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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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他组织 市、县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依申 请办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权益记录内容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二)参保类型及参保状态;(三)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及缴费情况;(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种类及金额;(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权益记录的管理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

第八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当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权益记录的查询与更正第九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服务窗口、自助终端或者在线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条参保人员发现个人权益记录有误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正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社会保险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保中心
2014年10月
主要内容
• 概述 • 理念 • 工作 • 思考
一、概述
•产业革命与信息化 •国家政务信息化 •经办管理信息化
(一)产业革命与信息化
•三次产业革命 •信息化及其要素 •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1.三次产业革命 •三次产业革命 •新产业革命的特征
• 更加关注相关性,而不是因果性 – 预测依靠的是相关性。 – 很多情况下知道“是什么”即可,不必知道“为什么”。
•大数据无法用单台计算机进行 处理,必须采用分布式计算架构。
以网络为中心
以PC为中心
以主机为中心
以信息为中心 云计算
1970 1980
1990 2000
十年一浪潮
2010
2020
•概念:云计算是通过网络提供可伸缩 的廉价的分布式计算能力。
1.精确管理的概念和衡量标准
• 精确管理的概念出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企 业管理领域。 • 目的是控制和防范组织的管理风险。 • 将信息网络技术、特定管理目标和特定文化 价值取向融合起来的系统解决方案。 • 精确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细分和量化。
以协同相关部门解决社会问题为主线,以提 高效能为宗旨组织信息化工程建设,通过集 约整合的发展方式,形成支撑治国理政公共 服务的信息化工程有机整体。
工程体系
“十二五”期间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任务共四 大类29项工程,其基本框架是:两网、五库、七个国 家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十五个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 类 二 十 九 项 工 程
主要内容
抓好14号令的贯彻实施
14号令对加强数据管理的里程碑意义
项目 法律效力
劳社厅函2005[162]号 下位法、部分失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1]107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和准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时,要严格执行部颁指标体系,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要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湖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湖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 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1
单位参保登记
0020360 0100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不超过5个 工作日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
申请—受理— 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上报《湖南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
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
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待遇认定
五、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 慢特病病
0020360 0500Y
种和特药
20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 0020360 特殊药品待遇 05002
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不超过20个 申请—受理— 工作日 审核—办结
53号)
4.《湖南省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6〕29号)
4
单位参保信息 0020360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登记 01004 (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 审核—办结 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21
门诊费用报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京社保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一)查询的渠道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csibiz/)进行查询。

4.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进行查询(预计2014年1月正式启用)。

(二)查询的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提供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的登记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有关参保的个人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将陆续提供。

(三)查询的表格(含语音)查询的内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体现,其中分为电子制式表格与纸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语音三种形式。

1.电子制式表格暂定四种:(1)《单位登记信息》(见附件1)(2)《职工登记信息》(见附件2)(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见附件3)(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见附件4)2.纸介制式表格暂定三种:(1)《单位缴费信息》(见附件5)(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见附件6)(3)《参保人员补缴信息》(见附件7)3.制式语音鉴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繁杂,加之电信资源有限,为此,特将参保的个人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了集合,制式语音查询内容暂定6种(见附件8)。

解析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解析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假记载才可以申请上市。依据此要求企业在办理上市前 需到人社局开具守法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内在社保 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而开具守法证明所提供的材
料就包括提供个人权益记录中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信息。2、企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 资格条件。这个规定其实说简单点就是投标的企业
尊重版权,转载请保留出处。
约爱 /
求非京籍个人要想在北京购房,就需要在社保开具参保 人员的连续5年缴纳社保的个人权益记录,来证明连续5 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了。4、个人提取公
积金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北京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 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
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如何定制权益 记录1、企业定制权益记录的方法1)单位登录网
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导出或 打印表格。2、个人定制权益记录的办法1)个人登录网 上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登录北京
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注册个人用户后进行个人用户 登录,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提交定制申请,定制成 功后的次日下载打印自选的制式表格。2)个人通
过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录入个 人相关信息,按照系统的提示与要求导出或打印自选的 制式表格。3)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
近日小编获悉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知“为倡导低碳环保, 2015年起本市将不再主动邮寄纸质社保对账单”。企业 和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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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
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
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
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

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信息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信息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业务经办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二)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三)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四)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涉及会计等材料,国家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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