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

合集下载

员工离职的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的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的管理制度员工离职的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与意义随着员工流动性的增强,员工离职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理有效的离职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还能促进员工的发展,并为企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因此,本文拟对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进行制定,以规范员工离职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事宜,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辞职等各种离职情形。

三、离职程序(一)员工应于离职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离职申请。

离职申请应当包括离职原因、离职日期及工作交接方案等信息。

(二)部门经理应对员工离职申请进行审核,并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以了解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和离职计划,并尽量挽留员工。

(三)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应召集离职员工和部门其他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应将所辖工作的相关资料、设备和物品如文件夹、电脑、手机等交接给接替人,确保工作交接完整、清晰、顺畅。

(四)离职员工应主动清理公司电脑中的个人资料,并将个人文件夹进行备份,除个人文件外,一切涉及公司机密的资料不得擅自带走或传递给他人。

(五)公司应在员工离职前完成工资结算、社保缴纳、年终奖等劳动关系的终结工作。

四、补偿与福利(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依法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工资、年假、年终奖及其它应当支付的福利待遇。

(二)对于未到合同期的员工,另行协商和约定结清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三)离职员工应将领取的公司财产如电脑、车辆、定制产品等一切公司财物归还公司。

五、离职后的处理离职员工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公司离职后的监管管理。

对于离职员工,公司将根据离职原因、离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予以评价,留存员工档案,并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六、制度遵守和修订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并对制度进行执行。

如有需要对制度进行修改,应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协商和决定方能实施。

七、总结制定和完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能够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变化和企业发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1. 岗位辞职申请: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提出辞职申请,并在辞职申请中注明辞职原因和希望的离职日期。

2. 辞职手续办理:员工主管上级应及时确认辞职申请,并与员工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离职通知、薪资发放、社会保险等事宜。

3. 离职交接:员工应根据公司规定,配合上级和同事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4. 薪资结算:公司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发放相应的离职证明、工资清单等相关文件。

5. 终止合同: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公司应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员工的档案进行归档处理。

6. 回收公司财产:员工在离职时应归还公司的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工具、证件等,并在离职交接过程中,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 敏感信息保护:公司应向离职员工提醒保密义务,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客户资料、商业机密等。

同时,公司应及时收回员工的系统账号和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8. 离职调查:公司可以在员工离职后进行一定的离职调查,以了解员工对公司的反馈和建议,为公司的改进提供借鉴。

9. 社会关系处理:公司应友好地处理员工的离职,尊重员工的个人选择,维护员工的形象和声誉,并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

10. 离职后的帮助: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离职帮助,包括就业推荐、职业咨询等,帮助员工顺利地进行职业转型。

同时,公司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离职资助,如职业培训经费等。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正文:为了规范员工离职流程,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离职申请及审批1. 员工在离职的一个月前,应向直接上级递交离职申请书,并注明离职日期。

2. 直接上级应在收到离职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间,应事先与员工沟通并告知原因。

3. 若直接上级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视为同意员工的离职申请。

4. 离职申请获得批准后,员工应将离职申请书及批准材料交给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工作交接1. 离职员工应在正式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向接替其工作的同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2. 离职员工应编写离职手册,详细描述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特殊注意事项,并在离职前提交给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

3. 离职员工的离职手册应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确认,并保存在公司的知识库中,以便后续的参考和使用。

三、薪资结算1. 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当日向财务部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和相关信息,以便薪资结算。

2. 公司将在离职员工的离职当月内结算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并与员工进行结算确认。

3. 离职员工如有未使用完的年假,应与人力资源部商议后,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年假结算。

四、保密义务1.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且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资料和其他敏感信息。

2. 离职员工还需签署保密协议,确保未来不会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不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

五、离职手续1. 离职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公司财产、取消系统权限、注销公司账号等。

2. 离职员工应于最后一天离职前与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面谈,并填写离职调查表,提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3. 离职员工在完成离职手续后,应领取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六、离职后的权益保障1. 离职员工享有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2. 离职员工如果需要参加再就业培训,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培训机会。

人事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人事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人事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离职管理行为。

第三条离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人事部是公司员工离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离职手续的办理和管理。

第二章离职申请第五条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前应当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申请离职的员工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公司对于员工的离职申请,应当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答复。

第八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上级领导应当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和意愿。

第三章离职审批第九条人事部对员工的离职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人事部应当对员工离职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人事部在对员工离职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向其他相关部门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人事部应当及时将离职审批结果通知员工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章离职手续第十三条离职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前向人事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等待人事部审核。

第十五条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前向财务部办理相关的薪酬结算和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前向其他相关部门交接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离职通知第十七条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通知。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离职通知中应当注明离职原因和离职时间。

第十九条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通知后向公司提交离职证明。

第六章离职福利第二十条离职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离职福利。

第二十一条离职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领取相关的离职补偿金和离职证明。

第七章离职管理记录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员工的离职管理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应当做好员工离职管理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做好员工离职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章离职效果评估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员工的离职进行效果评估。

