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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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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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考试复习资料信息法教程第一章1.信息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1)信息法与宪法的关系:(2)信息法与民法的关系(3)信息法与经济法的关系(4)信息法与行政法的关系(5)信息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程序法(6)信息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2.信息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3、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信息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称标的。

4、信息政策概念:它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制订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德总和。

5.作为信息资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信息政策的特点是:① 战略全局,,② 指导③ 及时性和④ 易变性。

6、从信息政策的内容角度考察,信息政策体系由下列分支政策构成:⑴信息产业政策,⑵信息技术政策,⑶信息市场政策,⑷信息投资政策,⑸信息人才政策,⑹国际信息交流政策。

7.信息政策与信息法的区别:⑴ 其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2)实施模式和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3)行动的时限和影响行动的过程并不完全相同。

8、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关系:⑴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⑵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

⑶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

9、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制定,一为认可。

10.欧洲最早的信息立法产生于17至18世纪。

当时,信息立法仅限于知识产权和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1、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⑴效益原则,⑵实事求是原则,⑶吸收借鉴原则,⑷协调原则。

第二章1、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财产所有权,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产权的客体是财产。

2.作为财产,信息应属于无形财产。

基于财产的权利称为财产权。

这种基于信息的产权也必然产生一种产权,即信息产权。

换言之,信息产权是指基于信息产权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信息产权不同于信息权。

信息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获取、控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信息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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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信息法是指对信息的生产、流通和利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教程将介绍信息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施方法,以帮助读者了解和应用信息法。

一、信息法的基本概念信息法是指对信息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息活动包括信息的生产、传播、保存、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信息法主要涉及信息的产权、信息安全、信息隐私、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信息法的基本原则信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公平原则、自由原则和保护原则等。

1. 法律性原则:信息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性原则是信息法的核心原则,它保障了信息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原则:信息的生产、流通和利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自由原则:信息的生产、流通和利用应当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作用,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4. 保护原则:信息的生产、流通和利用应当保护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法的实施方法信息法的实施方法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社会监督等。

1. 立法:各国都制定了信息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信息活动的各个环节。

立法是信息法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2. 行政管理:政府部门负责对信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协助法律的实施。

3. 司法审判:法院负责处理信息法相关的纠纷案件,维护信息权益和法律秩序。

4. 社会监督:公众和社会组织对信息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四、信息法的具体内容信息法涉及的具体内容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产权:信息的生产者对其所创作的信息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益。

2. 信息安全:保护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破坏或泄露。

3. 信息隐私: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网络安全:保护计算机网络不受病毒、黑客和其他恶意攻击的侵害。

信息法教程第六章ppt课件

信息法教程第六章ppt课件
信息法教程 第6章
第一节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
2004年10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 行)》,对于商业方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商业 的含义是广义的,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 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 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实务安排等,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 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 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同时该规则指出:商业方法相 关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专利申请,其既 具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共性,又具有计算机和网络 技术与商业活动和事务结合所带来的特殊性。在这 份规则中给出了对这类特殊申请的一系列审查原则 和范例,反映出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在中 国获得授权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
信息法教程 第6章
第一节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
(四)管理类 包括管理方法、会计方法、税务处理方法
等。例如IBM的E-business专利,申请的内 容在于企业的网络化管理,包括对工作流程安 排、后勤支持、人力及资源配置、市场信息等 前后端的整合,讲求的是流程效率及顾客导向 观念。以该公司1996年获得的美国 5,504,675号专利为例,该专利为自动化促销 筛选方法与系统,企业每收到一笔顾客资料, 就通过这个系统与现有数据库的存货资料、其 它顾客的采购资料等进行对比分析,而后建议 企业修改营销策略,选择最合适的营销方案。
信息法教程 第6章
第一节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
三、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类型 从目前世界各国商业方法类的申请和授权情况
来看,围绕着网络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商业方法专利 大体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网络交易类
网络交易类商业方法专利包括对利用因特网进 行的买卖活动、拍卖活动等方法和系统申请的专利。 在商业方法专利中,此类申请量和授权量位居榜首。 比较著名的有:亚马逊网站的“一次点击”专利 (“1-click”patent)。亚马逊网站持有的“1click”专利,全称是“通过电信网络处置购买指 令的方法和系统”(Method and system for placing a purchase order via a communications network)。

