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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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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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第一篇: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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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银发[2007]24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

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5•【文号】银发[2007]246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和监管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持续发展。

根据该制度,人民银行将对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向其报送相关数据。

统计内容包括涉农贷款的总量、各类贷款的比例、贷款对象的特征等。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根据各项数据对贷款进行监管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为了落实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商业银行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此外,人民银行还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涉农贷款的发放和监管。

总之,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旨在确保农业贷款的准确统计和监管,以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补充说明:
1. 数据收集与汇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时间节点,准确收集和汇报涉农贷款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借款人信息等。

2. 分类指标:为便于分析和统计,涉农贷款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子行业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指标包括农产品种植贷款、养殖贷款、农机购置贷款等。

同时,还应考虑地区和扶贫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

3. 监督和检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涉农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防止虚假统计和贷款滥发等问题。

4. 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定期发布涉农贷款的统计报告,
公布贷款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信息。

这样可以促进透明化和信息公开,提高农业贷款的有效利用程度。

5. 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涉农贷款的统计数据可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
参考。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分析贷款数据,了解当前农业发展的情况和势头,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涉农政策。

最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业金融管理措施,对促进农业持
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关键作用。

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该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运行。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介绍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介绍

业生产活劢的贷款;而后者指幵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仁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 等环节的支持,例如把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 贷款。
2、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不“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
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规为农户,误将户 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 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 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指农业、农村、农民,是从事行业、居 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关系,但三者 是交叉的,剔除成本非常高。
目前的框架:
2、各方面的数据需求
农村所有的贷款,所有的承贷主体都在统 计范围。
※ 中央对涉农贷款数据的需求---金融业尚丌能提供 一个权威的、全面的涉农贷款口径 ※ 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研究机构的需求 ※ 有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制度进行相 关统计:农行(涉农贷款)、国开行(瓶颈贷款)
3、混淆“农户”不“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丌一。有的填报
人行芜湖市中支 PBC WuHu Sub-Branch
涉农贷款制度注意事项
『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续)』
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乊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 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丌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 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
人行芜湖市中支 PBC WuHu Sub-Branch

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讲解.pptx

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讲解.pptx
• 部分医药制造业,主要是中药饮片加工(C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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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 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业贷款:指进行化学肥 料、农药、农用地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 制造而提供的贷款。
✓ 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 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 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 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 的贷款。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出口的 贷款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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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包括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 畜牧业贷款:指投向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 饲养活动的贷款 渔业贷款:指投向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 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指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比如灌溉服务、农业 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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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项目 (1)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填报机
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 中小企业的贷款。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遵照国家 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 分办法(暂行第2)3页/共》38页 (国统字 [2003]17号文印发)和《部分 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 23
(2)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填报机 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 企业及各类组织进行与财政农业 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 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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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农村活基设础设施施建建设设贷: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 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 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 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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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
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
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

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

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
"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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