2022最新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2022最新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2022最新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篇1一、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类型、条件及有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引用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配套法规三、职责3.1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员工离职审核及面谈、离职手续,核算员工离职前的工资、福利等项目。

3.2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核员工离职事项,确定员工最后工作日以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3财务部负责结清员工借款。

四、工作程序4.1离职类别及条件4.1.1辞职:合同期内,员工可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⑴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书面向公司提出,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

⑵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同意员工辞职,但有以下情形除外:a.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b. 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c. 在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有关联的专项协议中约定有必须服务期,且必须服务期未满的。

4.1.2资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书面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⑵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⑷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调整、岗位撤并等,致使员工的岗位消失的;⑸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或因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体力、健康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调整的。

4.1.3协商解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随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违纪解除员工有不法或违纪行为的,公司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或公司《员工纪律条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规章管理制度5篇

员工离职规章管理制度5篇

员工离职规章管理制度5篇员工离职规章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为了规范离职操作流程,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主要职责3.1人事行政部负责员工离职面谈、离职的审批与离职手续的办理。

3.2 各部门行政助理负责监办部门内交接工作。

4.制度内容4.1 辞职4.1.1 正式员工应提前三十日向上级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辞职原因;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天向上级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辞职原因。

4.1.2主管与员工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

经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如有辞职报告可附后),交人事行政部。

4.1.3人事行政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后,了解离职原因签署批准意见。

4.1.4员工的辞职申请均需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确认备案。

4.1.5 通过审批后,人事行政部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4.2 辞退4.2.1 辞退正式员工须由该员工上级主管提前三十日以上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辞退原因(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行政部。

4.2.2 人事行政部须核实辞退原因是否属实,签署审批意见。

4.2.3员工的辞退申请均需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后交由人事行政部确认备案。

4.2.4通过审批后,主管告知员工辞退理由和离职时间,安排员工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离职。

4.3 离职手续4.3.1 离职人员在本部门工作移交完毕后,凭部门主管/经理及部门助理签字的《离职交接清单》至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物品。

各部门接待交接的人员应认真检查相关记录,确保离职人员各项款项、物品及工作移交清楚、完毕。

4.3.2离职人员将完成的《离职交接清单》交至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人事行政部发放离职证明,办理养老保险等停止或转移手续,在一个月内,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负责咨询、办理等相关事项。

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一)为保障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利益,当员工离职时,其组织工作能明确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原始地接任其他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第一条离职审批程序1、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1.1 个人离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

经部门直接主管及部门负责人同意,人资行政部审核原因事实后,报经理及总裁批准。

对公司有意挽留的员工,后才人资行政部在了解员工离职真相后,积极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尽量减少人才损失。

1.2 《离职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由员工上级主管直接负责本岗位工作交接,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事宜交接,交接过程中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及《离职手续完备表》,由交、知会接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1.3 离职人员到人资行政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停办手续。

1.4 在适用期内,预先三天提出辞职申请;2、公司提出解除劳动报酬关系2.1 解除条件2.1.1 个人绩效考核为“无法忍受”,且经过培训无明显改进的;2.1.2 因公司组织结构、经营业务调整、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必须裁减人员的;2.1.3 根据《劳动合同》中相关法例要求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或符合《奖惩管理办法》中辞退、开除条件的;2.1.4 因病或工伤,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养期,仍文职人员不能胜任公司安排岗位工作的;2.2 离职程序公司须联营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对试用期内撤回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2.1 直接主管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提出中止理由及意见,报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审批后,送人资行政部核实,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

3、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包括因合同期满、触犯刑律等原因离职。

按现实情况随时解除法制关系,并遵照公司目前相关管理工作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条离职手续1、员工无论何种成因离职,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离职手续完备表》及《工作交接清单》,部门负责人配合人资行政部进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严格按照《离职手续完备表》中的规定执行,包括交还给公司物品、欠款、清点库存等。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员工的流动性也在逐渐增加。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显得尤为迫切。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员工退出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的稳定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三、具体方案1. 制定退出流程:明确员工退出的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确保每一位员工退出都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确定退出条件:明确员工退出的条件和标准,包括正常退休、辞职、解聘等情况,以及相应的待遇和福利保障。

3. 设立退出档案:建立员工退出档案,记录员工的退出原因、时间、方式等信息,作为日后参考和管理的依据。

4. 完善离职培训:对即将退出的员工进行离职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离职手续办理、个人财务安排等内容,确保员工退出的顺利进行。

5. 健全后续管理:建立员工退出后的管理机制,包括离职人员的接待安排、后续联系方式留存、离职人员的再就业指导等,确保员工退出后能够顺利过渡。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 培训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员工退出机制的培训和宣传,让员工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3. 落实执行:严格按照制定的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执行,确保每一位员工退出都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4. 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员工退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风险控制1. 法律风险:建立与法律法规相符的员工退出机制,避免因法律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2. 舆情风险:及时公布员工退出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的舆情风险。

