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

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

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从上述两法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具体项目的适用是有一定界限的。但这条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两法仅在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上就有关联性,产生这种关联性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此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从两法适用范围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即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即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但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是不同时具备政府采购行为四要素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政府采购法》所约束的行为

主体仅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资金性质是财政资金,约束对象的范畴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约束对象为工程、货物或服务。而且行为主体、资金性质及范畴、对象四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是政府采购行为,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而招投标法所约束的对象仅从项目资金性质和项目性质来判断。这意味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于项目建设单位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或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其次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根据上述两点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对于采用不招标方式的此类项目,再结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那就意味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中的一种方式。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又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但涉密、涉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故对于涉密、涉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选用不招标方式的,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总上所述:一是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二是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三是对于涉密、涉安

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及不具备政府采购四要素中任何一项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依法采用不招标的,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一)法定招标范围以内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操作实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作出了规定。从法律、法规层面讲,法定招标范围以外或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内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地方政府依然有相关的制定进行招投标规范。对于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我们一般称为小额工程。江山市近几年来,对小额工程招投标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度在确保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大原则下,在交易时限、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方式都进行了简化。

小额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已形成共识无可争议。

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要区别对待。以我们江山市为例: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7〕61号)规定:江山市2017年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30万元。

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的,不管建设单位和资金性质如何,均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3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性质都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性质有一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及实施条例。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又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与一家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直接洽谈成交或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二)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操作实践。

涉安、涉密、紧急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安、涉密、紧急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涉安、涉密、紧急项目依法采用不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具体工作中,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直接委托一家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洽谈成交。(三)国企、央企、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操作实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国企、央企、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对象。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也没有专门针对国企、央企、村级集体采购的规定。但从规范此类项目交易、建设等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江山市针对现有法律体系制度对国企、央企、村级集体等采购监管存有盲区的现状,

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起监管职责。如江山市自来厂是国企,江山市自来水厂的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由江山市住建局履行采购文件备案、采购方式审批、日常监管等职责。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操作实践。

工程建设项目(除智能化安装工程外)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调整的范围。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依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履行好交易方式审批手续后,采用选择一家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洽谈成交或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

一、单选题() 1 、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人民法院对妨害审判秩序的诉讼参加人实施拘留 B.企业对违纪职工罚款200元 C.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罚款50元 2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3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行政处罚 B、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本题得分:1

4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以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时间按日进行赔偿,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B、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C、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5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误将传票送达给与黄月琴同名的邻村的黄月琴,后者的丈夫一直在外地打工,当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承受不住这种打击,引起精神病复发,不能劳动,生活上不能自理。对于此案,人民法院对精神混乱的黄月琴应否负赔偿义务?() A、不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黄月琴以前就有精神病,并不是人民法院误发传票的行为才导致其有精神病 B、不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误发传票的行为只是给其精神造成损害,而对于精神赔偿在我们国家赔偿中是不存在的 C、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因为黄某所受损害是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赔偿责任

6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不包括()。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恢复原状 7 、某纳税人认为某县国税局停票行为侵犯其经营权并造成损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税局赔偿,但被法院驳回起诉,其原因是()。 A、原告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能起诉 B、原告必须先向国税局提出赔偿请求,不服赔偿决定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C、原告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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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同时,为了使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有关规定,还将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观点和认识作了介绍。 着眼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意义并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解释立法宗旨和含义,并针对具体实施提供可供借鉴的国际国内成功经验。 还确立了对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应该把握的"分寸"或"底限",以此来指导社会各界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立法宗旨 本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正 C.公平竞争 D.诚实信用 答案:ABCD 依据: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B.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C.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D.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答案:AC 依据: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B.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C.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应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D.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案:ABD(感觉应该选AD,但答案就是ABD 有点不明白) 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 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 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 采购法及本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包括()。 A.公务员向政府提供的服务 B.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C.政府向公务员提供的服务 D.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 答案:BD 依据: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 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5.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B.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 购项目 C.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 目 D.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答案:ABD 依据: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政府采购法试题(答案)

政府采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B)。 A、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B、询价方式采购; C、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D、招标方式采购。 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B)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A、2家以上; B、3家以上; C、5家以上; D、7家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A、2; B、3; C、5; D、7。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A)。 A、10%; B、20%; C、30%; D、5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C)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1 B、2 C、3 D、5 二、多项选择题: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ABCD)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正 C、公平竞争 D、诚实信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ABC)的,应当回避。 A、妻子 B、子女的配偶 C、丈夫的妹妹 D、舅舅的孙子 3、下面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ABCDEF)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E、询价F单一性来源 G、协议采购 4、符合下列(ABCD)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下列(ABC)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性来源方式采购的: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 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2.1两者互为依托。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第三,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2.2两者互为因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社会效果,也可能带来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后于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灵活,甚至粗暴,或是主观臆断,不依照事实依据运用裁量权,不注重执法对象的感受,带来了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没有达到促使群众自觉遵行法规的内心意识和行动,这就没有收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实施执法,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的学习该《条例》,现引用专业媒体对《条例》的解读内容如下: 解读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政府采购测试题答案第一期)