信息法教程第十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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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术术语标准化
信息技术术语是指关于信息技术概念的词或词组, 信息技术术语的标准化是发展信息技术的前提。
(1) 要明确概念体系
(2)
要依次确定概念体系中每一个概 念的内涵和外延
(3)
要给每一个概念确定一个贴切的 定义
信息法第10章
二、信息表示标准化
(一)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 (二) 图形符号标准化 (三) 条码技术标准化
信息法第10章
一、国外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现状
❖ 美国 美国非常重视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在硬件
方面、软件方面、数据方面、自动化数据 处理操作方面、都有制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化规范和指南。
美国已陆续制定了千余项信息技术标准、规 范和指南,其中有80%的标准直接采用了 ISO标准。
信息法第10章
一、国外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现状
信息法第10章
(三)条码技术标准化
❖ 条码技术标准化主要涉及条码规则、条码 设备、条码检测方法和条码应用等方面的 内容。我国已经发布了《条码系统通用术 语—条码符号术语》、《条码符号印刷质 量的检验》、《三九条码》、《库德巴条 码》、《通用商品条码》、《通用商品条 码符号位置》和《中国标准书号(ISBN 部分)条码》等条码国家标准。
一、信息技术术语标准化 二、信息表示标准化 三、汉字信息处理技术标准化 四、媒体标准化 五、软件工程标准化
六、数据库标准化 七、网络通信标准化
第三节 信息技术标准化涉及的范围
信息法第10章
八、电子数据交换(EDI)标准化 九、办公自动化(OA)标准化 十、电子卡(IC卡)标准化 十一、家庭信息系统标准化 十二、信息系统硬件标准化 十三、计算机集成化制造系统标准化 十四、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标准化

信息法教程教案11

信息法教程教案11

《信息法教程》教案一、课程:组织体信息安全法律规范教材:信息法教程第16章,P596-636学时:2二、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了解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理解商业秘密权及其限制,了解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掌握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了解商业秘密的管理,了解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熟练掌握竞业避止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求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掌握基本的商业秘密法内容、立法精神、法规法条的同时,自觉应用所学理论与方法去分析处理商业秘密纠纷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教学难点: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竞业避止解决办法:课堂讲授、提问、讨论、案例分析四、教学方法:以传统的教师课堂多媒体教学为主,结合课堂讨论、案例视频、提问、启发、教学互动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过程:1.对上一节课的内容进行提问,回顾旧知识,形成新问题。

2.创设问题情景引入课题,针对目前商业秘密侵权情况比较严重,举例,我国很多商业秘密被国外商业间谍窃取,引入商业秘密保护。

3.围绕课题展开探索,讲授新内容。

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的限制、竞业避止的相关内容,引入案例“从国美诉陈晓案”,“力拓案”让学生们讨论、提问、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提高学生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课堂总结与评价,总结本节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提问学生本节课对哪些内容记忆最深刻,谈谈自己的感受。

5.作业,从力拓案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六、课后小结:对教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改进和调整教案,为下一次课,设计更好的教案。

我觉得课上以探索为主,激发学生积极的学习态度,本课程在趣味上有所欠缺,可以让学生们在课堂上以讨论、互动的方式巩固重点内容,在讨论的同时,使学生理解难点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信息法教程第十八章ppt

