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合集下载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CCS规范要求及L5中文版

CCS规范要求及L5中文版

附录 1 装载仪1 一般要求1.1 适用范围1.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本章2.2.8要求配备的船上电子计算机系统组成的装载仪。

1.1.2 本附录适用于本篇第1章1.9.1.3要求配备的船上计算稳性软件的计算机以及1.9.1.4所述船上安装计算稳性软件的计算机。

1.1.3 本附录所述的装载仪仅包括采用手工输入数据的被动系统与离线操作模式下的主动系统,而不涉及采用传感器读取、输入液舱内的液体容量等数据的主动系统以及用基于传感器提供输入来控制或触发动作的集成系统。

被动系统、主动系统与集成系统的定义见附录2第2款。

1.2 附加标志1.2.1 装载仪的附加标志由Loading Computer与S、I、G、D 4个字母任意组合,其含义由下列表示:S:该装载仪可用于各种装载工况下船体强度的计算及校核。

I:该装载仪可用于完整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G:该装载仪可用于散装谷物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D:该装载仪可用于破舱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例如附加标志Loading Computer S、I、D,表示船上配有装载仪,该装载仪可完成各种工况下船体强度、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1.3 装载仪的检验1.3.1 装载仪的检验包括硬件检验、软件认可、实船安装检验、建造后检验。

装载仪检验的实施步骤见图1.3.1。

图1.3.1 装载仪检验的实施步骤1.3.2 软件认可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 软件总体认可后再进行针对特定船的软件单船认可;(2) 对一特定船直接进行软件单船认可。

1.3.3 装载仪在船上的配备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1) 船上配备单台装载仪;(2) 船上配备两套相同的装载仪,即主用机加备用机的形式。

2 硬件检验2.1 一般要求2.1.1 装载仪硬件检验应按本规范第1篇第3章以及本节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一般包括图纸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及出厂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用产品证书》。

2.1.2 装载仪硬件一般由计算机及必要的外围设备组成,如打印机与计算机分开而成为单独提供的设备,可不对打印机进行型式试验。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版本号ZMPM04-1.0-2003A 概述A.1 目的中国船级社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是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和《产品检验规则》的基础上制订的指导性文件供制造厂/申请方了解本社对锻钢件进行认可的条件和要求。

A.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生产为船舶、海上平台、机械、传动装置、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提供锻钢件的制造厂。

为此,锻钢件的制造厂必须取得本社工厂认可。

其生产的船用锻钢件经本社的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相应部位标有上本社印记(钢印)供用户选择。

对于向锻造厂提供钢锭、锻坯或批量供应轧材的制造厂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A.3 认可条件为使锻钢件制造厂能取得本社工厂认可,制造厂应向本社证明工厂拥有必要的制造、加工和试验设备,并由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从而使本社认为满意。

并在验船师监督下实施事先确定的认可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本社规范、相关标准及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本社评估满意,将向制造厂颁发工厂认可证书。

经本社认可的制造厂和认可范围将由本社定期对外颁布。

A.4 认可的有效期本社颁发的工厂认可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颁发证书日期计算。

认可后,制造厂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

年度复查将由本社验船师对制造厂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或进行相关产品的检验和试验,通过符合原认可条件后,将在认可证书上进行签署,以确认认可证书保持有效。

A.5 认可费用申请者有责任按照本社收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社支付有关认可费用(包括相关差旅费用)。

即使申请者在认可工作开始后撤消申请或者由于试验、现场审核不能满足本社要求而未获得本社认可证书,申请者同样需要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B 申请和资料提交B.1 申请和资料提交具备上述认可条件的制造厂可向本社当地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工厂认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认可产品明细:锻钢件类别及用途,材料种类,申请认可最大锻件重量及相关尺寸、冶炼方法、脱氧方式、精炼方式、浇注方式、锻造方式(自由锻模锻连续纤维锻等)、热处理方法和交货状态等。

CCS检验规范(05-9-20)

CCS检验规范(05-9-20)

