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环境保护法比较
国内外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比较研究

国内外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比较研究近年来,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内外都在积极探索并实施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以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
在本文中,将对国内外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之处。
首先,我们来看国内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议题,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国际上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也在不断发展。
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环境保护组织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环境治理。
该组织制定并推动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这些公约旨在通过全球合作来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并促进各国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在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内容与原则。
首先,都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其次,都倡导普遍参与与全球合作,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共同性,并提倡各国携手合作共同解决。
此外,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降低污染排放、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等方面的措施,以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然而,国内外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际环境保护政策更加注重全球化视野,强调全球行动与国际合作;而国内环境保护政策更注重国内问题的解决,强调强化国内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
其次,在具体政策和法规上,国际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而国内环境保护更着重于解决国内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
不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比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同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加强环境保护,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中国和欧洲为例,对这些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美国于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环境品质法》等多个法律,这些法律对于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和实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并对企业和机构实施监管,将其违反环保法律行为纳入到司法程序中。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税收政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减少燃料的使用及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备,监管较为严格,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二、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在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保事业。
此外,中国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监管将更严格,环境保护将纳入“一票否决”范围,环境保护评估企业和项目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批。
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逐渐完备,监管力度加强,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生态环保工作正在全力推进。
三、欧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欧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欧盟标准和欧洲各国制定的法律构成,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环境保护规范。
欧盟建立了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旨在协调环境保护工作。
欧盟还专门针对能源和气候变化制定了法规,伊拉克问题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欧洲的环保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高额罚款并将其污染排放纳入检测标准中,倡导企业采用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等环保方案,提高生态环保意识。
中外环境保护法比较

我国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对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及公众的责任均做出了 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 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污染 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 担政府压力;公众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利监督排污治污企事业单位、 有权利诉讼。 新《环保法》已构建了一个以责任为导向的法律体系,但具体的责 任方面可参照西方国家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进行细化,亦可在配套法或 单行法中予以体现,例如可参照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将国民的义务进 行细化,以便《环保法》在公众群里中得到更有效的应用。
二、《环保法》的环境地位已有显著提升
新《环保法》采用了“基本法模式”,较之前《环保法》相比,该法的环境地位 已有了显著的提升,但不足之处是未将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进行明确表述,或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 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由此确立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地位。该法主要 内容有4个方面:
在环境执法中,我国对罚款的威慑性也十分认可。1989年颁布 《环保法》中对罚款金额就有着明确规定,但其力度较小,环保部门 对其最多罚款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 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甚至出现了治污成 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致使企业知法犯法。 而新《环保法》提出的对违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及“双 罚制”,显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但新的问题 也随之而来,罚款数额界定、罚款事项的透明度等或成为大众关注的 焦点。《环保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起引导作用,在配套法或单 行法中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机制依据新《环保法》进行修 改。
》环境保护法律的国际比较

》环境保护法律的国际比较摘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经济发展。
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环境保护法律来保护和维护自然环境。
本文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在不同国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国际比较、制定执行、问题、改进方向正文: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在全球范围内,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欧美国家欧美国家拥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系统,主要包括空气、水、废物、噪声和土壤等方面的法律。
在执行方面,这些国家重视执法和监管力度,对环境污染和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惩罚。
2. 亚洲国家与欧美国家相比,亚洲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定和执行相对较弱,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备,执法力量薄弱,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
3. 非洲国家非洲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制定相对滞后,执行情况也比较差,主要问题在于经济落后、教育水平低和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等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1. 法律制定和执行需要更多的投入和支持。
2. 需要更大的执法力量和技术提升,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3. 需要在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环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4. 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三、改进方向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大环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投入,提高政府财政、法律和执法部门的人员和物资投入。
2. 增强技术支持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机构,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3. 引导企业、环保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保,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案例:美国《清洁空气法》是全球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之一。
该法律于1970年通过,旨在控制空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此后,该法律不断完善,扩大了控制范围,加强了监管和执法力度。
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保法律制度。
随着环保法律制度标准的提高,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着重对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不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法规体系的异同。
