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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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第一篇: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银发[2007]24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
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5•【文号】银发[2007]246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和监管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持续发展。
根据该制度,人民银行将对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向其报送相关数据。
统计内容包括涉农贷款的总量、各类贷款的比例、贷款对象的特征等。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根据各项数据对贷款进行监管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为了落实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商业银行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此外,人民银行还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涉农贷款的发放和监管。
总之,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旨在确保农业贷款的准确统计和监管,以支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补充说明:
1. 数据收集与汇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时间节点,准确收集和汇报涉农贷款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借款人信息等。
2. 分类指标:为便于分析和统计,涉农贷款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子行业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指标包括农产品种植贷款、养殖贷款、农机购置贷款等。
同时,还应考虑地区和扶贫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
3. 监督和检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涉农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防止虚假统计和贷款滥发等问题。
4. 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定期发布涉农贷款的统计报告,
公布贷款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信息。
这样可以促进透明化和信息公开,提高农业贷款的有效利用程度。
5. 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涉农贷款的统计数据可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
参考。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分析贷款数据,了解当前农业发展的情况和势头,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涉农政策。
最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业金融管理措施,对促进农业持
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关键作用。
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该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运行。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介绍

业生产活劢的贷款;而后者指幵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仁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 等环节的支持,例如把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 贷款。
2、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不“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
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规为农户,误将户 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 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 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指农业、农村、农民,是从事行业、居 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关系,但三者 是交叉的,剔除成本非常高。
目前的框架:
2、各方面的数据需求
农村所有的贷款,所有的承贷主体都在统 计范围。
※ 中央对涉农贷款数据的需求---金融业尚丌能提供 一个权威的、全面的涉农贷款口径 ※ 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研究机构的需求 ※ 有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制度进行相 关统计:农行(涉农贷款)、国开行(瓶颈贷款)
3、混淆“农户”不“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丌一。有的填报
人行芜湖市中支 PBC WuHu Sub-Branch
涉农贷款制度注意事项
『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续)』
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乊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 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丌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 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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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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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 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业贷款:指进行化学肥 料、农药、农用地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 制造而提供的贷款。
✓ 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 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 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 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 的贷款。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出口的 贷款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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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包括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 畜牧业贷款:指投向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 饲养活动的贷款 渔业贷款:指投向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 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指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比如灌溉服务、农业 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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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项目 (1)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填报机
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 中小企业的贷款。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遵照国家 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 分办法(暂行第2)3页/共》38页 (国统字 [2003]17号文印发)和《部分 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 23
(2)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填报机 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 企业及各类组织进行与财政农业 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 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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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农村活基设础设施施建建设设贷: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 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 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 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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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
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
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
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
