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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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92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缮,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1.0.5条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2.0.1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

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2条 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一、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等;二、原来的建筑结构;三、原来的建筑材料;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3条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

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

二、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

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

这类工程包括揭@ 瓦顶、打牮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

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

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古建筑的木结构,特别是如何维护和加固这些古老的木质宝贝。

古建筑就像咱们的家族老照片,虽然有些发黄,有些磨损,但却承载着历史的厚重感和浓浓的记忆。

你瞧,那些古老的木梁木柱,不就是历史的见证者吗?不过,要让它们继续屹立不倒,我们得好好照顾它们。

就像咱们有时候需要保养老爷车一样,古建筑也需要适时的维护和加固。

2.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2.1 木结构的日常检查首先啊,木结构的维护就像给老爷车做例行保养。

每天都得检查,不能等到坏了才修。

咱们得定期检查木柱、木梁有没有裂缝或者虫蛀。

就好比咱们去看医生,别等到病重才去,早发现早治疗才是上策。

要是发现问题了,千万别慌,及时处理就行。

比如说,有裂缝的地方,可以用一些专门的木材修补剂进行修复,这样就能让木结构重新焕发青春。

2.2 防止虫蛀与腐朽说到木结构的保护,咱们可得特别注意防虫和防腐。

你想啊,木材最怕的就是虫子和湿气。

就像咱们怕霉菌一样,虫子对木材的侵害可大了去了。

最好是定期喷洒一些防虫剂,保持木材干燥,防止腐朽。

用个简单的比喻,就是咱们给木材穿上一层保护衣,让它不再受虫子和湿气的侵扰。

3. 木结构的加固3.1 加固的必要性说到加固,这可是古建筑保命的关键了。

木结构年岁大了,就像咱们人到中年,难免有点“腰酸背痛”。

木材的强度和稳定性逐渐下降,这时候就得加固了。

加固就像是给木结构打了个“强心针”,让它重新焕发活力。

就拿一个经典的例子来说,老房子的门框可能会变形,这时候就需要用一些钢材或者其他材料来加固,保持门框的稳定性和强度。

3.2 加固的方法至于加固的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一些传统的做法,也可以结合现代技术来进行。

比如说,用钢支撑来增强木柱的稳定性,这样可以有效分散木柱的压力,防止其变形或倒塌。

而且,还可以在木结构的接缝处加入一些胶粘剂,这样可以有效增强连接处的强度。

简单说,就是用各种现代材料和技术,让老建筑焕发出新的活力。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总则。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在木结构工程施工结束后,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的过程。

验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的安全、稳定和耐久,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旨在规范木结构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保障工程质量。

二、验收范围。

1. 木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和次要结构的验收;2. 木结构工程的防水、防潮、防腐处理的验收;3. 木结构工程的保温、隔热、防火处理的验收;4. 木结构工程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的验收;5. 木结构工程的材料、构件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和验收资料;2. 监理单位接到申请后,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3. 验收人员应当认真查看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图纸、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4. 验收人员应当对木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次要结构、防水、防潮、防腐处理、保温、隔热、防火处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材料、构件等进行逐项检查,并记录下问题和意见;5. 验收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6. 验收人员应当根据木结构工程的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标准。

1. 木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结构稳定,连接牢固,不存在裂缝、变形等质量问题;2. 木结构工程的次要结构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连接牢固,尺寸精确,不存在裂缝、变形等质量问题;3. 木结构工程的防水、防潮、防腐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良好的防护效果;4. 木结构工程的保温、隔热、防火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防火效果;5. 木结构工程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精湛,质量优良;6. 木结构工程的材料、构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具有合格证明。

古建筑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南

古建筑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南

古建筑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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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古建筑木结构是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和环境变迁等原因,古建筑木结构常常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和老化问题,需要进行维护与加固,以保证其长久的保存和安全使用。

本文将探讨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以及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方法。

1.清洁和保养:对古建筑木结构表面的尘土、污垢进行清洁,并保持其干燥,防止湿气渗透导致木材腐朽。

2.防腐防虫:选用合适的防腐剂和防虫剂,在木材表面施加涂层或进行浸泡处理,提高木材的抗腐败和防虫性能。

3.补强和修复:对已经损坏的木构件进行修复和补强,保持其原有的结构完整性。

修复过程中应尽量保留原有的木材,并采用传统的连接技术,以保持古建筑的历史特征。

4.加固和加强:对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承载力不足的木构件进行加固和加强,提高其整体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加固方法包括增加木材的截面尺寸、增加连接件的数量和强度、加固构件之间的连接等。