二、国内环保法律制度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保法律体系的总纲,贯穿了整个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它们共同支撑了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
三、国外环保法律制度1.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美国的环保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在全球影响较大。
在立法上,美国环保法律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土地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涵盖了各个环保领域,防止了不同污染源对环境的破坏。
在实施上,美国采用了诸如征税、执法制裁等手段强制企业和个人进行环保工作。
此外,美国的环保立法和法规制定严格,执行强力,对企业和个人的指标要求严苛。
2.欧盟环保法律制度欧盟的环保法律制度主要由《里斯本条约》、《防止污染控制或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措施》、《现代化法案》及其指令四个方面构成。
在具体法规制定上,欧盟对于环保方面的监管尤为严格,监管对象除了企业和个人外,还包括政府等行政机关。
此外,欧盟在监管方面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流程,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进行限制和规范,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都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减少。
四、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1.立法手段不同中国在立法上则采用了“聚沙成塔”式的立法方式,逐个领域分别立法。
不过,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始终高度重视,不断创新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措施。
美国和欧盟在环保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法上,采用了强制性和经济杠杆相结合的方式。
在立法上,美国采用了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领域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法规。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国内外对环境法的关注和制定也越来越多。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从而借鉴和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
首先,就整体环境法的监管范围来看,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管。
而在我国,根据《中国国务院机构方案》的规定,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被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其权力和职责进一步强化。
这一变化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层级、权威度和决策效率。
此外,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法方面更注重市场手段的运用。
例如,欧盟推动了碳市场,通过碳交易手段引导和激励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而在我国,虽然也推出了碳市场试点,但发展相对较慢。
这一差异主要是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决定的。
此外,国内外环境法在执行和处罚环节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环境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刑事处罚相对较少,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
这意味着,在我国环境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可能较大,罚则相对严厉。
综上所述,国内外在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国内侧重于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力和决策效率,强调污染源管制和市场化手段的运用,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较为严厉的处罚。
而国外环境法则更关注监管和罚则的制定,更注重市场手段的运用。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环境法的不同之处,可以为我国环境法的持续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环保政策有何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环保政策有何不同?
由于经济、人口、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环保政策存在着明
显的差别。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中国和其他国家环保政策的不
同之处。
1. 环保法律制度
中国和欧洲国家在环保法律制度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中国在环境保
护法的立法过程中,较早地确定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原则,鼓励社
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但是,中国在立法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
手段,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相反,欧洲国家则在
法律制度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保机制,强调环境信息的透明度,强
制企业公开环境数据,并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保监控与惩罚机制。
2. 排放标准
在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上,中国和美国的环保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虽然中国在近年来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
法规,但是在监管执行上依然存在着问题。
与此不同的是,美国实行
了一套严格的排放标准体系,依照不同行业设置了具体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和控制要求,从而实现对环境污染的依法治理。
3. 环保理念
在环保理念方面,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环保政策有其自身特点。
日本强
调“三位一体”环境政策,即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注重环保
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
澳大利亚的环境政策则侧重于生态保护和生态
旅游,注重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
总之,不同国家的环保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包括环保法律制度、
排放标准和环保理念等方面。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将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创造一个更加适宜人类居
住的环境。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掌握当代国内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实现环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回到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
本文主要通过对两法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对比,总结出我过环境法的发展方向,必须对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发展做出适当变革,保证其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外比较法律问题现状发展趋势一.中外环境法的发展:1.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
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
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世纪60年代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
这是一个“万事开头难”的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
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简称为“建国初期的环境法”,这个时期是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的时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为“创业时期”或“起步时期”的环境法。
但是,恰恰在这个时期,即从1966年至1977年,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
这虽然是中国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大都带有动乱时期的特征和“左”倾思想的烙印。
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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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级环境科学 默芳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等观 念越来越多的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积极作用也被 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例如,日本 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93年修改为《环境基本法》, 美国于1969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较美国、 日本相比制定较晚,我国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1989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保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的《环保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环 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环保法》做了重大修改,如将保护环境上升至国家基 本国策;确定了新的环境保护机制,如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等。《环保 法》的修订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步入了新的阶段,环境保护 行为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然而,由于历史背景及经济体制等原因, 我国的《环保法》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着共性与个性的共存。