政府采购法规测试题(第一期) 本次考核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说明:本次测试总分分,合格分数线为分。 一、选择题(试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 1题3分,共9分) 1.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和()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 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A资质证明文件 B人员资格 C授权 D业绩 答:AD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C企业单位、D团体组织 答:ABD 3.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A货物规格 B现货货源充足 C标准统一 D价格变化幅度小 答:ABCD 4.货物服务招标分为()。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询价 答:AB 5.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在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A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 B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C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 D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 答:BC 6.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有()。 A综合评分法B综合评审法C性价比法D 最低评标价法 答:ACD 7.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 出()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A 2名 B 3名 C 1名 D采购人定 答:B 8.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内,组织补充论证。 A 5个工作日 B 5日 C 5个工作日 D 3个工作日 答:AC 9.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A采购项目招标失败后,且投标人不足两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B软件开发项目只能由原开发公司承接升级改造,且升级改造费用少于原开发经费的; C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包括主要设备已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附属设备已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要设备两种情形,且所采购的设备不能用其他产品替代或者没有第二家供应商的; D采购特定产品作为研究对象的、参加省级或以上比赛专用器材设备; 答:ABCD 10.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A自然灾害; B社会突发事件; C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D采购特定不动产,只有一家供应商的; 答:ABC 二、判断题(1题2分,共10分) 1.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 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答:×,七个工作日 2.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答:√ 3.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采购人因要对需求变更而终止招标。 () 答:×,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 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范本

附件4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监督部分)

目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 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 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10) 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14) 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 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 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 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 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 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 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 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 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

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1.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目的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标准 3.1基本要求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公示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 (2)许可程序; (3)许可条件;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性,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则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doc

一、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出现对任意一条的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投标总体要求 (1)投标人在响应建议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如果投标人只注明“差不多”、“接近”等不明确表述的,将导致评审专家委员会拒绝其投标。 (2)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建议的指标,特别是打“★”号的部分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所投标货物与具体技术指标存在负偏离,且评审小组认为该负偏离将对采购单位使用货物造成重大影响的,评审小组在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拒绝其投标。 (3)主要产品(详细见本章节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及“★▲”号特殊技术指标的所投产品应当提供原厂商说明材料,否则评委会无法判断所投产品能否响应招标采购的要求,不响应★号条款的投标人,评委会将认定为无效投标,不响应▲号条款的投标人将影响综合得分。原厂商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详细配置参数; 2)能证实产品技术、配置参数的说明材料(包括:a.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盖章确认的产品详细配置响应表;或b.原厂商官方网站的技术白皮书打印稿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同时注明材料来源于官方网站的网址;或c.厂商的中文说明书或彩页,同时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或d.厂商提供光盘介质的中文说明材料,打印该文件且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

(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报价,负责本采购货物的制造(或采购)、运输、交货、储存、安装调试、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险、施工过程的水电、技术使用培训、试运行及包验收通过等工作;投标人报价包含完成以上工作的一切费用。 三、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产品清单情况 序 号 产品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 1 会议椅张30 2 详见《产品具体技术参 数》 三、产品具体技术参数 序 号 货物名称规格、材质说明产品图片 1 会议椅1、▲规格尺寸:座椅顶部到地面高度为1045mm,单张座椅宽度为660mm,写字板展开状态时,写字板末端离背板外侧为855mm。 2、▲座绵:高密度高回弹定型海绵, 座绵密度要求每立方承重为120斤以上,外型按人体工程学原理设计,最大限度保证人体与椅面的接触面,座感舒适。 3、▲座包及座椅:当座包和写字板处于收起状态时,座椅扶手外侧离背板外侧距离为543mm,座包展开状态时,座椅座包外侧离背板外侧距离为730mm,展开时座包顶部离地面为440mm。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国政府采购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 一、总则部分 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1条)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2条) 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第2条)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第2条) 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2条) 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 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5条) 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第7条) 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第

9条) 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4条)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15条) 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第16条) 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16条) 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第17条) 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21条)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2条) 1)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上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精英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模拟)试题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模拟)试题 一、填空10分(每小题1分) 1、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机构通常包括假定、()和()。 2、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为依据,以()为准。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以()为主要方式。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提起()。 10、《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单项选择10分(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字母填在括号内,每小题1分) 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6个月 B、1年 C、3个月 D、2年 2、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3、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完整版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 的适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跟法律依据

九类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本市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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