海上移动平台检验中国船级社2005年9月2日第一篇总则目录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第二章移动平台级的检验和法定检验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根据平台规范、规则、安全规则、国际公约及有关规定,海上移动式平台应持有如下各种证书:(1) 有关入级检验的证书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 五年82规范/92规范/05规范2)临时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I 5个月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2) 海上移动平台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69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3)海上移动平台防油污证书CPP-U 五年73/78MAPOL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SCM 五年79、89MODU SOLAS5)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RLA-2 长期劳工组织32号公约6)海上移动平台检验合格证书SCMF 一年(仅适用于外国籍平台)7)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CSW-U 五年8)海上移动平台适拖证书TCM/HST9)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LA-210)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CLG-211)铁制活动零部件热处理证书CHT-212)钢索检验和试验证书CWR-2以上各种证书各自依据一定的公约、规则或规范而签发,其约束的范围,所证明的内容项目各不相同,证书的作用不同。

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吨位证书是国家证书,由政府授权签发,•用于证明移动平台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目前使用<<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CIT-2,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套用船用吨位丈量方法。

规则中有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平台的地方,只能参照处理,酌情确定。

如无变化,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如平台的布置或容积有变更时,应申请重新丈量,核发新的吨位证书。

2、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是法定证书,又称公约证书,由政府授权,平台业主申请,按“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签发。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A-总则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A-总则

Section A 总则General序号No.分目录Description总页数Total PagesA1 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9A2 法定检验种类Kinds of Statutory Survey1A3 法定检验图纸送审目录Approval Drawings List of Statutory Survey31.1法定检验系指按照授权我社的船旗国政府所接受的国际公约和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对船舶施行的检验。

1.2悬挂中国旗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法定检验已由中国政府授权中国船级社进行,另外,至1999年底,我社还接受了巴巴多斯、伯里兹、塞普路斯、巴拿马、马耳他、瓦努阿图、柬普寨、新加坡、圣文森特、利比里亚、香港、马绍尔群岛、玻利维亚、赤道几内亚、菲律宾、坦桑尼亚、洪都拉斯、塞舌尔政府等19个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对悬挂其国家和地区旗CCS级的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根据授权协议签发证书和报告。

1.3执行法定检验,要特别注意公约对船旗国的生效日期和对船舶吨位、建造日期及具体要求的实施日期等。

1.4本须知对下列各个公约要求的检验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部份检验与入级检验有关,因而应注意入级检验的有关发证要求。

1.5IMO公约及其修正案生效情况见表1.5。

1This Convention has been superseded, with effect from 25 May 1980, by SOLAS 1974, as betwee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latter Convention.2These regulations were superseded, with effect from 15 July 1977, by the regulations annexed to COLREG 1972, as betwee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latter Convention.3This Convention has been superseded, with effect from 2 October 1983, by MARPOL 73/78, as betwee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latter instrument.1.6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公约以授权我社进行法定检验的政府接受情况见表1.6。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5-1目录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第1章通则 (3)1 一般规定 (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6)3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6)4 防止海上油船之间过驳货油造成污染 (30)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 (31)1 一般规定 (31)2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要求 (32)3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34)4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引起的污染 (35)第4章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定 (36)1 一般规定 (36)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 (37)1 一般规定 (37)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定 (39)1 一般规定 (39)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 (40)1 一般规定 (40)2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1)第8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 (44)1 一般规定 (44)第1章通则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本篇给出了适用于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控制要求:(1) 油类污染;(2)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 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5) 船舶垃圾污染;(6)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7)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

1.1.2 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海区航行的防污染要求,应遵守船旗国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1.2 例外1.2.1 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入海的规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及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3)经港口主管当局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5-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的要求适用于能产生任何含油污水的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包括非机动船。

CCS四项法定检验

CCS四项法定检验

第 29 页
序号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2. 2.1 2.2 2.3 2.4 2.5 2.6 2.7
产品名称 救生设备 救生艇
附录7 海上固定设施法定产品持证要求
检验类别
证件类别
I
II III IV C/E W
-X-
-X- -X-
-X- -X-
-X-
附录 7 的符号说明: 1. I — 需由本社进行设计图纸审查、制造检验、性能试验和颁发产品证书; 2. II — 需取得本社的产品证书及出厂记录; 3. III — 需取得制造厂所在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的产品证书或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社颁发的产 品证书; 4. IV — 需取得生产商的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记录。 5. C/E- CCS 船用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或检验证书(对 C 类设备可接受制造厂所在国政府相关 主管机关的产品证书或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社颁发的产品证书);W-制造厂证明。
(UHF-FM)无线电 -
话对讲机
甚高频调幅
(VHF-AM)无线电 - 话
甚高频调幅
(VHF-AM)无线电 - 话对讲机
全向无线电导航机 -
甚高频双向无线电 话

