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实用版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是重要的灰渣处理设备,在进行安全管理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储灰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灰渣的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 储灰厂应设置围栏或其他安全设施,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确保安全。
3. 储灰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4. 储灰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确保灰渣存储过程中如发生火灾等事故能够迅速应对。
5. 储灰厂应设立专门的存放灰渣的区域,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灰渣泄露或扬尘污染周围环境。
6. 储灰厂应建立完善的灰渣转运管理制度,确保灰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如使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和灰渣的散落。
7. 储灰厂应定期进行灰渣清理和处理,避免积灰堆积过多导致安全隐患。
8. 储灰厂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了解灰渣处理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9. 储灰厂应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10. 储灰厂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性。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18年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编制人员编委会主任:韩水编委会副主任:赵海华苑舜主编:苑舜副主编:代方涛高世同马伟良编委:季超俦佟守志李铁男李月洪芹屠晓利杜秀科王成功陈广哲陈德智孙玉龙刘绍中孙哲王力李岐刘晓峰姜海雷朱健孔令宝孙琪凡徐哲牟琳苗东子盛天鹰前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自2006年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以来,依照企业现场安全治理的需要,通过在评判过程中不断地实践和积存体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进行了三次修订、补充和完善。
本次修订是在《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2018年版)》的基础上,遵循严格规范、量化评判内容的原则,突出了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有关补充修订情形作如下讲明:一、依照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需要,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2018年版)》的评判单元进行了重新划分,修订后分为六个评判单元:1、安全治理评判单元;2、运行治理评判单元;3、防洪度汛评判单元;4、排水设施评判单元;5、坝体结构评判单元;6、坝体渗流评判单元。
二、对各评判单元的评判项目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使评判内容更加全面、准确、充实、规范。
三、进一步细化了安全治理与运行治理评判单元。
使之有利于企业加强日常安全治理、有利于贮灰场的动态治理、有利于贮灰场安全隐患的监控。
四、以科学的监测手段,着重对坝体抗滑稳固性验算以及贮灰场的安全等级的确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五、本“规定”中增加了《第八章罚则》,目的在于加强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生产的治理力度。
由于时刻仓促,条件、水平有限,关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判规定(2018年版)》的制定还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期望从事贮灰场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治理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补充修订。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运行,防止灰渣泄漏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贮灰场的建设与维护第四条燃煤发电厂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贮灰场布置、容积确定等工作,确保贮灰场的安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贮灰场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贮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二)贮灰场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条件良好的地点;(三)贮灰场与厂区、道路等要留有适当的距离;(四)贮灰场周边区域禁止种植、养殖等活动。
第六条贮灰场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前应编制矿山开采后效应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二)贮灰场需按规定进行地质调查、地形测量和地质灾害评估;(三)贮灰场主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合理、牢固;(四)贮灰场设置的设备、管线及电气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维护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对贮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贮灰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需要定期进行,确保正常运行;(三)定期清理、除尘贮灰场及相关设备,保持其清洁;(四)对贮灰场的结构、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安全稳定。
第三章贮灰场的操作及安全防护第八条贮灰场的操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贮灰场内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操作能力;(二)操作人员应熟悉贮灰场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三)贮灰场应简单明了地设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操作安全。
第九条贮灰场的安全防护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贮灰场应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二)贮灰场应设置可燃压力松弛设施,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三)贮灰场应设置防尘、防风设施,防止灰尘扩散、风化;(四)贮灰场应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是燃煤发电厂中的重要环节,对贮存和处理灰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煤燃烧产生的废气和灰渣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贮灰场的安全现状不达标,将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需要从贮灰场的基本情况、煤灰及废气的处理情况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评估。
贮灰场的基本情况包括贮灰场的规模、位置和用地情况等,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贮灰场的安全运行。
煤灰及废气的处理情况是评估贮灰场安全现状的关键,包括灰渣的回收利用、废气的净化和排放等措施。
环境监测是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监测贮灰场周边环境水质、空气质量等指标,评估贮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其次,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的规定需要明确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应包括贮灰场的安全设施、灰渣的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标准等方面,既要考虑贮灰场本身的安全性,也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既要符合相关工作的规范要求,又要适应东北区域的实际情况。
评价过程中还需要对评价结果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可以采用抽样调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
最后,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还需要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明确。
评价结果应根据贮灰场的安全现状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
