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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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行政指导,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功能作用,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理规范的公司章程。

第三条(章程原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章程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章程内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章程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下列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章程修改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原有名称记载)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体现主体延续性。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章程载明的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一致。

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用语)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规范。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使用批准文件、证件中的表述。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经营范围中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明确表述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实际缴付能

力范围内理性认缴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

第十四条(币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缴付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付和分期缴付两种。

第十六条(注册资本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方式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两种。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可以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认缴新增出资的方式。未载明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载明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重组)公司章程可以载明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方式。

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公司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

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第十八条(公司重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九条 (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非自然人股东的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记载的名称一致。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名称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公司章程应当同时载明由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条(股东名册置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可以载明置备股东名册的具体期限。

第二十一条(股东名册管理)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负责股东名册管理的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二条(分别记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章程可以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出资方式)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货币;

(二)实物;

(三)知识产权;

(四)土地使用权;

(五)股权;

(六)债权转股权;

(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

公司章程不得载明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二十四条(本人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评估作价)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当为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第二十七条(出资时间)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可以是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也可以是出资期限内的年、月、日或者其组合。

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规定了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包括《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和股东在章程中另行约定股权转让的方式两种。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的该项记载,不需另行进行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章程备案。

第二十九条(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关于认缴出资中尚未实缴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股东的约定,记载其变化情况;关于认缴出资中已经实缴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记载不变。

第三十条(继承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继承人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予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应当在原记载内容上增加相关股东本次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三十二条(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减资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并分立)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认缴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作出记载。

第三十四条(非公司变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该一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

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二个以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其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同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实缴情况)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认缴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下文简称实缴情况)。记载实缴情况的,股东实缴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规定办理章程备案。

公司章程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情况的,实缴出资额应当为其已经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中对于所转让股权中实缴出资的部分,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记载不变,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由出让方改为受让方。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章程中对于所继承股权中实缴出资的部分同前款规定。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或者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出资额对应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在原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记载不变。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机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相应公司机构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审议股东的提案;

(三)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投资事项;

(四)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情况;

(五)股东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可以约定为公司会计年度的

期中或者期末。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可以载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召集)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召集;监事会、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主持)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规则。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设立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立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或者该监事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该股东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前款规定的会议通知时间。

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志。

第四十三条(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股东会会议可以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会作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议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职权)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执行董事行

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资格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四十七条(董事人数)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其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并由公司章程载明。

第四十八条(董事产生)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

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决定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的,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董事任期)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决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董事长产生方式)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

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从董事中产生。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委派产生,或者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委派产生,或者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进行限额规定。

第五十三条(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股权结构、股东状况等,自由选择是否设立经理。但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经理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经理的产生方式、任期。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股东会聘任产生,或者章程约定其他方式产生,并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的任期应当以聘任文书的记载为准。经理由执行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的,其任期可以与该董事任期相同。

第五十四条(经理职权)设立经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经理行使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经理资格提示)经理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但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职权)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七条(监事资格提示)监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五十八条(监事人数)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监事的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其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章程载明。

第五十九条(监事产生)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的产生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职工代表作为监事,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监事任期)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任期为三年。监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 【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 【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 【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 【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 【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1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17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欢迎阅读哦!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1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公司章程范本42301

成都贝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贝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天府新区梓州大道3060号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长期 第五条执行董事阳家海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1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1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

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

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围:以上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容。 第七条股东(名称)、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表格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表格范本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为适应 * 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 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行政指导,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功能作用,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理规范的公司章程。 第三条(章程原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章程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章程内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壹)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运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章程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下列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壹)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运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章程修改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原有名称记载)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能够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体现主体延续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准批文件名称]批准,以[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批准日期]经[批准机关全称]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股份数额],

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详细版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 万元

股东实行分期认缴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出资 第一期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期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期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五章公司股东姓名 第八条 凡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或持有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 司股东。 第九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财务会计报告; 2、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 股东: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 股东: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 股东: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 人民币 万 元, 占 %股权; 人民币 万元, 占 %股权; 人民币 万元, 占 %股权; 人民币 万元, 占 %股权;

工商红盾网公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设董事会)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出资时间”必须填写,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出资时间”不填写或删去。)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

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 出资比例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决策权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 退出计划(撤资条款) 财务总监的聘用 补充说明: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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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照模板)

(模板)*** 详情见下文 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宗旨为: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会可以以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方式作出特别决议,对公司营 业期限进行续展;在作出前述股东会决议后,公司继续存续并继续开展正常的 商业活动。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的权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 (三)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公司现有股东放弃其所享有的认缴出资额时,公司其余现有股东可以就被放弃的出资额行使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参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出席股东会,并依照章程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五)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享有被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权利; (七)检查公司账簿的权利; (八)依照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九)在公司解散时,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法、按时交纳出资的义务; (二)遵守本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三)不得抽回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投资风险的义务;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范围 (1) 第三章注册资本 (1)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2) 第一节股东权利与义务 (2) 第二节股东会的职权 (3) 第三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4) 第五章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 (5) 第二节董事会的构成 (6) 第三节董事会的职权 (6) 第四节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6) 第五节董事长 (7) 第六节董事会秘书 (8) 第七节专门委员会 (8) 第六章总经理 (9) 第七章监事会 (9) 第一节监事 (9) 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 (10) 第三节监事会的职权 (10) 第四节监事会的议事原则 (11) 第五节监事会主席 (12) 第八章公司债券 (12) 第一节公司债券的发行 (12)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转让和回购 (12) 第九章财务与会计 (13) 第十章劳动用工制度和工会 (13)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13)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4)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14) 第十四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在[公司登记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中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数]年[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章程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包括:公司使命,公司的发展方向等]。 第十一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章程。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出资额]元。 注释:本条款中所注明的数额需用大写汉字。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发起设立、非上市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住所:。(注: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 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应满足《公司法》及其他特别法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发起人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分期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81条规定的最低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的要求;货币出资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比例及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程序) 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如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_参考样本)

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尼日利亚 有限公司 Zhuhai Singyes Renewable Ener g y Technology Nigerina Co.,Ltd FZE 章 程 regulations 2011年 1 月 20日

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尼日利亚 有限公司章程 Zhuhai Singyes Renewable Ener g y Technology Nigerina Co.,Ltd FZE regulations 本公司是依照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司和相关事务法令》及《尼日利亚广东-奥贡自由贸易区》相关政策设立的公共责任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司和相关事务法令》及《尼日利亚广东-奥贡自由贸易区》相关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Our company is the commonality responsibility Limited company ,that sets up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of《Corporation And Business statute》 and 《Nigeria and Guangdong -Augu Free-trade zone》 relevant policy . For consummate organization of regulation and policy, protect sharehold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ccording to 《Corporation and business statute》and 《Nigeria and Guangdong - Augu Free-trade zone》 relevant policy constitutes this regulation, which is our company standard of conduct, and all shareholder and personnel must observe it strictly.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ompany name and address 1.公司名称: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尼日利亚有限公司(中文名) (1).Company name :Zhuhai Singyes Renewable Ener g y Technology Nigerina Co.,Ltd FZE ( english name) 2.公司住所:尼日利亚奥贡-广东自由贸易区内。 (2). company address: Ogun Guangdong free-trade zone, Nigeria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orporation scope of management 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站、太阳能户用电源、太阳能水泵、太阳能海水淡化系统、太阳能生态屋、太阳能路灯照明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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