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信用管理法规
欧洲公共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及启示

欧洲公共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及启示作者:孟方琳林薇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2期【摘要】健全的征信体系有利于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从而对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迄今发展较为成熟的欧洲公共征信体系和美国私营征信体系是两大主要的征信运行模式。
通过对欧洲公共征信体系的非盈利性、强制性、政府主导和央行监管等运作特征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允许采集正面信息,并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在法律和程序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等。
【关键词】公共征信体系运作特征策略一、公共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在征信机构的模式选择上,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
如法国实施的是最严格的公共征信系统,唯一的征信机构是信用服务调查中心,该机构是1946年法兰西国家银行的组织下,建立的含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两个子系统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欧洲的中央银行管理公共征信系统,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才被允许进入公共征信系统。
整个流程为:信息首先从参加机构流向公共征信系统;每家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自己发放的每笔贷款的数据;公共征信系统汇总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据,得到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返回的信息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其报送贷款数据的借款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在提前申请的情况下也可获得新的信贷申请人的同类信息。
表1列出了欧洲公共征信系统的主要特点,包括强制参与、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以下七个欧洲国家具有典型的公共征信系统,捷克、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等国家也设立了公共征信体系。
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公共征信系统是强制性的。
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建立起了一套“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虽然为欧债危机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学界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这些提议和构想应当引起欧盟的关注,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主权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
[1]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
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
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
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
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穆迪、 标普、 惠誉 。此 后 , 联 邦 和州 立 法 开 始 广 泛 地 引用 N R S R O机构 的评级 结果 , 来监 管银 行等 金融 机
备 法》 《 1 9 4 0年投 资公 司 法》以及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 但是 , 相应 的评 级 机 构监 管 制 度 却 几 乎 空 白 , 甚 至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R u l e 4 3 6( g ) 明确 将 评 级 机 构 排 除
加快 信用 评级行 业监 管立 法改革 的步伐 。
监 管立法改革领域的典型—— 美国、 欧盟 为研 究对 象, 通过 系统梳理 这些 国家和 地 区的信 用评级监 管法律 制度框 架的演变历程及现状 , 并对我 国相 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 进 而对我国信 用评级 法律框 架的搭建 完善提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信用评级 ; 监 管; 法律框 架; 启示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1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1 0— 0 0 4 8— 0 5
向为评级理论和评级监管政策 ; 陶丽博 ( 1 9 8 6一) , 女, 云 南人 , 中债 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公 司研 究开发部分析师 ,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评级监管及评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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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信用 评级 】
杨勤字, 陶丽博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法第 一修 正案 对 言论 自由的 保 护 , 使 得 美 国 的评 级
2 0 1 3年第 1 O期 总第 1 7 7期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的背景1.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这些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 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国际经验的借鉴。
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如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欧盟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等。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1. 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管,促使企业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配置。
通过信用评价,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监管,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投向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提高监管效率。
4. 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食品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信用信息采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 信用评价。
根据信用信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
欧洲银行管理制度

欧洲银行管理制度一、前言欧洲银行管理制度是指欧洲国家在银行业管理方面所实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全球化进程,欧洲银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欧洲银行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体系构建、监管机构、风险控制等方面详细介绍欧洲银行管理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历史演变欧洲银行管理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意大利城邦,当时的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已有了具备现代商业银行特征的金融机构。
后来,欧洲的商业银行在工商业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迅速发展,成为欧洲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洲银行业发生了重大变革,各国相继建立了现代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并制定了相应的银行法规。
例如,德国的德意志帝国银行于1876年成立,为德国的金融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法国的法国央行于1800年成立,为法国的经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在银行管理制度方面加强了合作与协调,推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1988年,欧洲共同体签署了《单一欧洲法》和《巴塞罗那条约》,为欧洲银行管理制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三、体系构建欧洲银行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主要包括四个层面:政府层、中央银行层、商业银行层和监管机构层。
