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系列 - 塔式起重机
塔吊强制性标准条文内容

塔吊强制性标准条文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设备位置:设备高度:m项目存在问题序号问题具体表现违反相应的规范标准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处理建议架空线防护安全距离不够1 未按规定做好防护GB5144-2006第10.4条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责令改正群塔施工安全距离不够1两台及两台以上塔机安全距离不足,易发生碰撞GB5144-2006第10.5条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安全距离;处于高位的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责令改正砼标号基础混凝土标号低于C351 基础强度不够JGJ33-2001第4.4.2条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责令改正承载力基础承载力不足1 承载力不足GB5144-2006第10.6条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混凝土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保证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基础预埋件未按规定埋设1塔机抗倾覆能力差,易发生整体倒塔。
GB5144-2006第10.6条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d)若采用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责令改正垂直度塔身垂直度超差1塔机倾覆力矩增大,平衡破坏,易发生整体倒塔。
G B/T5031-2006第5.2.3条主要性能参数误差:i)空载风速不大于3m/s状态下,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允差为4/1000,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允差为2/1000.责令改正金属结构件变形、磨损、焊缝开裂1部件失去整体稳定性GB5144-2006第4.7.1、4.7.2、4.7.3条塔机主要金属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以报废。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保护工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指用挂设在塔上的变幅式起重装置进行垂直起升和水平变幅作业的起重机。
第四条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应当坚持“责任到人、安全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层层落实。
第五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并培训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塔式起重机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制造、检验塔式起重机,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培训。
第八条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并进行安全检验,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塔式起重机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维修和检测,保障塔式起重机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并持有塔式起重机操作证与作业资格证。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工地塔吊规章制度最新国标

工地塔吊规章制度最新国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地施工安全,规范塔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建工地使用的所有塔吊。
第三条工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所有在建工地的施工单位和塔吊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塔吊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所有塔吊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塔吊的运行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七条塔吊的使用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遵守使用手册的规定。
第八条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塔吊在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章塔吊的操作规定第十一条塔吊的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增加设备或调整参数。
第十二条塔吊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周围环境,避免伤害他人或损坏设施。
第十三条塔吊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状态,不得酗酒、吸烟或使用药物。
第十四条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塔吊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交通指挥规则,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章塔吊的维护保养第十七条塔吊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厂家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塔吊的维护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拆卸或调整设备。
第十九条塔吊的维护保养记录必须清晰完整,保存至少三年。
第二十条塔吊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塔吊的报废处理第二十一条塔吊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塔吊的报废处理必须由工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塔吊操作人员,工地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地和责任人员,工地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系列-塔式起重机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行程限位装置
行走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l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司机室
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动臂变幅塔机起重臂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在塔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开阔。
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小车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钢丝绳防脱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起重机械强制性条文

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5 动力与传动装置5.1 卷扬机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 安全装置与防护设施6.1 安全装置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
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 基础、附墙架、缆风绳与地锚8.3 缆风绳8.3.2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 安装、拆除与验收9.1 安装、拆除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 使用管理11.0.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 基本规定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2023年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一般规定

2023年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塔式起重机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塔式起重机的分类和基本要求第三条:塔式起重机按照其纵向和横向承载能力的大小分为多个等级,依据施工需要和安全要求进行选择。
第四条: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五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起重机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第三章塔式起重机的操作和维护第六条: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按照塔式起重机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和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第八条:塔式起重机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使用和维护记录,记录起重机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故障处理等。
第四章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塔式起重机的周围应设立标志和警示牌,明确起重区域和作业范围,防止他人靠近。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的工地应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和隔离措施,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塔式起重机工地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在塔式起重机工作时,应注意天气情况和风速,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
第五章塔式起重机的检测和验收第十五条: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改造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塔式起重机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备查阅。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的事故和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塔式起重机使用、装、拆管理规定范文

