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公告〔2021〕第7号•【施行日期】202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第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1年5月31日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评估指标和方法第六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暂行)XX 银〔XX〕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置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修订版)的通知》(财金[xx]28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XX]246号)规定范围确定。
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贷款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是指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
第五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本行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支行(部)负责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的申请,总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总行分管行长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及时处置,指各支行(部)对符合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及时上报总行及时处置,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六条呆账核销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原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对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银发[2007]24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
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公告〔2021〕第7号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第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2021年5月31日附件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管理规定总则

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
本规定所称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范围确定。
第三条公司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风险控制委员会。
涉农贷款制度沿革

• (三)涉农统计报表(2012版)
• 为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涉农贷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 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10号 ),自2012年起,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 2011 ‟ 300号),对涉农贷款有关指标统计标准进行修订。
1.1.1.2.6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1.1.2 城市各类组织涉农短期贷款 农林牧渔业贷款 ………… 1.2.1 正常贷款 1.2.1.1 正常类贷款 1.2.1.2 关注类贷款 1.2.2 不良贷款 1.2.2.1 次级类贷款 1.1.2.1
1.1.2.2 支农贷款
1.2.2.2 可疑类贷款
1.2.2.3 损失类贷款 2.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中长期贷款 …………
(二)涉农统计报表(2011版)
• 2011年,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满足各方面统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7 号 )将原来四张采集类报表表单( A1320/A2320-A1323/A2323 )合并为一张《涉农贷款 统计 表》(A1333/A2333)。并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 表》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表单内容进行了修订,增设 “非农户个人 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 (四)涉农统计报表(2013版)
• 2013年涉农贷款季报表中终止报送扶贫贴息贷款”(13H77/23H77)及其子项指标。
(五)新表单
• 自2007年沿革至今,涉农贷款统计报表的采集报表表单内容包括如下四张: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财金[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
通知
(财金[2009]16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黑龙江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
现通知如下:
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
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
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有关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863c3e5727a5e9856a61ce.png)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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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
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附件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
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
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
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
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