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分类

航天工程
027核能工程
核能工程
028矿山工程
采矿工程
选矿与矿物加工工程
029石油天然气工程
石油工程勘察、设计、规划
石油勘探工程
石油钻井工程
石油地面建设工程
石油炼化工程
石油工程造价管理
石油物资采购
030冶金工程
冶炼工程 轧制工程 焦化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耐火材料工程 碳素材料工程 冶金热能工程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2008-04-01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001城镇规划设计
002建筑工程设计
公共建筑 住宅、宿舍 工业、厂房 构筑物 地下工程、人防 地基基础 混凝土结构工程 钢结构 建筑幕墙 电梯 锅炉 暖通/空调 机房 强电 弱电 给排水 消防 建筑智能化 仿古建筑 园林建筑 古建筑修缮
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 放射诊断 介入放射 超声诊断 核医学
病理学
医技
临床医学检验 卫生检验 心电图 脑电图
理疗
病案
生物医学工程 激光医学 高压氧医学
疾控与公共卫生
环境卫生
营养与食品卫生
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
放射卫生
卫生毒理
传染性疾病控制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地方病控制 寄生虫病控制
儿童保健
妇幼保健
职业卫生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006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管道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工程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锅炉安装工程 金属门窗安装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舞台灯光与声响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特种专业工程
论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推动北京市安装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安装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依据《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和我国工程建设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评审标准未涉及到的安装专业,将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的发展逐步纳入。
1.3申报的工程项目,应符合《评选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4申报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
其中消防、特种设备、燃气、防雷、电气、人防、防疫等专业,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手续齐全。
1.5初评查验小组成员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应经过评审工作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初评查验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查验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同一上级单位或相关参股单位的施工项目评审工作。
1.6工程初评查验评价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初评查验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初评查验,当综合评价总分少于90分时,即不具备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推荐条件,初评查验小组不予推荐。
1.7初评查验评价的基本方法,应按照本评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采取抽查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的方式,结合观感质量及设备工作状况,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质量。
抽查时应全面兼顾,重视使用功能,注重重要部位,关注细部质量。
隐蔽工程实体质量可通过查阅检验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加以证实。
1.8初评查验主要评审以下四项内容,总计100分:(1)工程实体质量,分值60分,权重60%;(2)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分值10分,权重10%;(3)工程资料质量,分值20分,权重20%;(4)综合效益,分值10分,权重10%。
1.9 为鼓励并引导申报单位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被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可适当加分:(1)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3)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4)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四项(子项)以上,且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5)积极推行节能技术,通过绿色施工评价标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1 实施日期: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方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根据北京市清理标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存工程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2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为防止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
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施工企业开展创立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工程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七条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当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一、总则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是对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优秀安装工程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评选活动。
本办法旨在激励和引导广大安装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北京市安装工程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而努力。
二、评选范围1. 评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机电安装工程、道路桥梁隧道机电安装工程、航道航务设施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机电安装工程等。
2. 评选范围涵盖了北京市内所有正在运行或者已经竣工的安装工程项目。
三、评选条件1. 参评项目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合法运营资质。
2. 参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 参评项目的质量评估结果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家和北京市的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四、评选程序1. 报名阶段:(1) 参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参评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2) 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经过资格审查。
2. 评审阶段:(1) 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将综合考虑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实施过程、质量验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评审结果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优秀奖项。
3. 颁奖阶段:(1) 评选结果将在北京市安装工程质量奖颁奖仪式上公示,并对获奖企业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同时,评选结果将通过媒体公示,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五、奖励办法1. 优秀奖:评选出的优秀安装工程项目将被授予“北京市安装工程优秀奖”称号,并颁发相应的奖杯、证书和荣誉牌。
2. 其他奖项:根据实际评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设立特别奖项,并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六、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的监督机构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 监督职责:监督机构需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3. 违规处理:如发现参评企业或项目有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评选资格、撤销奖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优质量,根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北装协)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同时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筑装饰行业从业10年(含)以上并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含)以上;
(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服务;
(三)熟悉有关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优工作。
第四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上报北装协。
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北装协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申请、推荐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住建委批准、备案。
(四)北装协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及审查。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工作守则:
(一)评审专家应服从北装协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对参评工程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提出客观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评审专家应对参评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设计、工程用材、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及发表个人意见,并有权对项目做出可否的认定,但不得对终审的结果发表意见或许诺。
(三)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等任何财物,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处罚。
(四)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可接受并感谢企业提供的短途交通或工作餐安排,期间不得饮酒。
其它会晤、应酬一律谢绝。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检查结果,不得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的个人信息及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活动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六)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评审专家来自申报企业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其它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北装协对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北装协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监督、考核。
对工作突出的专家在行业内给予表彰,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在行业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触犯法律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三)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装协对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或擅自离开评审岗位的;
✧不按规定上交评审资料,或与申报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装协解除对专家聘任:
✧故意隐瞒与申报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在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对解除聘任的专家,除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外,禁止其参加协会的其它评审、评比活动,并及时向市住建委汇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及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