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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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目录

1、交通安全组织机构

2、机动车驾驶人的配备与管理

3、机动车辆的管理

4、车辆装卸、运输

5、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

6、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管理

7、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8、交通安全奖惩

9、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

1.1 项目部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部安全监察科门指定专人(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

2.机动车驾驶人的配备与管理

2.1 各有车部门需增配机动车驾驶人,应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配置机动车驾驶人。

2.2 机械化专业公司负责对驾驶人(含随租赁车辆配置的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3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厂内驾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3. 机动车辆的管理

3.1 项目部因工作需要租赁外部车辆时,须向机械化专业公司提出申请,机械化专业公司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租赁。车辆租赁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当规模的租赁公司,所租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5万公里。租赁车辆除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车辆商业保险额还须达到50万元。3.2 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3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并填写机械例行保养作业记录卡。

3.4 公务用车统一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下达出车任务,由小车班(车队)签发出车任务单。项目部未设小车班(车队)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3.5 工程运输货车统一由机械化专业公司车队调度,用车部门填写“汽车运输任务单”,车队根据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其他专业部门配置的用于工器具运输的小型货车由责任部门负责调度。

3.6 车辆驾驶人不得将车辆交与非职业驾驶人驾驶,车辆调度部门不得指派非职

业驾驶人驾驶本公司(含租赁的)车辆,非职业驾驶人不得要求职业驾驶人将车辆交由自己驾驶。

3.7 车辆调度部门、班组及车辆使用人,不得违章调度驾驶人与车辆,不得要求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车行为,因此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除处理当事人外,同时追究指派部门(人)的相关责任。

3.8 项目部各单位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外出停车应停在停车场或安全可靠的场所。

3.9 施工现场禁止摩托车驶入,摩托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

3.10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由相关专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 车辆装卸、运输

4.1 厂内装运超长、超高、超宽货物,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同时指派专人随车监护,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

4.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3 车辆装运货物,驾驶人负责对所装货物是否捆绑牢固,是否符合交通运输规定等进行确认。

4.4 运输危险品的驾驶人和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检验合格后,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车辆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运输危险物品。

4.5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要求。

4.6 厂内机动车辆转场,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5.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

5.1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应根据《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971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5.2 项目部实施大型设备的运输和搬运应根据规范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应的安全职责。

5.3 大型设备运输方案达到相应要求的应依据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

5.4 大型设备的运输和搬运方案的编制应符合《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971要求。

5.5 项目部将大型设备的运输和搬运分包第三方时,必须依据《电力大件运输规

范》DL/T971相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

5.6 大型设备运输和搬运工作在施工现场外实施时,项目部应依据法规要求提前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按批准意见执行。

5.7 组织运输和搬运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参与作业的人员应了解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运输方式明确、作业步骤明确、自身职责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明确。

6. 安全教育和安全例会管理

6.1 安全监察科负责将车辆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有关交通安全会议精神要求和学习村料及时传达、转发各有关部门组织学习。

6.2 各有车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安全学习计划,检查督促班组按期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班组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学习活动,并做好安全学习记录台帐。

6.3 安全监察科每季度组织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公司交通安全情况,布置下季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编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纪要,供各部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学习。

7. 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7.1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与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和所属部门领导,同时报公司安全监察科。

7.2 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处理后,车辆所属部门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并在一周内将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监察科。

7.3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处理事宜由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与公安交通部门联系,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处理,车辆所属部门应派员参加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的调解。

7.4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外,按经济损失和事故程度比照人身事故处理,执行公司《安全考核制度》并由事故责任人按确认的事故责任比照处罚规定承担经济赔偿。

(1)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不超过800元;

(2)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不超过1500元;

(3)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不超过2000元;

(4)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不超过3000元。

(5)公安机关的事故罚款在公司的事故经济赔偿中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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