1.政府层:政府层在欧洲银行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负责制定银行法规和政策,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欧洲各国政府根据国情和发展需要,建立了各自的银行法规和监管机制。
2.中央银行层:中央银行在欧洲银行管理制度中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金融体系的监督和控制。
各国的中央银行在欧洲央行系统中协调合作,通过欧洲央行理事会共同推动欧元区金融一体化进程。
3.商业银行层:商业银行是欧洲银行管理体系的主体,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清算等功能。
欧洲各国的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开展业务,受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监管机构层:欧洲各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行。
欧洲征信模式与监管纵览

欧洲征信模式与监管纵览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由于欧美各国历史、文化和经济背景的不同,欧洲各国也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
与美国单一的市场主导方式不同,欧洲拥有目前世界上公认的三种征信体系:混合型、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
结合不同国家的发展情况,每种征信体系都配有不同的监管法律和机构。
一、市场主导型代表国家:英国与美国相同,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由私人组建和拥有。
Experian、Equifax和Callcredit是英国主要的3家个人征信公司。
在英国,消费者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查询自己的信用分数。
1 监管法律鉴于市场主导的特征,英国征信监管的法律主要侧重于如何规范征信机构取得和使用个人数据,在此基础上,给予征信机构足够的发展空间。
目前,英国征信行业相关的监管法律主要有《消费信贷法》(The Consumer Credit Act 1974)和《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消费信贷法》于1974年颁布,由12章构成,是英国最重要的信贷消费立法。
该法案经过多次修订,替代了小额贷款、典当贷款和租赁信贷等领域的多部立法规定,完成了对信贷消费立法的统一。
《消费信贷法》是欧洲消费信贷法的典范,涵盖了包括信用销售、信用卡、分期购买、租赁和担保交易等所有基本的消费信贷领域。
1984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做出了相对全面和完整的规定。
1998年,英国根据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调整并修改了该法律,颁布了新的《数据保护法》(1998)。
这两部法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英国的征信行业做出了监管:——征信市场门槛根据《消费信贷法》的要求,从事消费者信贷、租借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牌照。
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信用活动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为宽松。
该法案对于申请者的资本没有设立硬性的要求,但是对于申请者设定了“适合性”的标准。
按照《消费信贷法》的规定,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者的以下信息进行相关确认,包括:其是否涉及任何欺诈和暴力等犯罪行为;是否有可能导致对于不同性别、种族和国籍的歧视行为;是否违反过《消费信贷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任何条款等。
欧盟消费信用法的修改
令 仅适用于 利息 己付 的信贷合 同, 不适 用于 诸如收 费卡 ( 期支 延 付卡 ) 之类 的产品 。有担 保 人的信贷协 议也 被排除在外 。 ( ) 二 广告 中提 供 的标准信 息 新《 消费信贷 指令》 4条专 门对广 告中所包 含的标准信息 第 了新的 强制性要 求。第 4条第 l 规定 , 任 何与信用 协议有关 款 “ 包括 符合本 条规 定的标准 信息 ” 。该条 第 2 又规定 , 标准信息 款 “ 这些标 准信息包括 借款利率 、 用总额 、 费年百分率 、 信 收 信用协 议 的有 效期 限、 消费者应缴 总额 和分期付 款总额 等等 。
成员 国关 于消 费者信 贷的法 律、 条例 和管理 规定通过 了作为欧 应通过 一个 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以清晰 , 简明和突 出的方式阐 明。 ”
洲议会和 理事会指 令 的提案 以 下简称“ 费信 贷指令提 案” 。 ( 消 )
20 0 4年 l O月 2 8曰,欧洲 委 员会就废止 8/0 / C 指令和 修改 712E
费年 百分率的 欧盟统 一方法 , 并且赋 予 肖费者 1 天 的撤 回杈 , 4 肯定 了借款人提 前还款 的权利 。 新指 令无疑提 高了欧 洲消 费 信 贷 市场 的透 明度 , 强 了; 费者权益 的保护 , 加 肖 也值得 中国未来 的消 费信 贷立 法借 鉴
关键词
欧盟 消 费信 贷指令
分比表 示的消 费者总 的信贷 费用 ( 8/O 见 7l2号指令 第 J 。 条)
的重 点敢在 细化对 收费年 百分率 的规定上 。
20 0 5年 l 7目, 洲委员 会又发表 了指令 的第二 个修正案 O月 欧 ,
I 2月 1 0日, 欧洲议会 内部市场和消 费者保护委员会 ( al me t P ra n i S C mmieo itramak tn o smepoet n o t e nnen l rea dc nu rrtci ,简称 I O) t o MC
欧盟指导原则708282-2018
欧盟指导原则708282-2018: 深度评估与个人观点欧盟指导原则708282-2018 ,即《欧盟指导原则708282号-2018年管理风险的指导原则》,是欧盟针对管理风险制定的一系列指导原则。
这一指导原则旨在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篇文章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对这一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们来看一下欧盟指导原则708282-2018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这一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了对管理风险的定义、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监测和报告、内部控制和合规、以及风险管理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以上述内容为线索,我们可以逐一展开对这些要点的讨论,来深入了解这一指导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在管理风险的定义方面,欧盟指导原则708282-2018强调了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知和理解。
这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还强调了对风险管理的整体理念和方法的把握,以及在不同环境下的适用性。
在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方面,指导原则着重强调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
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构和流程,确保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
接下来,我们来看风险识别和评估。
在这一部分,指导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和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这需要金融机构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以及对市场和行业动态的敏锐洞察力。
还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确保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风险监测和报告也是指导原则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指导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能够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监测,并及时向相关方进行报告。
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监测和报告系统,确保风险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以便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和防范风险的发生。
欧盟指导原则708282-2018还着重强调了内部控制和合规的重要性。
这对金融机构而言,不仅意味着对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的有效建立和运行,更包括对员工职责和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REACH(欧盟环境物质管控和实施细则)
