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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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法定条件,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

这种协议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协议的主体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署。

用人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劳动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原因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常见的解除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者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或重大变更;-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 劳动者应遵守的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解除合同后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处理。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解除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包括:1. 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细节;3. 形成书面协议并双方签字盖章;4. 办理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档案转移等;5.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合同的情况。

五、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为:- 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满一年的部分,按比例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六、保密和竞业限制解除合同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但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补偿应符合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争议避免与解决方案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争议避免与解决方案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争议避免与解决方案为了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合同解除应有书面协议: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协议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提前通知:如果员工被解雇或者公司关闭,雇主应该提前通知员工,给员
工足够的时间来应对。

提前通知也是员工可以要求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

3.公正评估和沟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进行公正评估和沟通,了
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

通过良好的沟通,可以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4.遵守法律法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5.保密协议的遵守:如果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应该严格
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6.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了
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避免争议和纠纷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公正评估和沟通、保密协议的遵守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双方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合同范本专家回答: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如解除的时间、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等。

3.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解除手续。

4.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避免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2.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尽量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自身权益。

以上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更多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在撰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协商解除的原因,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需要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

这可能涉及到双方的协商意愿、合同违约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就解除的原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2. 合法性和有效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双方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解除合同的过程合乎法律规定,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3. 权益保障,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权益保障。

这包括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安排。

双方需要就权益保障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书面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双方需要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需要清晰明确,包括解除原因、解除时间、经济补偿等具体细节,以确保双方
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法律咨询,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寻求法
律咨询的帮助,以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专业人士
可以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避免可
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以上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希望对您有所
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

解除劳动的合法合规操作

解除劳动的合法合规操作

解除劳动的合法合规操作劳动关系解除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需要遵守一定的合法合规程序,确保劳动关系的解除合法有效。

本文将就解除劳动的合法合规操作进行探讨。

一、解除劳动的合法性要求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雇主应当确保解除劳动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应当满足以下合法性要求:1.合同约定雇主与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应包含有关解除劳动的条款。

双方应向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程序等内容达成一致。

2.法定事由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基于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

3.程序公正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当公正透明,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雇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并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解除的原因、时间、要求等内容。

二、解除劳动的合规操作为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合规性,雇主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履行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雇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并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2.解除通知雇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向雇员发出书面解除通知。

通知中应明确解除的原因、时间、要求以及解除后的相关权益等内容,确保雇员了解和知悉解除劳动的情况。

3.补偿待遇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支付相应的补偿待遇。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参考和执行。

4.劳动仲裁或诉讼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存在争议,雇员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雇主应积极配合诉讼过程,并根据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解除劳动的注意事项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雇主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1.保护雇员权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雇主应尽量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对雇员造成任何不必要的伤害。

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一、应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情形(一)协商一致解除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可分为三种情形。

即:提前通知解除、可以解除、可立即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样本见附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解除(无须提前通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无须通知)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企业。

(三)企业单方解除企业单方解除可分为三种情形。

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可以解除(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为了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2. 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解除。

3. 双方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依法不再存在或者破产清算。

5.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

6.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发现有订立合同时为了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欺诈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注意事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但双方可以协商缩短或者延长这个期限。

2.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年限或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 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迟延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工作条件、辞退等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解除后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2.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解决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等。

3.签订解除协议: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注意事项

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注意事项

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注意事项
以下是 6 条注意事项:
1. 可得认真核对协议内容呀!就像你准备出门旅行得仔细检查行李一样。

比如说,协议里的离职补偿是不是清晰明确,可别马马虎虎就签字啦。

公司是不是承诺该给的都给到位了呢?
2. 要留意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哦!这可关系重大呢。

好比一把锁,得把该守住的秘密紧紧锁住。

万一不小心违反了,那可不得了啦!离职后可不能大嘴巴把公司机密到处说呀。

3. 离职程序可别乱来哟!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就跟去坐火车,得按规定检票进站一样。

所有流程是不是都按部就班地完成啦?
4. 想想自己手里还有没有公司重要物品呀!这可不是小事哦。

就像你借了别人心爱的东西,得还回去才行呢。

可别落下什么重要文件或设备呀,不然多麻烦。

5. 人际关系也别搞砸啦!虽然要走了,但也不能闹得不愉快呀。

你想想看,以后说不定还会有交集呢。

别像仇人一样和同事们分别呀,好聚好散不好吗?
6. 最后呀,别忘给自己留条后路哟!离职不代表结束,而是新的开始呀。

好比你跳下一个台阶,是为了迈向更高的地方。

要为自己的未来好好打算打算呢!
总之,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可不是小事,得打起十二分精神来,把该注意的都注意到,可别给自己留下遗憾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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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2019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324 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三、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问题•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案例1中保险公司解除董某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吗?•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不必支付?案例1中保险公司应支付董某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是职工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案例2中杨小姐究竟该不该赔偿单位要求的违约金、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如杨小姐还在试用期内,又是否该赔?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辞职而不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终身合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些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其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还是解除?•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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