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是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的重要环节。

结构可靠性鉴定首先需要对古建筑的木结构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勘测,获取结构材料、截面尺寸、连接方式等相关信息。

然后,通过结构力学分析,评估木结构的受力性能,包括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合理的维护与加固方案。

抗震鉴定是指对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性能进行评估和分析。

首先需要确定古建筑所在地的地震烈度和设计地震力,然后根据结构形式、构件连接方式等因素,对木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是结构的抗震等级或抗震性能指标,例如古建筑木结构的耐震等级或抗震位移角等。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确定合理的抗震加固方案,提高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

综上所述,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包括清洁保养、防腐防虫、补强修复和加固加强等措施。

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则是通过结构调查与分析,评估木结构的受力性能和抗震能力,制定合理的维护与加固方案。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我国是个文明古国,迄今仍有2000多个历史性城镇,其中保存着大量古建筑。

为了加强国家对这类文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古建筑的保护原则与管理权限。

但要使这些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来统一具体的技术要求。

许多事例表明,不少古建筑遭受的损害,不完全是未加保护所致,而是保护不当所造成的。

这种情况在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中更显得突出。

因此,为了使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管理使用的古建筑都能得到科学、正确而有效的维护与修缮。

原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下达了制订本规范的任务。

第1.0.2条古建筑结构的内容十分丰富,非一本规范所能全面概括。

根据我国古建筑多采用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特点。

作为第一本维护加固技术规范,其内容也应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

因此,明确了本规范仅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这里所谓的相关工程,系指以木构架为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中,与木构架相关联的各部分工程,例如:地基基础,圈护结构、小木作、石作以及排水设施等等。

之所以要包括这些内容,是因为在维修木结构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动它们。

所以应有相应的保护与维修措施。

由之可见,本规范有关这些工程的规定是有前提的。

不是对任何结构都适用的。

因此,在维修砖石砌筑的塔,幢、牌楼和拱桥等结构时,不能引用本规范相关工程的条文。

第1.0.3条主要明确规范(或标准)应配套使用,全面执行。

因为重复其他规范的有关内容。

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混乱。

第1.0.4条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古建筑修缮的技术档案,对长期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同时,最近新颁布的国家档案法也要求这么做。

因此,就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完整、真实地保存这些宝贵的原始记录。

第1.1.5条本条文主要从技术考核上进行把关,以保证古建筑在修缮过程中,不致因人员素质问题,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这条要求对较低保护级别的古建筑尤为重要,因为往往在这些地方,会有技术不合格的设计、施工队伍参与修缮工作。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古建筑的防护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是保护古建筑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延长其使用寿命、保持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的关键所在。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护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下面将介绍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的技术规范。

首先,古建筑木结构维护的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与维护:古建筑木结构应避免暴露在潮湿、高温或强光直射的环境中,以防止木材腐烂、老化或色彩褪色。

同时,要保持古建筑内外的清洁,并定期检查木结构的正常情况。

2.防火措施:古建筑木结构易受火灾侵害,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火措施,例如使用防火涂料或涂层进行防护,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此外,要保证古建筑内部设施的合理布局,如合理设置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以及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防震技术:由于古建筑木结构通常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地震的破坏,因此需要采取防震措施。

其中包括加固木结构的梁柱连接点、钉结、斜撑等部位,增加建筑的整体稳定性。

此外,还可以采用土木工程技术,如设置地基沉降装置、减震器等,以提高古建筑的抗震能力。

其次,古建筑木结构加固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评估与设计:在进行木结构加固之前,需要对古建筑的木结构进行详细的结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该考虑到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尽量保持其原有的形态和风貌。

2.加固材料与技术:古建筑木结构的加固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材料和技术,如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纤维复合材料等。

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技术需要考虑到古建筑的特殊性,使得加固后的结构能够与原有结构相协调、相容,并提高其整体的稳定性和抗震能力。

3.加固施工与监控:在进行木结构加固施工时,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操作,并进行施工监控和质量检测。

加固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古建筑的安全和原始结构的完整性,同时确保加固后的结构能够承受预期的荷载。