卫星应急无线电示 位标(EPIRB)

信号设备
音响信号设备

灯光信号设备

防污染设备
油水分离器/过滤器 (机舱污水)

油水分离器/过滤器 (生产污水)
应符合:
① MARPOL 73/78 公约及附则 I 第

中国船级社CCS规范目录

中国船级社CCS规范目录

出版 时间 2005 2005 2005 2005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3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999 1999 1999 1999
出版 时间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09 2009 2009 2009 2009 2009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7 2007 2007 2007 2007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版本 所属分类 中文 规范 中文 指导文件 中文 指导文件 中文 其他 中文 规范 中文 规范 中文 规范 中文 其他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规范 规范 指导文件 其他 其他 规范 规范 规范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其他 其他 规范 规范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规则/程 规则/程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规范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 国 船 级 社 CCS法定检验指南20052005年9月第1章 概述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3章载重线公约(LL公约)第4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第5章吨位丈量第6章高速船规则(HSC规则)第7章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8章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9章载客潜水艇规则第10章 耐火试验程序第1章 概 述1.1 目的与用途1.1.1 中国船级社承担着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进行船舶法定检验。

为更好地指导验船师在执行授权的法定检验中正确理解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特编制《CCS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1.2 本指南可供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1.1.3本指南所述内容,除公约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外,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1.2 公约和规则1.2.1本指南所涉及的公约和规则有:(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2)载重线公约(LL公约);(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4)吨位丈量公约(TM公约);(5)高速船规则(HSC规则);(6)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8)载客潜水艇规则(PASSUB规则);(9)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1.3 说明1.3.1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

这是IACS 为了协调在整个协会的各成员社中正确理解和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协调IACS行动而制定的在船级社协会内部使用的文件。

