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4篇)

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规范普通话测试,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测试是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进行测评,以评定个人的普通话水平。
第三条普通话测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话测试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普通话测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普通话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写作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章普通话测试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普通话测试应当遵循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分体系。
第七条普通话测试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八条普通话测试的考场应当符合安全、舒适、环保的要求。
第九条普通话测试应当定期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普通话测试的考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如年龄、学历等。
第三章普通话测试的评价与认定第十一条普通话测试应当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如面试、考试、实际操作等。
第十二条普通话测试的评价侧重考核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语音语调、语法运用等方面。
第十三条普通话测试的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考生。
第十四条普通话测试合格证书应当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教育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章普通话测试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对于普通话测试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普通话测试的组织机构和考评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普通话测试中的重大失误或不公正行为,考生可以提出申诉,并由专门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特殊群体的普通话测试,应当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分体系。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所有。
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2)是指对普通话考试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1. 考试机构:普通话测试由专门的考试机构或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国语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国家语委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语函〔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要求,国家语委研究制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语委2022年2月21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
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等级证书为纸质证书。
电子证书的查询依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执行。
第四条等级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证书,可以委托省级测试机构管理,并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发放等级证书。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负责向应试人发放等级证书,发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
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为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计划、报名1、各测试机构在实施测试工作之前,提前三周向XX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XX测试中心)申请测试计划,测试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测试准备工作。
2、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一寸登记照片(二张)到所属测试站报名,并于测试之前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3、各测试机构统一使用XX测试中心提供的《应试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组织报名,各应试单位报名代号由XX测试中心统一指定。
报名工作结束后,于测试之前一周将报名软盘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上报XX测试中心,软盘上交后,未经XX测试中心许可,不得随意更改报名信息。
4、未建立测试机构的中央在汉单位、XX直单位以及XX属学校由XX测试中心组织测试。
二、测试试卷管理1、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由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提供,试卷由XX测试中心按保密要求印制。
2、各测试机构于测试之前派专人到XX测试中心领取试卷。
XX测试中心根据各测试机构考场数提供试卷。
3、各测试机构应设立试卷保密室。
试卷领回后及时存放到保密室,并派专人保管。
测试之前30分钟,由试卷保管人将试卷移交给测试组长。
4、测试结束后,所有试卷(含空白卷)由测试员回收装袋,交测试组长,测试组长核查无误后,贴上封条,交测试机构负责人。
5、在汉测试机构在测试结束2天以内,武汉市以外的测试机构在测试结束5天以内,派专人(不少于两人)将测试试卷送XX测试中心。
三、测前准备1、测前培训。
各测试机构在测试之前应组织专人,按照国家颁布的测试大纲,对应试人员进行测前培训,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由XX语委按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的教材;组织测试员认真学习《XXXX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和《XXXX测试员工作规程》,进行集体试评,统一评分标准;组织考场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场工作人员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2、考点设置。
2024年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广和规范普通话的使用,提高全民普通话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教育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学会的共同研究,制定了《2024年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测试范围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所有参加普通话类教育培训和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小学学生、教育工作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等。
2.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和写作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二、测试机构1. 全国统一普通话测试机构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定,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测试中心。
2. 测试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测试设备和场地,并配备专业的评卷人员和监考人员。
三、考试标准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标准按照《普通话水平标准》进行制定,考核内容应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综合能力。
2. 听力考核内容包括听取录音材料并回答问题。
3. 口语考核内容包括朗读文字材料、模拟情景对话、自由发言等。
4. 阅读考核内容包括理解文章和回答问题。
5. 写作考核内容包括写作短文、应用文等。
四、考试时间和形式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进行。
2. 考试时间通常为一个工作日,全天进行。
3. 考试形式采取闭卷方式,包括答题卡和口试两个环节。
五、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根据考生在各个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不及格。
2.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由测试机构负责,考生可凭借成绩单和证书参加相关普通话类培训和工作。
六、违规处理1. 参加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生,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将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测试机构在测试组织和评卷等环节存在不合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七、宣传和推广1. 相关教育部门和媒体应加大对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普通话测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

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发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保证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测试工作正在各地陆续开展起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使其更加健康地发展,经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特做如下规定。
一、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机构和网络第一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国语言文字的行政机关,对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并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测试工作。
为避免机构和职能重叠,不再成立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第二条国家语委培训测试中心是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实施机构。
该中心按照国家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题库,培训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并颁发资格证书,对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试工作。
为避免机构和职能重叠,不再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已经成立了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执行测试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省级语委办公室定期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报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培训中心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补充国家题库的本省方言辨正题库,培训省级普通话培训中心在省级语委的领导下,接受省级语委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测试业务工作,同时抄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普通话是中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是整个国家的一种统一语言。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确保各个行业和领域之间的沟通顺畅,普通话水平测试已经成为了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而为了更好的管理这项工作,就需要出台一些规定办法。
二、测试范围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过程2.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3.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评估标准2.1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过程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报名和考试。
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报名表格报名参加考试,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考试。
2.2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音、语调和语音语节2.语音语调和声调3.语音语节和音节组合4.语流和音韵5.语音习惯和用语习惯6.声韵协调和配合2.3 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评估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口音准确程度2.语音语调、声调准确程度3.语法、语义、用词、语用能力4.听力能力、讲话能力、交际能力三、测试管理规定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1 考试主体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试主体应该由国家认证的资格认证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监管,同时要求参加考试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3.2 考试公正性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试应该具有公正性,不得允许作弊、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在考试中发现的,应当给予相关的处理。
3.3 考试费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试费用应当由参加考试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或者豁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4 考试成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试成绩应该由考试主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应当保存相关考试材料和考试记录。
3.5 证书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证书由考试主体进行颁发,证书应当具备真实性和权威性,同时要求证书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
四、总结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普通话的重要性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普通话的水平也成为众多行业职位录用的重要标准。
为便于管理和检测普通话水平,促进社会普及普通话水平,现拟制订本规定。
二、定义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指机构或集体组织下属人员通过考核形式考察其言语表达、语义推理、音节拼音等方面的普通话水平。
三、目的测试的目的,主要是以检测参加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掌握水平进程,促进普通话水平普及及提高;建立一套完整的普通话使用标准,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形象。
四、能力检测情况1.音检测:具体指单音节和多音节的发音情况,包括音节拼读;2.言表达检测:检测参加者对固定短语的言语表达;3.义推理检测:检测参加者的语义推理能力;4.词法检测:检测参加者字词组合情况;5. 书面表达检测:检测参加者书面表达能力,包括文章的逻辑性、内容的准确性等;三、考核办法1.下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线下考试形式,所有参加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考试;2.奖科目:语音检测、语言表达检测、语义推理检测、构词法检测、书面表达检测;3.定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分以上,及格为70分以上,不及格为低于70分;4.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可以结合企业的情况,根据考试结果,对参加人员进行考级,并发放相应证书;5.核质量控制:为了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考核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单位在征求参考人员意见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检测标准,建立考核员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审核考核过程,确保客观性和准确性,以及合理性;6.核结果公告:考核结果将通过考核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所有考核参加人员的合格率、最高分、最低分等情况,以及组织获取的奖励。
四、励规定1.格奖励: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及格或优秀成绩者,将获得单位设计的奖励;2. 优秀奖励:具有社会榜样作用,取得优秀成绩者,将获得更高的奖励;3.级奖励:考级结束后,合格者将获得证书以及单位授予的相应奖励;4.及格者: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未及格者只需要重新参加考试,不会被对应的惩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2021年11月27日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
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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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
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
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
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
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