一、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事件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美国、日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均来自于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同时也推动了 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唤醒了中国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 由于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美国于1899年颁布了《河流与港口法》(亦称《垃圾 法》),这是美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随后又颁布了《联邦杀虫 剂法》,《防止河流油污染法》等法律。1969年,俄亥俄州的凯艾哈格河因严重化学 污染引起河面着火的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他们要求在联邦层次上制定法律来 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环境保护意见被彻底激发,《国家环境政策法》 由此诞生。 日本环境问题的重视由“四大公害” (由有机汞而导致的水污染引发的两起水俣 病;由硫氧化物导致的大气污染而引发的哮喘;由镉造成的水质污染而引发的痛痛病) 事件引发。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日本政府对该法进行重大修 改,删除了“与经济调和”的规定,正式提出了“环境优先”的原则,1993年将《公 害对策基本法》修改为《环境基本法》,从而确定了其基本法的地位。 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西方国家环境公害事件频发,联合国决定召开第一次环境 会议,中国被邀参会,正是通过这次会议,唤醒了中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中国 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始觉醒。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日本等先进的工业化国家 的环境保护工作从地方兴起、在发展初期主要靠地方政府推动,而我国由于经济体制 的限制,重要决策的制订与实施主要依赖于中央政府,环境保护行为的开展高度依赖 于中央政府的推动。
五、《环保法》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罚款被公认为在环境执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且一直以来用作处置环境违法 行为的重要武器。罚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威慑违法者,确保受管制者受到公平、 一致的对待。
美国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力度之大已众所周知。美国《清洁空气法》(USC第 7413节)规定,联邦环保局长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每一天,处以最高2.5万美 元的罚款,处罚时效不超过12个月。美国《清洁水法》(USC第1319节)规定,如 果某个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罚款就实行按日计算,每天不超过1万美元; 又如《环境责任法》规定对违法该法关于报告、保存资料、合作治理等条款的违 法者,每次罚款2.5万美元以下,每一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对累犯者,每一位 持续日的罚款额可以达到7.5万美元;《有毒物质控制法》规定,对于违法者处以 每违法日2.5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在执法方面,日本采取了“直罚主义”。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设定了企业 单位和国民的义务及具体排放标准,企事业单位的废气乃至排放的废水中的污染 物质若超出排放标准,执法机关则以违反行政上的义务为依据直接给以刑事处罚。 若故意实施超标排放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者或者企事业单位处以6个月以下的 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过失超标准排出的,对其责任者直接处以3个月以下 的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这种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责任者可以不经过法院审判 由执法机关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处以刑罚。
(1)宣布国家环境政策和国家环保目标;
(2)明确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
(3)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设立国家环境委员会。
这四方面的内容紧密相连,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些规定也使其在美国环境法律 体系中奠定了其基础性地位。
关于我国《环保法》
我国新修订的《环保法》提升了其环境地位。本法第一条指出,该 法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 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 体现了经济发展凌驾于环境保护之上的时代已经过去。该法第四条中, 将原《环保法》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也宣布GDP的增长不能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发展应在环境保护的大框架下进行。 值得肯定的是,新《环保法》采用的是“基本法模式”,但与美国 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不同之处在于,未明确其基本法地位,未体现该 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20多部,就目前情况 而言,部分法律相对于《环保法》仍有冲突的地方,例如环保法规定 “罚无上限”,但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却有着 罚款上限的规定,明确其基本法地位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立法的实施。
三、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保法》扩大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组织的范围,并明确了公民对环境信 息获取、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在美国环境执法体系中,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不可小视,《国家环境政策法》 赋予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论的权利,《清洁空气法》甚至专 门规定了公民诉讼司法审查等条款,这些为公民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政府或 企业违反环境法时,民间环保组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国家环境政策法》也明 确指出了公民对于环境的权利,其第4331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 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新《环保法》对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问题有了极高的重视。新《环保法》明 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 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公众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举 报”。如同美国相关法律一样,新环保法扩大了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 范围,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受理,且 未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但遗憾的是,本法只明确了公民有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对信息公 开的时间、公开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执法大部分依靠单行法,该部 分内容或可在单行法中予以体现。
四、明确的职责分工是环境保护法落地执行的有效保障
界限明确的职责分工是环境保护法有效执行的保障,我国新修订的 《环保法》对责任分配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对各方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该法的第6、 7、8、9条明确指出:国家拥有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的且综 合性的政策和措施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拥有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其他适应本地方公共团体区域自然社会条件的政策 和措施的职责;企(事)业者有责任在进行其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 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自然环境;国民应当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 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除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国民还 应当根据基本理念,有责任在自身努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协助国家或者 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对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及公众的责任均做出了 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 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污染 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 担政府压力;公众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利监督排污治污企事业单位、 有权利诉讼。 新《环保法》已构建了一个以责任为导向的法律体系,但具体的责 任方面可参照西方国家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进行细化,亦可在配套法或 单行法中予以体现,例如可参照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将国民的义务进 行细化,以便《环保法》在公众群里中得到更有效的应用。
二、《环保法》的环境地位已有显著提升
新《环保法》采用了“基本法模式”,较之前《环保法》相比,该法的环境地位 已有了显著的提升,但不足之处是未将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进行明确表述,或产生 执法冲突。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 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由此确立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地位。该法主要 内容有4个方面:
在环境执法中,我国对罚款的威慑性也十分认可。1989年颁布 《环保法》中对罚款金额就有着明确规定,但其力度较小,环保部门 对其最多罚款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 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甚至出现了治污成 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致使企业知法犯法。 而新《环保法》提出的对违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及“双 罚制”,显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但新的问题 也随之而来,罚款数额界定、罚款事项的透明度等或成为大众关注的 焦点。《环保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起引导作用,在配套法或单 行法中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机制依据新《环保法》进行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