评价结果还可以用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的燃煤发电厂进行整改和限产处理,促进燃煤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是对燃煤发电行业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确保贮灰场的安全运行和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是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规定也是评价工作的基础。
评价结果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推动燃煤发电行业的绿色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环境安全水平。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模板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近况评价规定模板1. 背景和目的本规定模板是为了评价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安全近况,并订立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2. 评价内容2.1 贮灰场基本信息的评价•贮灰场位置、规模、设施等基本信息的评价•贮灰场周边环境情形的评价•贮灰场现有设施设备的评价•贮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清单2.2 贮灰场安全管理系统的评价•贮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评价•贮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评价•贮灰场防火措施的评价•贮灰场排水和排放管理的评价•贮灰场应急预案的评价2.3 贮灰场运维管理的评价•贮灰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价•贮灰场巡检与检修管理的评价•贮灰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评价•贮灰场清理和处理流程的评价•贮灰场废弃物管理的评价3. 评价方法和标准3.1 评价方法•现场调研:通过实地考察贮灰场,了解其实际情况•安全档案和记录的查阅:审查贮灰场的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记录•风险评估:对贮灰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3.2 评价标准•贮灰场布置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贮灰场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定期检修维护•贮灰场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程明确•贮灰场安全防护设施完备•贮灰场清理和处理流程规范,废弃物得到妥当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演练定期开展4. 管理措施4.1 强化贮灰场安全管理责任•订立明确的贮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培训4.2 完善贮灰场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并完善贮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供应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员工安全培训4.3 强化贮灰场日常巡检和检修管理•订立贮灰场巡检和检修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设备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行4.4 健全贮灰场清理和废弃物处理流程•订立贮灰场清理和废弃物处理的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废弃物分类和处理要求,确保环境安全4.5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订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 绩效评估和改进措施5.1 绩效评估•每年对贮灰场安全近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管理绩效的紧要指标之一•依据评估结果,对贮灰场进行风险管控和改进5.2 改进措施•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并订立改进计划•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提升,促进贮灰场安全管理的连续改进6. 附则本规定模板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上级文件、规定与之冲突者,以本规定模板为准。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 家有 关 部 门 十分 重 视 贮 灰 场 运 行 的安 全 事
故 ,国家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总局 、 国家 电力 监管 委
灰 场安全 现状评 价工 作 ,制定 并完善 了贮灰 场安 全
评 价规定 , 规范 了贮灰 场安 全评价 管理程 序 。至今 ,
员 会联合 下发 了事故 通报 ,要 求各有 关企业 进一步
万 m ,致使 3 人死 亡 ,贮 灰 场 回收水泵房 和值班 室
一
行 矿石 选别 后 排 除的 尾矿 或其 他 工业 废 渣 的场所 。
9一
第 1 卷 (00年第 9 ) 2 21 期
电 力 安 全 技 术
Z
尾矿 库安 全评价 工作起 步 较早 , 已建 立 了一套安 全 评价 标准 与程序 ,所 以在 开展贮 灰场安 全评 价初 期 采用 了尾矿 库 的安全评 价标 准 。但贮 灰场 的沉积 灰
指 出 了开展 贮灰场安 全评 价 的必要 性 , 范 了贮灰 场安 全评价 管理程 序 。 规 通过 开展贮灰 场安 全现 状评 价工作 ,
客观 、准确地 评定 了贮灰场安 全等级 ,制 定 了整 改计划 , 时消除 了安 全隐患 , 及 确保评价后 的贮灰场安 全运行 。
[ 关键词 ] 火力发 电厂 ;贮灰 场 ;安 全评 价 贮 灰场是 贮存燃 煤发 电厂运 行 中产生 的灰渣 的
应急管理 ,认真研 究和 制定灰 渣库 泄漏事 故 的应 急
贮 灰 场 是 贮 存 燃煤 发 电厂 固体 废 物 灰 渣 的 场 所 ,以前在 发 电企 业生产 管理 中一 直不被 重视 ,但 它却是 重大 的危 险源;尤 其是 山谷灰 场 , 一旦 失事 , 贮存 的大量灰 渣和 灰水直 冲下 游 ,将严 重危及 人身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燃煤发电厂是一种主要利用煤炭为燃料,通过燃烧热能转化为电能的设施,其发电过程中产生煤灰,在贮灰场进行储存和处理。
然而,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在安全方面面临许多难题。
本文介绍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的导则。
一、贮灰场及其危害1、贮灰场概述贮灰场是将燃煤发电厂所产生的煤灰储存起来的区域,贮灰场的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要。
燃煤发电厂煤灰的储存处理既涉及环境保护,又关系到设备运行安全。
随着我国燃煤发电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灰贮存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评估十分必要。
贮灰场的存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由此可能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
此外,贮灰场也会制造许多安全隐患。
其中,最常见的危害是:一, 燃烧;二, 二次污染;三, 爆炸;四, 滑坡。
1、评估对象(1)贮灰场结构和配套设施;(2)污染物排放与安全处理设施;(3)周边环境;(4)运行管理情况。
2、评估方法(1)调查研究:了解贮灰场的整体情况,收集处理文件、资料和数据;(2)检查评估:检查贮灰场的物流运输、卸料、储存等的管理情况;(3)现场考察:核实贮灰场的现场环境,并查找隐蔽工程和现场存在的危害;(4)RiskCheck:通过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的重要性,确定贮灰场的风险等级。
3、评估指标(1)评估基本要素评估基本要素包括建筑布局、防护设施、应急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
(2)评估细则评估细则包括危险源辨识、构筑物结构、地下水位与土质、附近行业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等。
评估指标包括人身、经济、社会和环境几个方面的影响分析。
4、评估结论在评估后,根据该贮灰场的潜在危害,我们可以得出适当的评估结论,包括“安全可控”、“应进行安全改造”和“需立即停产整改”。
三、总结本文介绍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的导则。
这些导则可以帮助评估人员发现贮灰场中存在的危险,并最小化其潜在危害。
因此,对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来说,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导则进行评估,以提高贮灰场的安全性,保障贮灰场的正常运营。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75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6579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一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第八条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管责任:(一)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二)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三)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四)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六)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七)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一)认真组织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并保证其结果全面、真实、准确;(二)选择具有依法取得国家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和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进行评价。