信息法教程第十八章ppt

第三节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信息系统类法规 二、联网管理类法规 三、安全等级类法规 四、其它法律法规
一、信息系统类法规
1994.02
2000.04
2000.09
1997.04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 全保护条 例》
《计算机 《中华人 《计算机 病毒防治 民共和国 信息系统 管理办法》 电信条例》 安全专用 产品分类 原则》
(3)窃取信息系统数据;
(4)滥用信息系统; (5)窃用信息系统服务。
四、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二)特点 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的智能性 (2)手法的隐蔽性 (3)手段的多样性
(4)后果的严重性
(5)行为的复杂性 (6)目的的多样化
四、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三)手段
(1)冒充合法用户。 (2)用某种方法跟踪享有特权的用户 (3)非法用户针对信息系统的身份识别机制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攻击进入系 统。 (4)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5)通过信息系统的“漏洞”、“后门”或“陷阱门”非法入侵。 (6)通过伪造信用卡、存折、磁卡等,利用计算机新系统进行诈骗、盗窃。 (7)用专门的设备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直接截取信息,或者接受计算机设备 和通信线路辐射出来的电磁波信号,并将它们用于犯罪。 (8)有意设置并插入某种程序或利用特殊程序在数据传输或者输入过程中, 对数据进行修改,干预信息系统的运行,从而达到删除数据、破坏系统功能 或进行盗窃、贪污等目的。 (9)截留、积累。采用不易侦查的手段,使客户自动作出细小的让步,最后 达到盗窃或其他犯罪目的。 (10)监守自盗。
五、信息系统安全的目标与任务
信息系统安全的任务
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接入并对信息系统的资源进行 操作。 (2)合法用户必须能够接入他们所被授权接入的资源进 行操作。 (3)所有的用户必须并且只对他自己在信息系统中的行 为负责。 (4)系统应当能够拒绝未经授权的接入或操作。 (5)应当可以从系统中获取与安全管理有关的信息。 (6)如果一个对安全的侵害被检测出来,有可控制的办 法来处理,从而使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的程度。 (7)在一个对安全的破坏被检测出来后,系统可以恢复 到正常的安全等级。 (8) 系统的结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支持不同的 安全管理策略。

信息法教程第二章ppt

信息法教程第二章ppt
信息法教程 第2章
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
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广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包 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上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 权则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与智力创造成果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权等; 版权(我国亦称“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 (即“邻接权”或“有关权”)。作者权和传播者权中 的表演者权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以智 力创造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 活的中重点,同时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 中的重点和焦点。与其他私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 种具有“特殊”地位、应当予以“特殊”重视的权利。
信息法教程 第2章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2)地域性
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总是只在该国领土 上发生效力,对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而享 有所有权的有形物品,无论持有人将它带到哪 个国家都受到物之所在地国法律保护。知识产 权就不一样,在另一国家或地区是否受到保护 还需由所在国法律或国际条约予以规定。
信息法教程 第2章
信息法教程 第2章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4)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均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品,它们 不具备一定的物质形态,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权。与作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直接用数量与货币计算价值。 如作为无形财产的一项专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转让 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 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 身。正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常常是在其所有 人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表现出自己是权利人。这就使知 识产权权利人之外的使用者,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 大增加;同样也正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无形性,给知 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带来了 比有形财产复杂得多的问题。

信息法教程第十八章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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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系统和 互联网实现互联,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信息系 统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 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 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 码。
❖ 由于危害信息系统案件的增多和造成的损失越来 越大,信息系统安全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 区的高度重视,采取了众多措施来维护信息系统 的安全。
❖ 人为灾害又可以分为有意灾害和无意灾害。有意 灾害主要指一些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非法侵 入或破坏信息系统安全,给信息系统安全带来的 危害。无意危害主要指失误操作、故障及殃及池 鱼的火灾等一些因素,给信息系统安全带来的危 害。
四、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一) (二) (三)
种类 特点 手段
四、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五、信息系统安全的目标与任务
❖ 信息系统安全的目标主要包括:信息安全 和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是保证所属组织的 秘密信息和系统运行中有关信息的机密性、 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系统安全是保 证所属组织的技术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 和可用性。
❖ 信息系统安全的任务是要保障信息系统安 全有效地运行,也就是保障信息在系统中 能安全有效地存储和传输。
本章概要
1 第一节 信息系统安全概述 2 第二节 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措施 3 第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概念
一、信息系统安全问 题的迫切性 二、信息系统安全的 基本概念
三、影响信息系统安全 的因素
四、危害信息系统安 全的行为
五、信息系统安全的 目标与任务
一、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迫切性
四、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 (二)特点
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的智能性 (2)手法的隐蔽性 (3)手段的多样性 (4)后果的严重性 (5)行为的复杂性 (6)目的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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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第一章物质、能源、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正在向信息社会迈进。

信息法制建设一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

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Interent的法律——“多媒体法”。

目前,我国在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层次上制定颁布了众多的与信息产业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纵观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家级立法较少,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

