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遵守新实施的《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的订立1.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
2.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基本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劳动合同期限1.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试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结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
2.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岗位。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制度。
五、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2. 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金、津贴和补贴。
3.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总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本条例旨在明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执行标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二)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信息及相关规章制度,劳动者有权了解并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及时交付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确需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五、特殊规定(一)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关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73号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fadfba69dc5022aaea000f.png)
《 劳动合同法》 实施 后 , 特别是实施初期 。 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加强对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 劳动合 同法》情况 的监督检
查 , 时 发现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2 0 及 0 8年 3月 份 , 集 中一 个 月 的 要
前将增加 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 中 .把党 和政府 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 休人员身上 ( ) 二 企业退休人员增 加基本养老金 的审批 . 由各级社 会 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 ( ) 三 本通知下发后 , 各市 ( ) 州 劳动保障部 门要每周两次 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丁作进展情况。在 2月 1 l 5 E前各市州劳 动保障局 、财政局将增 加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 老金工作 的完 成情 况 , 括各市 ( ) 级 和县 ( 、 , 扩权强 县试点 县 包 州 本 市 区 含
(退休人员 的范围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按《 于贯彻 20 0 2年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 基本养 老金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I 劳社办 [0 2 8 号 ) 2 0 ]7 的规定认定 ( 退休人员 的缴费年限 、 四) 年龄 , 以劳动保 障部门 、 社会
暂 不 增加 基本 养 老 金
《 劳动合 同法》 的颁布实施事关广 大劳动 者的切身 利益 和 用人单 位的经营管理 , 事关改革 发展稳定 的大 局 , 劳动者 、 用 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部 、 省 有关开 展《 劳动合 同法》 宣传活动 的各项部 署和要求 . 结合本 地实际 , 劳动 合同法》 把《 的宣传普及工作作 为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的重要 内容抓 紧抓好 、 宣传要 坚持 面向基层 . 向用人单 面 位 , 向广大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为重点 宣传对象 . 面 把 《 劳动合 同法》宣传与 劳动保障监察 E常业务工作 同步部 l 署、 同步实施 、 同步检查 . 贯穿于 主动监察 、 专项检查 、 书面审 查 、 报投诉等各个工作环节 。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提 出的有 举 . 关 贯彻执行《 劳动合 同法》 的各种问题 , 要给予认真 负责地解 释 和答复 .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熟悉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 内 容和基本要求 .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20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次实施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
除必要条款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针对特定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建筑业、劳务派遣等行业的劳动合同实施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3

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已经2023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施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络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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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川人社发〔2012〕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2〕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1—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三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2—
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公布。
—3—
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
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将申请意愿相互通报,及时安排岗位对接。
第十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
用人单位在确定人选后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街
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第四章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4—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