3. 组织风险:建立健全的员工退出管理制度,规范员工退出的流程,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组织风险。

六、总结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银行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员工离职管理,维护员工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版)》(简称《离职管理办法》,下同)(中银人【2008】257号)的规定,现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版)》(简称《实施细则》,下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离职”,是指劳动合同制员工与所属我行各单位劳动关系的结束,离开我行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方式:(一)员工辞职;(二)辞退员工;(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四)退休、退职。

派遣制员工除对劳动关系处理外,其他离职管理事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各单位进行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注重程序和时效,细致操作1;(二)统一规范,分工负责,配合协调2;1员工离职属于各种争议高发环节,我行的各项离职管理措施安排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尤其应特别注意遵守外部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时效要求。

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宜细不宜粗”,保证在细节问题上也能经得起仲裁、司法审查。

2员工离职管理涉及工作交接安排、保密措施、离职审计、劳动关系处理等多方面问题,我行不同机构层级、部门应在统一的规范框架下,互相配合协调。

(三)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范风险3。

第四条为积极维护我行和员工本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责任,减少争议,各级机构在对员工离职管理的重要操作环节中,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和相关记录,并建立完整的员工离职管理文档。

有条件的机构,可聘请外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

第二章员工辞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六条按照对员工层级管理原则,员工辞职分别由所属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或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简称“各单位”,下同)统一负责受理,各项流程安排参见《员工辞职流程图》(附件1)。

第七条为确保员工辞职表示的真实性,员工辞职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在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前进行面签确认。

员工不得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辞职,各行人力资源部门不得接受员工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的辞职。

第八条试用期内员工的辞职提前通知期为三日;其他员工为三十日。

对于按照岗位要求需保守我行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了较长提前通知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还应遵守该提前通知期约定。

第九条员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应按照规定正常出勤,服从原3员工“有进有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属于人员管理的常态,应承认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积极应对员工自愿或非自愿离职现象。

对于离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应妥善处理,保证工作交接和业务运营平稳,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客户资源流失及因劳动关系处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部门、单位管理,按质按量完成原岗位工作或按要求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不得擅自离岗。

各单位办理员工辞职时,应告知员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条员工在提前通知期内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除有法定理由外,员工未通知或提前通知期未满即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纪并构成旷工行为。

各单位有权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以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赔偿:(一)我行为招收录用其所直接支付的费用;(二)我行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我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因拟招聘、雇佣、招考该员工而向我行询问、调查该员工相关情况的,应将上述事实向其如实反映,并在个人档案中载明。

第十二条各单位核准的辞职员工离行日期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原则上应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

如员工书面同意的,也可以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以后的日期。

第十三条辞职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各级机构设定的内部批准、核准、审批、备案等程序,均不影响员工提前通知期届满即可离行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违反与我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往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要求其本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

各单位不得仅凭对方单位商调函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于已提出辞职或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谈话,了解分析员工提出辞职的原因,征求员工的意见,听取员工的建议,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应予以挽留。

对于员工辞职谈话中所反映的我行经营或管理问题,各单位应予以重视。

各单位应填写《员工辞职谈话记录表》(附件2)。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员工辞职谈话记录内容。

第十七条各单位确认员工离行意向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支)行员工离职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离职审批表》),并向员工所在行、部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支)行员工离行自查、核查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自查、核查通知单》)。

第十八条员工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离职审批表》上的个人离行信息并经所在行、部签署意见后交回人力资源部。

员工所在行、部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自查、核查通知单》并交回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辞职的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员工的辞职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

未经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三章辞退员工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辞退”是指由我行单方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结束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辞退具体原因类型可分为:(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我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我行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员工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七)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八)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九)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而裁员的;(十)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我行决定不予续签的;(十一)其他合法的辞退原因。

以上(一)至(五)均与员工本人存在过失相关,称为过失性辞退;(六)至(十)与员工本人是否存在过失无关,称为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辞退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中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进行。

非过失性辞退,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二)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试用期满,不得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所称录用条件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我行在招聘时要求的知识文化、技能、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有明确招聘录用条件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入职前向员工申明的岗位资格条件、记录或评价员工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的,经有关医疗单位或精神病鉴定机构确认后,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一)我行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二)员工违规事实已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三)应在员工违规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一)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各种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及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二)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的,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予以辞退;(三)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已生效;(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不应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符合我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按照我行员工违规处理规定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行工作的年限确定。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可适当延长停工医疗期。

员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员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条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公正、严谨的考核认定程序,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岗位工作,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在确保公正性、严谨性的前提下,考核既包括按年、季、月等进行的定期考核、常规考核,也包括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不能胜任是指员工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常规工作任务,或距期初双方设定的岗位绩效目标有一定甚至很大差距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员工与各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经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处于“四期”(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各单位不得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七)、(八)、(九)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员工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受第三十二条限制。

第三十四条员工与我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单位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劳动关系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