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朱晋华;陈川生【摘要】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思考,对在特定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管辖的交叉情形,提出了处理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问题;工程招标;《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法律层次【作者】朱晋华;陈川生【作者单位】[1]中北大学理学院土木工程学部;[2]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3《《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条例》)同《政府采购法》的解释靠拢,《招标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政府采购法》。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资金来源何种渠道,也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都要由该法规制。

2部法律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

工程概念《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2条第7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表述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将其列入服务项目,而《招标投标法》将其列入工程项目,两法在工程概念的界定上不一致。

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2部法律虽然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但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一致。

邀请招标中对投标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4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采购法律适用范围冲突之探讨

招标采购法律适用范围冲突之探讨

标代理机构招标 ,由设在国家发 存在 冲突 , 缺少衔接 , 而业内寄于 冲突, 引发了部门之间竞相要权 , 展改革委下 的国家重大项 目稽察 希望 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 出 现 问题 又 相 互 推 诿 的 问 题 , 并 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受理质疑与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从征求意 指 出这个 问题 是 产生 “ 中国政府
的项 目;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 招标投标法》 。但是 《 政府采购 概念不说那么清楚 ;限额以上的
国家 融 资的项 目;与 工程建 设 有
法》对工程采购韵范围界定条款 工程要走《 招标投标 法》 径 , 途 那
么 ,意 味着 限额 以下的 工程 就 可
关的重要设备 、 材料等的采购, 必 又是 这样 描述 的“ 法所 称 工程 , 本
包括 政府 采购 的 内容 。
概念用 “ 工程 ” 概念来体现 ; 既然
而第 四条 “ 政府采购工程进 《 招标投标法》 的工程还包括服务
( 设计 、 勘察 、 监理 、 咨询 )货 物 采 、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行招 标 投标 的 , 用招 标投 标法 ” 适
了关 系社 会公 共 利益 、公众 安 全 又似乎 要将政 府采 购工程 纳入 购 , 那么《 政府采购法》 就把工程
入《 招标投标法》 应该是 一个非 是《 , 政府采购法》 这是一个模糊 程建 设 项 目, 包 括 科 技 、 育 、 , 也 教 常明确的概念 。
的概念 。
文化 、 体育 、 旅游、 卫生、 社会福利
而 20 年制定 的《 02 政府采购
笔者揣测《 政府采购法》 立法 等公用事业项 目, 这个“ 大箩筐”
其 “ 占先 得 ” 。但其 又 始终 不 先 吧 肯放 弃 工 程 这 块 “ 肥 肉 ”于 是 大 ,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一、两法的起源《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采用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行立法的模式,带来了招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存在“各抒己见”、“相互冲突”等问题。

业界经常讨论“两部法律的结合”。

考虑到“两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中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缺乏回旋余地,投标清单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承包资格管理制度将面临解体,而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将面临国际竞争等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很难实现“两法合一”,但在行政法规的法律层面上,将两大法系与法律文件相结合,是历史和现实考量下的权宜之计。

在一定程度上,该条例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下级法律的衔接,有效地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业界窄义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就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但是,到底何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工程”,何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差异的问题,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一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并将“工程”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定义为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规定,两法共同调整范围内的工程与货物
和 服务 采购 在 法律 适 用 方面 存 在 一定 的 差 异。 政府 采 购法 第 四 条规定 :“ 政府 采购
处的 “ 工程”应当按照 “ 招标投标法》的
规 定做 扩 大性 的 解 释 ,除 施 工外 ,还 应 当 包 括 与工 程建 设 有 关的 勘 察 、设计 、监理 和 重要 设 备 、材料 的 采 购 。最 终 ,我 们认
机 关制 定 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 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 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
规 定 与 旧的 规 定不 一致 的 , 用新 的 规定 。 适 笔 者 认 为 , 政 府 采 购 法 》 有 关 招 投
国境 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即不论 招标 项 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 , 所有的 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循 《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定 , 两法的共 同调整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采用招标方式进
《 招标 投 标 法 在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的 不 足 , 《 府 采 购 法 》 招标 投标 方 面 的特 殊 规 定 政 应 当认 定 为 招标 投 标 法 的 特 别规 定 。 两法 在新 法 旧法 方 面的 辨 别就 比较 容
易 了。《 府 采 购 法 》2 0 年 6月 2 I 政 02 9i通 E
标项 目, 是为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 计 的 , 能 够 充 分 体 现 府 采 购 法 》 不 政 保
护 公共 利 益 的需 求 ,也 不 能满 足 政府 采 购
行 为管 理 上 的 特 殊 要 求 。 《 而 政府 采 购 法 》
关 于招标投 标方面 的规定 ,恰恰 弥补 了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谷辽海先生在《有感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一文中,详细论证了《条例》在如何协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上面临的瓶颈。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条例》予以明确;《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条例》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

1、货物和服务招标的特殊性将如何规定?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遭遇法律障碍。

招投标专家Laochan在《任重道远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文中提出了两《法》统一的方案,即,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的“工程”两字删除。

由现在的“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改为“第四条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解决好两法不一致的规定及实施中的矛盾问题是实施《条例》面临的最大瓶颈。

区区一部法规将如何在内容与两部法律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解释、说明、补充、完善好让人头痛甚至是混乱的法律条款呢?2、强制招标范围如何调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不同,导致了招标过程中出现了审批和监管冲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从上述两法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具体项目的适用是有一定界限的。

但这条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两法仅在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上就有关联性,产生这种关联性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即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此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从两法适用范围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即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方式,即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但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是不同时具备政府采购行为四要素的工程建设项目。

由于《政府采购法》所约束的行为主体仅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资金性质是财政资金,约束对象的范畴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约束对象为工程、货物或服务。

而且行为主体、资金性质及范畴、对象四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是政府采购行为,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而招投标法所约束的对象仅从项目资金性质和项目性质来判断。

这意味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于项目建设单位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或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其次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上述两点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

对于采用不招标方式的此类项目,再结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那就意味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中的一种方式。

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又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但涉密、涉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故对于涉密、涉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选用不招标方式的,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总上所述:一是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二是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三是对于涉密、涉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及不具备政府采购四要素中任何一项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依法采用不招标的,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一)法定招标范围以内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操作实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作出了规定。

从法律、法规层面讲,法定招标范围以外或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内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地方政府依然有相关的制定进行招投标规范。

对于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我们一般称为小额工程。

江山市近几年来,对小额工程招投标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制度在确保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大原则下,在交易时限、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方式都进行了简化。

小额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已形成共识无可争议。

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要区别对待。

以我们江山市为例: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7〕61号)规定:江山市2017年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30万元。

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的,不管建设单位和资金性质如何,均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3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性质都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性质有一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又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与一家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直接洽谈成交或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二)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操作实践。

涉安、涉密、紧急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安、涉密、紧急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涉安、涉密、紧急项目依法采用不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具体工作中,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直接委托一家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洽谈成交。

(三)国企、央企、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操作实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国企、央企、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对象。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也没有专门针对国企、央企、村级集体采购的规定。

但从规范此类项目交易、建设等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江山市针对现有法律体系制度对国企、央企、村级集体等采购监管存有盲区的现状,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起监管职责。

如江山市自来厂是国企,江山市自来水厂的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由江山市住建局履行采购文件备案、采购方式审批、日常监管等职责。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操作实践。

工程建设项目(除智能化安装工程外)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调整的范围。

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依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非招标方式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履行好交易方式审批手续后,采用选择一家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洽谈成交或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