并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评价质量;(三)对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活动中发现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监控和整改措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四)按本规定履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的有偿服务机构,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业务许可范围从事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活动,并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价人员的名单和资质证书号、以及技术专家的专业与职称;(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评价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并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概述、贮灰场概况(设计概况、贮灰场现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单元划分、定性定量评价(坝体稳定性验算、贮灰场防洪验算、排水建筑物排水能力验算等)、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
结论中必须按本规定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六)接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评价单元第十一条湿式贮灰场容积≥100万立方米或坝高≥30米为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并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容积<100万立方米的贮灰场也应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分为6个评价单元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贮灰场安全评价单元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第五章安全等级第十三条贮灰场安全程度的结论应根据贮灰场安全现状各评价单元评定结果确定。
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四级: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第十四条正常灰场贮灰场具备下列条件为正常灰场:1.防洪能力: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3.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80%及以上。
第十五条病态灰场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病态灰场: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2.排水设施: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
3.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75%及以上。
第十六条险情灰场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情灰场: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排水不畅。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5%。
第十七条危急灰场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急灰场: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0%。
第六章程序与管理第十八条发电厂自查自评自改(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工作;(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所规定内容,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三)对已查找出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
第十九条发电厂安全评价申请(一)发电厂在完成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的前提下,按本规定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内容、格式填报,提出安全评价申请;(二)东北电监局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安全评价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经审核符合安全评价条件,将与企业取得联系、沟通相关安全评价事项;若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安全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安全现状评价机构选择(一)发电厂具备安全评价条件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依法取得国家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且在其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商安全评价有关事项;(二)企业与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签订包括评价项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评价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贮灰场安全评价合同;(三)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后,签订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前,应将选择的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报送东北电监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评价(一)贮灰场现场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评价机构按《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评价,发电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二)安全评价人员应广泛深入实际,认真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地形地貌、人文地理、周边环境、贮灰场运行情况、坝体及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贮灰场安全管理等,并提出贮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三)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的原则,做到“查细、查全、查实”,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
第二十二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一)安全评价机构提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后,由东北电监局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二)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讨论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对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审结论意见,并形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会议纪要”;(三)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贮灰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现场复查确认;(四)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以及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相关事项,做好隐患整改与确认工作;(六)《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不合格的,需进行修改补充;两次评审不合格的,按评价程序,由发电厂重新选择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