由于其在航运界的权威性,其中有些文件已被IMO所接受而成为IMO的正式文件。

1.3.2本指南所包含的IACS统一解释截止到2004年12月。

1.3.3本社将根据现场反馈的需要以及IACS统一解释文件的变化不定期(每年)调整和增补本指南。

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对IMO《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解释SC1主电源SC2主电源SC3应急电源SC4应急电源SC5客船应急电源SC6货船应急电源SC7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8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9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0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1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2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3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4机器、锅炉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SC15定义SC16定义SC17定义SC18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19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0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1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2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3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SC26删除SC27删除SC28删除SC29删除SC30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SC31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SC32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SC33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SC34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SC35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SC36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SC37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SC38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SC39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的船舶通风系统SC40脱险通道SC41脱险通道SC42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43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44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SC45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SC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和电梯围壁的保护SC47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SC48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SC49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SC50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1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2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3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4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SC55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SC56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SC57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SC58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SC59货油舱的保护SC60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SC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SC62惰性气体系统SC6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施放前报警SC64通风导管挡火闸SC65厨房通风导管SC66应急发电机处所的耐火完整性SC67货船耐火走廊舱壁上的门SC68兼装船污油水舱相邻的隔离空舱SC69兼装船以干货方式运输时排放污油水的装置SC70货油舱透气系统电气设备的选择SC71液舱液位测量系统SC72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SC73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74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75装货处所的防火布置SC76机器轴承温度监测器SC77货油舱溢流控制系统溢流阀的利用SC78液货船的防火安全措施SC7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SC80油漆间的灭火装置SC81舱壁甲板上的封闭处所排水系统SC82噪声防止SC83当变压器构成电力供应系统重要部分时的持续电源输出SC84专门建造的集装箱处所SC85滚装装货处所SC86露天甲板SC87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证书SC88消防用水供应量SC89装货处所的通风SC90舱底排水系统SC91个人保护─防护服SC92个人保护─自吸式呼吸器SC93货船尾轴管的封闭SC94操舵装置的电动操舵控制系统的机械和电气独立性SC95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SC96应急消防泵的排量SC97泵与消防总管的连接SC98塑料类材料的消防水带水枪SC99可燃材料柔性波纹管SC100通风进出口关闭装置SC101主竖区SC102制冷设备SC103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SC104应急发电机燃油柜的速闭阀SC105注油管路上的安全阀SC106厨房排气管道SC107连续天花板SC108厨房排气管道SC109无舱盖集装箱货舱─供水SC110无舱盖集装箱货舱─通风SC111无舱盖集装箱货舱─舱底泵系SC112 (2002.1)删除SC113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原型试验SC114应急消防泵入口SC115配有遥控和单个识别探测器的探火系统SC116配有遥控和单个识别探测器的探火系统SC117配有遥控和单个识别探测器的探火系统SC118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SC119平衡导管SC120液货船上至首楼处所的通道SC121消防泵隔离要求SC122海水压载舱防腐SC123机器设备—日用柜布置SC124客船和货船应急电源SC125 B级和C级分隔SC126货船的防火材料SC127 油漆SC128 二氧化碳注入时间SC129 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探火SC130 冷藏室及类似处所内的探火和喷水器系统SC131 用普通泡沫不能灭火的液体货物SC132 二氧化碳系统的释放作业SC133 高速内燃机-“等效装置”上的油雾检测器SC134重要设备和不同类型重要设备的电源、供电和监控装置SC135 脱险通道或低位照明(LLL)SC136 主电源主汇流排正常连接的器具SC137高速船的定义SC138 进入液货船艏部的安全通道SC139 驾驶室可视范围SC140 货油舱透气辅助装置SC141关于符合散货船上标明三角形标记要求的资料SC142 2000年1月删除SC143 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SC144 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SC145 公共广播系统SC146 消防水带接头和水枪SC147 水密门关闭SC148 风机管道系统通风SC149 测量可燃气体的手提探测仪SC150 泡沫系统设备的布置SC151 主配电板和相关联的区配电板相对于主发电站的位置SC152 港内应急发电机的使用SC153 舵杆直径SC154 提供特定货舱进水状况的详细资料SC155 替代倾斜试验的空船重量校核SC156 货船和客船水密舱壁上的门SC157 主电源SC158 水平区概念SC159 等效保护SC160 IIIC法SC161 破损稳性要求的木材甲板货SC162货船的应急消防泵-总则SC163货船的应急消防泵-海水吸入口和通海阀SC164货船的应急消防泵-泵注水SC165应急消防泵的电缆SC166废物箱SC167电器配电板SC168危险货物的消防栓SC169泡沫系统后部泡沫炮的位置SC170低压二氧化碳系统SC171术语“第一次检验”的解释SC172在油轮液货泵舱内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SC173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SC174液货船的A-60级前隔热SC175通风导管连接处的可燃材料垫片SC176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SC177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对SOLAS(2001版)第II-2章/15.3和15.4条的追溯应用SC178货船上的应急消防泵SC179散货船前部处所的排水SC180货舱、压载和干燥处所水位探测器(第XII/12条,MSC.134(76))决议和散货船水位探测器的性能标准(MSC.145(77)决议)SC181驾驶台设计、设备布置和程序SC182 自2004年1月1日起不能符合SOLAS第XII/9条要求的散货船SC183基于检验完成日期的证书签署SC184 机械装置—瘫船状态SC185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SC186应急负载通过电子变换器/转换器由电池提供时电压中可接受的电压波动值SC187电动操舵装置的过载报警装置SC188货油舱的隔离SC189小型发动机的高压燃油输送管路SC190统一解释关于SOLAS 第II-1/3-6条(MSC.134(76)决议)和固定通道技术规定(MSC.133(76)决议) SC191统一解释关于经修正的SOLAS 第II-1/3-6条(MSC.151(78)决议)和经修订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MSC.158(78)决议)SC1 主电源(1974) (II-1/41.1.3条)(2002.6 Rev.1)轴带发电机系统将船舶主推进装置作为其原动机的发电机和发电机系统可视为船舶主电源的一部分,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在船舶航行和操作过程中的任何天气条件下,以及停车机期间,在IEC 60092-301规定的电压变化限制以及UR E5规定的频率限制间运作。

2.应在所有1的操作条件下,确保其额定功率,并且确保如有一台发电机失灵,仍能维持II-1/41.1.2条中规定设施的运转。

3.发电机/发电机系统的短路电流应足以起动发电机/发电机系统的断路器,并考虑到分载系统保护装置的选择性。

保护布置应确保发电机/发电机系统在总线短路情况下的安全。

发电机/发电机系统应在清除故障后适合继续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