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
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
“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
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
《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
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贷款。
七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
目前只有部分填报机构依据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或依据的是承贷主体所处行业信息,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大部分填报机构主要依靠手工编制,大多指标数据需根据贷款台账(档案)逐笔手工统计,从基层网点逐级汇总上报。
因部分贷款登记用途不明确或档案资料不全,部分填报机构存在简单按会计科目划分或匡估等人为因素。
八、部分金融机构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
部分金融机构因对《制度》中个别指标理解存在偏差,自行设置了部分校验关系。
如有的金融机构要求《制度》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13F01,3000,F1D000000)等于贷款按行业分类中的“A.农、林、牧、渔业”(12D02,2002,F12H10000),混淆贷款按行业分类和按投向分类;有的金融机构因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设置校验关系“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13H04,3203,F1F111100)+“1.1.1.2其中:支农贷款”(13H05,3204,F1F111200),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也设置了与其中项之和相等的校验关系,导致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数据偏小。
二、明确几点原则(一)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
《制度》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
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
(二)对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
《制度》规定,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制度》将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月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间二者之间不设任何校验关系。
12、涉农贷款统计制度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今年的改动主要有:(1)增加了“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我们知道,原来我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户贷款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以及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这三张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和,总有一个差额,我们原来分析,是因为我们没有统计农户以外的个人对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所以今年增加了对非农户的统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验证我们原来的推断是不是正确。
现在我们就可以对这块数据进行校验了,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表上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应当等于其他三张表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再加上这个非农户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如果不等,就说明有问题。
(2)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表中,在各类组织中,单设一个其中项:“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因为目前农村的各类组织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这类机构增加很快,开始引起农业部的关注,这次增加这个其中项就是应农业部的要求。
(3)增加月报简报表。
目前我们的涉农贷款是按季报,但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却是按月考核的,所以我们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指标,有必要提高监测的频度,所以才设计了这张月报表,它的口径和原来的季报完全一样。
第一部分:“农林牧渔业贷款”涉农贷款中的“农林牧渔业”,完全严格按照国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不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只要该贷款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强调发放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都统计进来,包括一些在城市近郊的所谓“高科技农业”也不例外。
这里要注意的一个指标是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它指的是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比如病虫害的防治、农田灌溉等等,大家可能会想,农田灌溉好象应该是归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的,这里是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我们这里所说的农田灌溉,是指水利设施在被用于农田灌溉时发生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7-2002里0511灌溉服务指标口径相同),不是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这是两个费用。
(还有一类不包括的是“针对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提供的贷第二部分:“农户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的概念: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也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和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户。
为什么我们要规定必须长期住在乡镇里呢?事实上农村中有很多人并不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虽然户口在本地,但却在城里打工,更有甚者,已经创业成功,当了老板,早就举家搬到城市里去住了,这样的人如果也把他统计进来,可能一个人就抵的上好几村子的贷款,对数据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规定,凡外出超过一年,就不再算是本地的“农户”。
按用途对农户贷款进行分类,先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然后再将生产经营贷款分成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和用于其他行业的。
按信用形式对农户贷款进行分类,和我们季报指标中的相似,也是按照《担保法》中的规定定义的类别。
按照政策性质分类,这个政策性质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家财政对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准政策性和商业性体现出了支持力度从大到小、从有到无的过程。
如果财政对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那就是政策性贷款,如果不补偿本金而只是贴息,那就是准政策性的,如果对本金和利息均无补偿,那就是商业性的。
按贷款风险分类,这和我们所熟悉的五级分类含义是一致的。
大家可以看出,这张“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和上一张“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是有重复部分的,即“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如果要计算涉农贷款的总量,必须把这块重复部分扣去。
第三部分“农业和乡村发展贷款” 。
这个部分是涉农贷款统计中的难点,是最为困难的部分,它的口径是“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特定用途的贷款的各类贷款”。
难在两个地方,一是农产品加工制造贷款,二是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因此,总行在这两个重点项目中都设置了很多细项。
下面重点解释几个指标。
1、“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指与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金融机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则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农产品加工制造贷款:从该项目名字就可以一眼看出它的含义,但具体的界定却不太容易,因为农产品的加工制造所涉及的产业链条是非常长的,究竟其中哪些算农业哪些不算呢?有很多行业的产品都是由农业提供原材料,经过或简单或复杂的加工生产出来的,比如家具制造业,它的原材料是农林牧渔业中的“林”,再比如纺织业,服装生产业,其原料也是农业的产物,再比如食品生产业,其产品基本上都来自于农林牧渔业,那这些是不是也都算呢?城市中的一个小小的烤面包房,按说和农业的联系应该很小,他的烤箱设备可能来自于国外,只是因为使用的原料是面粉,是不是就应该算是农产品加工呢?仔细想想,要找到一个合理的界定其实真的挺难。
我们现在初步决定:把那些加工程度浅、层次少、产品与原料相比,理化性质、营养成分变化小的加工应列入统计,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不包括食品制造业、部分饮料制造业,如酒精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不包括酒的制造,还有部分纺织业,象棉麻丝毛的初加工,不包括印染绣花等这些后期加工,部分的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初期制品业,但不包括加工程度较深的皮鞋、皮衣、羽绒服等,木材加工及藤竹草等材料的初期加工,但不包括家具制造业,还有造纸业但不包括印刷业,还有部分医药制造业,一般都是指中药饮片加工等,不包括西药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