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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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器材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爆炸器材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爆炸器材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爆炸器材的安全管理,维护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存储、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爆炸器材的各个环节,适用于涉及爆炸器材的各个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爆炸器材的分类和管理机构第一条爆炸器材的分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爆炸器材分为以下分类:烟火、炸药、燃烧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毒性物品、腐蚀品等。

第二条管理机构1. 爆炸器材管理责任机构:由上级安全管理机构指定管理。

2. 爆炸器材管理部门:由爆炸器材管理责任机构设立。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存储管理第一条存储场所1. 爆炸器材存储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安全、整洁、通风。

2. 存储场所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报警设备,安全出口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存储要求1. 爆炸器材应按照类型、规格、性质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存。

2. 存储场所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烟排烟设施维护,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第三条准入管理1. 存储场所应设立准入管理制度,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2. 存储场所应制定访客登记制度,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库存管理1. 爆炸器材的库存应进行登记管理,记录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2.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核实库存情况。

第四章爆炸器材的使用管理第一条使用人员管理1. 爆炸器材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操作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使用人员在工作前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

第二条使用操作规程1. 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

2. 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地点或场合使用爆炸器材。

第三条工具设备管理1. 使用工具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 不得将工具设备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爆炸器材的运输管理第一条运输资格从事爆炸器材的运输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与爆炸物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爆炸事故发生,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爆炸物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爆炸物品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和工序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人员,保证生产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保证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当保持储存场所的清洁整齐,及时消除储存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储存管理人员,负责储存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九条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和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第二章爆炸物品分类和标识2.1 爆炸物品分类2.2 爆炸物品标识2.3 爆炸物品包装和运输要求第三章爆炸物品存储管理3.1 安全存储要求3.2 存储区域和设施3.3 存储容器和包装要求3.4 存储记录和报告第四章爆炸物品使用管理4.1 使用前的准备工作4.2 临时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4.3 爆炸物品使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4.4 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章爆炸物品事故应急管理5.1 应急预案的编制5.2 应急演练和培训5.3 事故报告和处理5.4 事故调查和分析第六章爆炸物品监管和执法6.1 监管机构和职责6.2 监管要求和执法措施6.3 外来单位的合作和协调6.4 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第七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评估和监督7.1 管理评估的目的和方法7.2 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7.3 整改和提升措施第八章爆炸物品安全培训和教育8.1 培训需求分析8.2 培训计划和内容8.3 培训方法和工具8.4 培训效果评估和改进第九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维护9.1 制度的建立和审批9.2 制度的宣传和培训9.3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9.4 制度的改进和更新第十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10.1 考核方法和指标10.2 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0.3 考核报告和反馈10.4 过程改进和持续改进第十一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11.1 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重点11.2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步骤11.3 信息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11.4 信息化建设的成效评估第十二章其他事项12.1 强化安全文化建设12.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12.3 定期安全评估和检查12.4 常规技术培训和交流12.5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解释和修改附则附录参考文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爆炸物品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涉及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制度涉及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对民爆物品进行保管,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使用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民爆物品,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摆放应保证全方位的监控覆盖。

第六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有专门的仓库或库房,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防火措施。

第八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民爆物品启动使用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如防护墙、防护网等。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建立与周边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在发生突发事故或火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制度的监督与落实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批评和教育。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1.2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职责。

1.3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和销售2.1 购买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2.2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销售。

2.3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炸物品的储存3.1 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远离居民区的场所。

3.2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3.3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4.1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

4.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

4.3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5.1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许可证。

5.2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爆炸物品的部门和岗位。

二、定义和标准1. 爆炸物品: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发射、喷射、放射或产生其他类似危险的物质或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火药、烟火、危险化学品等。

2. 爆炸物品存储条件:指爆炸物品存放时需要符合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

三、爆炸物品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负责确保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3.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存储、使用、运输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四、爆炸物品的存储1. 爆炸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且存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 爆炸物品应当分类存放,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应分开存储,禁止混放。

3. 爆炸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有显著的警示标识,且存放区域内不得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 在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和场所的安全。

3. 在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六、爆炸物品的运输1.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遵守运输要求。

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且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

3. 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外力撞击、摩擦、挤压等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

七、爆炸物品的灭火和应急处置1. 爆炸物品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启动灭火系统,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灭火人员必须进行适当的灭火装备和安全防护,并遵守灭火规程。

3. 发生爆炸事故时,相关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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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

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
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

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
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使用单位、爆破人员将民爆器材转让、抵押给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民爆器材,吊销使用单位的许可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有违法规定行为之一,经治安处罚仍不改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实行劳动教养。

九: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运
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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