ 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23H04)+ 1.1.
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14/23H14)+ 1.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04/23I04)+1.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14/23I14)
2.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15/23F15)= 2.1.1.1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13G23/23G23)+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13F29/23F29)+2.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32/23H32)+2.1.2.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42/23H42)+2.1.1.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32/23I32)+2.1.2.1农林牧渔业贷款(13I42/23I42)
(三)主要指标解释。
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
二、合并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表单
为提高统计数据报送的科学性,2011年涉农贷款季报表单合一。
终止A1320、A1321、A1322、A1323、A2320、A2321、A2322和A2323八张涉农贷款季报表单,启用•涉农贷款统计表‣表单A1333/A2333,用以报送所有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指标,指标编码不变。
三、新增•涉农贷款月报简报‣表单
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提高涉农贷款统计的时效性,增设•涉农贷款月报简报‣表单(表单代码:A1433/A2433),业务类分别为人民币、外币,币种分别为人民币、美元合计,随同月报第二批次表单报送,报送机构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的机构范围一致,报送层级为县级及以上。
(一)统计指标。
(二)校验关系。
本表内:
“1.涉农贷款”(12P01/22P01)=“3.农户贷款”(12P04/22P04)+“4.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12P07/22P07)+“5.城市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12P0C/22P0C)+“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12P03/22P03)
本表内其他指标:母项等于子项和,母项大于等于其中项。
表间:本表与季报相关指标之间设置相对应的校验关系。
(三)主要指标解释。
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是指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其他统计指标解释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一致。
四、终止贷款按行业分类专项统计中“农户贷款”指标
自2011年起,终止贷款按行业分类专项统计中“个人贷款及透支”(12D23/22D23)项下的“其中:农户贷款”(12D25/22D25)指标。
具体指标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