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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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冀建科函〔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
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省属有关企业:
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推荐,我厅确定将“绿城诚园住宅小区2#、15#、16#楼及地下车库(一标段)”等64项工程列为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定示范工程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确定的示范内容组织实施,并注意积累影像资料。

项目完成后要尽快申请示范工程验收。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纸质验收资料和光盘(包括验收汇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影像资料),验收会议内容包括观看影像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专家评议等。

绿色施工类科技示范工程应在主体工程施工阶段及时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工程所在地进行验收。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即
可办理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附件:2018年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4日。

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

保定市徐水区城乡规划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部门2018年预算信息公开如下: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一、部门职责根据徐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0]58号),现将我局部门概况说明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负责起草我县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拟定我县城乡规划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订,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国土和区域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工作和勘察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按程序核发“一书三证”规划许可手续。

负责查处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四)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镇、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乡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核各乡镇总体规划和开发区、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区的规划方案,并上报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查和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起草全县城乡规划和勘察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拟定全县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技术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县城基础勘察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勘察、城市规划测绘资料的统一管理。

(八)承办县政府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1、收入说明2018年年初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169.99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9.99万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2013]保市府办114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下发以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申请。

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确需危房翻建的,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把关,并征求四邻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办)提交申请。

各乡(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住建部门对村民危房进行核实认定。

列入本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乡(办)不得受理该村庄危房翻建申请。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宅基地。

(二)初审。

经区住建部门认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乡(办)配合,对村民申请的建筑规模、宅基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住建部门危房核实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将建筑规模严格控制在两层(含)以下。

(三)审批。

各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方案(位置、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四邻认可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由市规划局对建筑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经审定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市规划局将许可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保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8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号】冀建工〔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现将《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制订周密计划,抽调骨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表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 平方米。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保市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6号)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区增量储备土地,加快土地收储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收储土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征收补偿后,列入市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由所在地辖区政府负责。

第三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辖区内增量土地收储规模,优先收储村两委班子团结、执政能力强、村集体社会稳定、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高、规划用途为居住、商服等土地。

第五条增量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

市政府确定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三区政府配合,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村集体班子稳定情况列出增量土地收储地块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三区政府制定拟收储宗地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奖励依据。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额度第七条下列增量土地列入奖励范围:(一)2012年以前列入土地收储,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但未完成出让的新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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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结合表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3.1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建筑控制指标建筑建筑密度% 绿地率% 类别容积率限高要求限高≤20米≤1.5 ≤28 ≥30 居住限高>20米,≤30米≤2.0-2.5 ≤25 ≥30 用地限高>30米,≤50米≤2.5-3.0 ≤23 ≥30 限高>50 米≤3.0 ≤20 ≥30限高≤24 米≤2.5 ≤50 ≥20商业服务业限高>24 米,≤50米≤2.5-5.0 ≤50 ≥20设施限高>50 米≤5.0 ≤50 ≥2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第十五条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

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时,配建规模参照表2.4.1执行。

如另有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2.4.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表(单位:平方米)设施内容配建规模居委会(含活动中心、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30M2/百户、且≥300M2物业管理按《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执行肉菜市场≥600M2公厕≥40M2垃圾转运站≥110M2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8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24米的,按正面间距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56倍,古城区2.3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1.35倍。

其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低层不宜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3.2.1执行。

表3.2.127米以75米以75米以上高建筑高度下下层中高层高层(含75米)面宽36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正面间距30米36米50米面宽36米以下住宅最小正面间距30米36米40米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并不得小于20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14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0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20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10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与多层不宜小于8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

(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4米,高层与多层不宜小于10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3.2.2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4米。

表3.2.2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建筑高度24-54米54-100米100米及以上(含24米)(含54米)面宽40米及以上建筑最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4025米35米小正面间距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35面宽40米以下建筑最小20米30米正面间距米*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4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0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保护防护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Ⅱ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下午16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1小时。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20米。

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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