二是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行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

第二章在人类已经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大环境中,将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对待,是社会发展所需。

1首先,对部门法的划分虽然不是随意的,但任何式样的划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

它既可能是随着法律的发展而作相应调整,也可能是因为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变。

2其次,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再次,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巨大的发展。

4.最后,信息法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带有历史的必然性,具有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

所谓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法律对主体形式的直接规定。

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

自然人(公民)是重要的、基本的信息主体。

信息政策概念:它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和信息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制订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的总和。

信息政策作为信息资源管理手段,其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战略全局性,②指导性,③时间性,④变异性。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关系:1区别:⑴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⑵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

⑶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

2联系:⑴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⑵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

⑶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概念: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构成国家秘密的要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一般来说,绝密级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30年。

机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20年。

秘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10年。

侵犯国家秘密的基本犯罪类型: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2.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3.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4.向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5.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国家军事保密法规,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6.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7.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特点:1预防为主(是《保密法》的最大特点)2重点突出3奖惩分明第四章隐私的概念: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的几种权能:①隐私隐瞒权,②隐私利用权,③隐私支配权,④隐私维护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1骚扰、刺探或以其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泄露因业务、职务关系掌握的他人秘密现实中,有两种情况可以公开隐私:①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需要,②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了解他人的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开展电子商务的需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需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①技术手段,②行业自律,③立法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信息使用的安全性、信息使用状况的可获得性。

德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根据新《宪法》第1条和第2条确认人身的一般权利属于受《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保护的绝对权利,即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作为绝对权利对待。

网络隐私权概念: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第五章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第六章1、信息系统安全一般包括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两个方面(1)物理安全包括:安全地放置设备,使之远离火灾、水灾、电磁辐射等;物理访问控制,如口令、指纹鉴别、视网膜鉴别等,以确认身份;安全管理,包括人事管理、门卫等措施。

(2)逻辑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指高安全级的信息不会非授权的流向低安全级的主体和客体;信息是完整性,指信息不会被非授权低修改,保持信息一致性等;信息的可用性,指应保证合法用户的正常请求能得到及时、正确、安全的满足。

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的因素:1自然灾害是由一些人类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地震、台风、雷电等;2人为灾害又可以分为有意灾害和无意灾害(其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危害最大,最严重)。

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1种类: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破坏信息系统安全、窃取信息系统数据、滥用信息系统、窃取信息系统服务。

2特点:行为人的智能性、手法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行为的复杂性、目的的多样化。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无形性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概念: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论述)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信息化的影响:1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称为激励社会信息产品生产和创新的重要机制。

2.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障社会信息产业者资产的实现。

3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社会信息化现有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4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规范和调节信息市场的竞争制度。

第八章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一般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独创性②表达性③可复制性④合法性⑤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1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著作权原始主体中最常见的是作者,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必须满足4个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必须从事创作活动、有作品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概念:通过继承、馈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

主要包括下列五类:①继承者②继承人③受遗赠者④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⑤国家)。

著作权主体它属于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1.1其人身权利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即二者都涉及名誉、荣誉等精神因素。

1.2二者区别: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权力行使的方式不同。

1.3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1一般民法民法上的财产权可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中的所有权,虽都可以成为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精神、名誉、荣誉等紧密相联的某些专有权利,该权利永远依附于作者,不可继受。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或他人依法利用其作品,而使著作权人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特征: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保护期限,而民法中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没有保护期限,可以世代相传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行使具有较多的限制③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很多④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客体一般是无形物,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联系较密切。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相比,前者在行使时有保护期限制,并可以转让;而后者则是永久的,不能继承或转让,不能与作者脱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两类,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入进一步细分,可分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和录像权或者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许可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即时间限制;二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三是对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行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三种。

诉讼是一种最有权威、最有效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

(通常被认为是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实质上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着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这三种主要的权利是世界上建立著作权制度国家中的大多数都承认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了四种作品传播的权利:①出版者的权利(一是复制印刷作品,二是发行作品)②表演者的权利③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④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从某种意义上讲,邻接权可以称为著作权的派生权力。

第九章1、专利权是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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