总之,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涉及众多细节和技术要求,需要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2020
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更
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
3 基本规定
3.0.1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当发现有影 响或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因素时,应予以维护或加固。 3.0.2 维护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时,应保存其原形制、原结构、原材 料和原工艺。 3.0.3 维修时应采取下列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措 施:
4.1.4 古建筑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查使用的仪器应满足要求。对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坚 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2. 不得使用温度骤变、强烈照射、强震动等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 属文物的勘查手段。
3. 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残损情况和尺 寸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榫的构件复位,再 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栱、柱等应同时进行更换 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2.0.17 落架大修 strengtheningmethodbyremovingall orpartofthewoodenframe
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物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 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 3.0.8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 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 换原用材料;
2.先在一定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 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其有效性及对文物无害外, 还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3.0.9 古建筑木结构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保护古建筑,不得擅 自拆建、扩建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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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工
程验收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8.1.2条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8.2.1条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规定。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表8.2.1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第8.2.2条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新配的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表8.2.2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高的设计尺寸。

第8.2.3条斗栱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一、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栱的横向构件应与柱
生起线平行;斗栱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昂嘴、栱瓣、栱眼、斗幽页耍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三、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mm) 表8.2.3
第8.2.4条木构架或斗栱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木构架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5mm,若有新添的铁件应按设计要求
配齐;
二、斗栱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1木门,暗销应如数配齐;
三、原有构件榫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查。

第8.2.5条椽包括飞椽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椽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椽头如有卷杀,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椽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规定。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的允许偏差(mm) 表8.2.5
第8.2.6条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要求。

木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变更时,除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外,尚应有记录备查。

第8.2.7条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相关工程的验收
第8.3.1条各项相关工程维修竣工验收时,均应首先进行形制及外观尺寸检查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第8.3.2条重点修缮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做的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8.3.3条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补砌或重做散水维修排水沟渠、管道等项目,其施工质量应按设计要
求检查;
二、重点修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或迁建工程中,新做的排水设施除与形制
有关的部分应按原状或设计要求检查外,其它部分的施工质量均应按
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

第8.3.4条石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种石构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尺寸归安平整、灌浆严实、勾缝均匀,
石构件应表面洁净不得留有灰迹污斑;
二、重砌和补砌的台基其宽度或深度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得超过±20mm。

三、补配石料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残边及水线等缺陷,其质感色泽宜与原
构件相似或相近,但应能识别其差异;
四、粘接的石构件其接缝不得有缺胶、脱胶,构件表面应清理洁净,不得
留有胶粘污痕,同时还应核查胶液检验合格的报告。

第8.3.5条墙壁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砌墙灰浆的配合比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砖墙表面的平整度和砖缝的平直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第8.3.6条抹灰刷浆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抹灰刷浆的材料配合比、厚度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抹灰刷浆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起壳、起泡、起毛和漏刷等缺
陷;
三、抹灰表面的平整度和阴阳角的方正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评定标准进行
检查。

第8.3.7条瓦顶保养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瓦顶滋生的杂草、杂树应全部连根拔净,瓦垄内无积土残渣;
二、瓦垄勾灰或裹垄灰应平滑严实,捉节夹垄的麻刀灰不得突出瓦面,勾
灰配合比和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瓦件表面应洁净无污斑;
三、使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除清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不得留下
污渍或造成瓦面变色与损伤。

第8.3.8条瓦顶揭窊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苫背的曲线轮廓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苫背的表面应无裂纹和其它
影响防水的缺陷;苫背的检查验收应在苫背层完全干燥后立即进行,
并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瓦顶式样、各种瓦垄行数、各种瓦兽件的形制、尺寸、色泽应符合原
状或设计要求;
三、瓦垄应垄直当匀屋面曲线流畅;
四;瓦垄捉节夹垄和裹垄灰的检查验收要求与本规范第8.3.7条第二款相同。

第8.3.9条小木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更换的较大构件,如门窗、边框、栏杆、塑柱、地栿等,其木材材质
及制作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检
查;
二、补配的细小构件,如门窗、扇棂条、藻井、小斗栱等,其截面尺寸应
精确;边棱起线应平直,其木材的含水率应不高于当地平衡含水率,
并不容许有木节、裂缝、扭纹等缺陷;
三、门窗扇、天花板等,应四角规整、平面无翘曲;门窗扇对角线长度的
偏差不应超过±3mm。

四、天花、藻井、栏杆等安装后,应榫卯严实、安全牢固。

第8.3.10条其它有关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油饰、彩画的地仗完工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及时进行
检查,并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油饰补绘或重绘彩画工程,其彩画规制、题材内容、色彩光泽应符合
设计要求;沥粉贴金部分尚应检查其贴金质量,、金线不得有漏贴、
毛边、宽窄不匀等缺点;
三、防雷、防火、防潮、防腐、防虫害等防护工程的验收,应按设计要求
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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