塔式起重机使用、装、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可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私自使用、装、拆塔式起重机。
第四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操作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五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操作规程,保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进行操作,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不得违反相关安全规定。
第八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操作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和不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并具有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时工作、疲劳驾驶,不得酒后操作。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操作方案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网、安全标示、安全警示灯等。
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禁止未经许可、越级管理,严禁不按规定操作。
第三章装配管理第十五条塔式起重机的装配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不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装配。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作业一般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作业一般规定1、严禁在划定的作业区域外吊物,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区域外吊物的,必须经项目安全员同意,并安排专业人员现场监督,吊物完毕后及时恢复回转限位。
2、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回转刹车失灵或起重臂定位较困难时,严禁塔机作业。
3、塔机司机每班作业前,必须检查回转刹车是否可靠、回转限位是否灵敏有效。
4、塔机在工作状况下回转前应将吊物变幅至安全范围内,然后方能动作。
5、塔机回转时,必须提前减速,接近回转限位前低速运行并主动在回转限位起作用前停止回转,不得将限位开关当作停止开关。
6、塔机吊钩应提升到接近上限位并停置在5m幅度内。
吊钩上不得悬挂吊索、吊具等。
7、作业过程中突然停电,若起重吊钩不在安全范围内,应及时利用备用电源回转制动并采取木楔措施,塔机司机和指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遇长时间停电,应想法用麻绳等方式对起重臂进行临时锚固。
8、塔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8.1塔吊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照明。
8.2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塔吊在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8.5工作中休息或下班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8.6塔吊在工作中,不允许任何人上下爬梯、检修及调整机件。
8.7定期对塔吊各部位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带病作业"。
8.8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8.9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8.10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8.11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8.12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8.13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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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6.3.2.2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6.3.3起升高度限位器
6.3.3.1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9462—1999中4.7.1的规定。
3.6
整机
塔机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T 9462的有关规定。
对于塔机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GB/T 9462—1999中7.2.6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使用材料的低温力学性能、机构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及有关因素决定塔机的使用温度、正常工作年限或者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以及各种工况的许用风压;
6.8
夹轨器
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6.9
缓冲器、止挡装置
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均需设置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
(变幅小车)上,当塔机 (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塔机
(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
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9的规定。
8.1
电气系统一般规定
8.1.1电气设备应使塔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
8.1.2 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塔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8.1.3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l0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3.5
整机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9462—1999中7.1.1的规定。
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标牌或显示屏的内容应包括幅度载荷表、主要性能参数、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5
整机
各起升速度档位的起重量等。标牌或显示屏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6.10
清轨板
轨道式塔机的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6.11
顶升横梁防脱功能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
7.5
操纵系统
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标志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6.2.4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6.3
行程限位装置
6.3.1行走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l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ISO4309:1990,IDT)
GB/T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T 5976 钢丝绳夹
GB/T 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 13752—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T53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5.6
车轮
5.6.3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6.1
起重量限制器
6.1.1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6.1.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系列 - 塔式起重机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内 容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
本标准的3.7、4.1、4.2.1、4.2.2.1、4.2.2.3、4.3、4.4、4.5、4.6.7、4.7.4、4.8、5.2.1、5.2.4、5.3.1、5.4.1、5.5.2、5.6.1、5.6.2、6.3.3.2、7.1、7.2、7.3、7.3.1、7.3.2、7.4、8.3.3、8.5.1、10.6b)、10.8e)、10.9、11.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3.3
整机
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中心线高60mm。
3.4
整机
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b)安全装置的调整方法、调整参数及误差指标;
c)对于在安装起重臂前先安装平衡重块的塔机,应注明平衡重块的数量、规格及位置;
d)起重臂组装完毕后,对其连接用销轴、安装定位板等连接件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
e)在塔身加节、降节过程中,安全的作业步骤、使用的平衡措施及检查部位和检查项目;
f)所用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
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4.7.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9
自升式塔机后续补充结构件要求
4.9.1自升式塔机出厂后,后续补充的结构件(塔身标准节、预埋节、基础连接件等)在使用中不应降低原塔机的承载能力,且不能增加塔机结构的变形。
4.6.3可移动的司机室应设有安全锁止装置。
4.6.4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4.6.5对于安置在塔机下部的操作台,在其上方应设有顶棚,顶棚承压试验应满足JG/T54—1999中4.2的规定。
4.6.6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板应铺设绝缘层。
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0C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0C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4.9.2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 (滑道)间隙的精度、滚轮(滑道)接触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级别。
4.9.3对于安装拆卸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连接销轴孔、连接螺栓孔安装精度的级别。
5.1
一般要求
5.1.1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应设有防护装置。
5.1.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防止掉落。
5.5
制动器
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可靠装置。
5.5.3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 mm ~2mm;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4.6司机室
4.6.1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动臂变幅塔机起重臂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在塔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开阔。
4.6.2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g) 高强度螺栓所需的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检查要点;
h) 起重臂、平衡臂各组合长度的重心及拆装吊点的位置。
4.2 螺栓、销轴
4.2.2.2 起重臂连接销轴的定位结构应能满足频繁拆装条件下安全可靠的要求。
4.2.2.4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拧紧。塔机出厂时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
6.6
钢丝绳防脱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6.7
风速仪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5.2
钢丝绳
5.2.2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5.2.3 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T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璧厚的20%;
d)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5
制动器
5.5.1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对于电力驱动的塔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6.2
起重力矩限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