1REACH 概要翻译:潘瑞花校核:陈建华2目录1 欧盟需要一个新的化学品管理体系 (3)1.1 欧盟当前化学品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3)1.2 化学品新政的主要目的 (4)2 REACH 的运作..................................................................................... .. (6)2.1 范围..................................................................................... . (7)2.2 注册..................................................................................... . (8)2.2.1 物质本身或配制品中的物质 (8)2.2.2 物品中的物质 (12)2.3 数据共享..................................................................................... (13)2.4 供应链信息..................................................................................... .. (13)2.5 下游用户..................................................................................... (14)2.6 评估..................................................................................... .. (15)2.7 授权..................................................................................... .. (16)2.8 限制..................................................................................... .. (18)2.9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18)2.10 分类与标签目录.....................................................................................202.11 信息..................................................................................... .. (20)3 费用和利益..................................................................................... . (21)3.1 利益..................................................................................... .. (21)3.2 费用..................................................................................... .. (22)3.2.1 直接费用..................................................................................... .. (22)3.2.2 下游用户的费用 (22)3.2.3 总的费用..................................................................................... .. (23)3.2.4 影响评定的进一步工作 (23)4 .国家的作用..................................................................................... (25)5 如何应用REACH.................................................................................. .. (26)5.1 临时战略..................................................................................... (26)5.2 过渡措施和实施措施 (27)6 更多信息..................................................................................... .. (27)31 欧盟需要一个新的化学品管理体系1.1 欧盟当前化学品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目前欧盟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是由不同历史时期的指令和制度拼凑起来的,对“已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采用不同的规定。
欧盟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的借鉴与启示
商业银行防范信 贷风险。工商登记等行政、 司法信
息 均对外 公 布 , 并 提 供查 询 。私 营 的征 信 机 构 根 据 自身 业务 需要 建 立 企 业 或 个 人 数 据 库 , 其 采 集 的信
息具 有 总量大 、 覆盖人群广 、 来 源渠 道 多 等 特 点 , 服
信贷登记数据库( F I B E N ) , 自1 9 8 2 年起 F I B E N对所
人名单等行政 、 司法部 门的信息系统。信贷登记 系 统主要采集企业 和个人 的信贷信息 , 供金融机构 内
部使 用 , 主要 服 务 于 中央银 行 对 金 融 市 场 的监 管 及
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 , 并 立法 保护
这些 数据 的真 实性 。1 9 7 6年 , 法 国 央行 建 立 了 企业
一
、
欧盟 主要 国家 的信 用服 务模 式
照不 同客 户 的需求 设 计 评 分 系 统 , 当客 户 查 询 消 费 者 的资 料 时 , 系 统会 自动 打 出分数 , 评 分服 务不 但 能
( 一) 德国: 公私 并存 的征 信模 式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便捷 的征信信息 , 同时也提高 了
利 用数 据库 测评 客户 , 能 够 在 放 款 增 长 和 信 用 风 险
限制之 间进 行协 调 。
( 三) 意 大利 : 以互助担 保 为主 的信 用增进 模 式
( 一) 中小企业征 信 数 据 库 初 步 建 立 , 但 数据 库
未得 到 充分应 用
意大利 号称 “ 中小企 业 王 国” , 通过 互 助 担 保 制
法 国 的征信 业 是 典 型 的 欧 洲模 式 , 即 以政 府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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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形成了联盟统一的信用管理法规,如欧洲委员会制定的 《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为促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维护欧洲市场的公平性, 欧盟议会于1995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信用管理的公共法律------《关于处理个 人数据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中个人保护的指引》。
奥地利隐私法建立于1978年,确保 借款人和贷款人匿名,给予每个借
德国
在德国,规范个人数据保护行为的是1990年的《联邦 数据保护法》。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本人的 书面同意。在获得同意时,必须将存储记录的目的告诉 本人。而且本人有权获得信息并进行更改,在与相关个 人协议或者受托关系准协议目的相一致的情况下,允许 私营个体存储信息。与其他欧洲国家信用局一样, SCHUFA信用局要求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在发放的专 门表格上签字,借此解决保密问题,从而在消费者的要 求中解脱出来。
德国《信贷法》(KWG)规定,德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服 务监管局(BaFin)负责对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联 邦银行是唯一具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各类 金融机构须每月向联邦银行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 各类统计报表。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监督平台联邦银行 通过建立“信贷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 部的信用风险。 德《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德联邦内政部负责国家 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 均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 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款人获得自身数据信息的权利。
丹麦于1988年修订《私营登记法》,对隐私保护作了规定。其保密条款是十分严格的。
具体保密条款如下:
保密条款:
第一条
信用局必须获得执业许可;
第二条
它们只有资格登记和公布企业和个人不超过最近五年时间的财务状况评价数据;Fra bibliotek第三条
必须告知债务人,而且债务人任何时候都有权获得目前档案的详细资料;
The European Union's national credit regulations
欧洲征信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信 技术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庞大的全球企业数据库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开始 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从主要经营信用信息产品转为主要提供信用管理服务。
第四条
只有信用局的客户才能获取数据;
第五条
只有在债务超过1000丹麦克朗(约140美元)且债务人做了书面确认并实施了法律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够收集信息。
!
此外,丹麦《私营登记法》还规定
1.数据来源于丹麦正式公开公布; 2.单个贷款人有超过1000丹麦克朗的债务,法院已经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规定比欧盟《指南》严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