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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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论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

论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

fe ue l oc u r d, Thi wil o o l i l nc t ma ke ta a to s c rt a r q nty c re s l n t n y nfue e he r t r ns c i n e u iy nd ta a to fiinc r ns c i n e fce y,c u i c no cdipu e , a i bti tce r,a s n a t e a sng e o mi s t s c usng de sno l a l o i v deo h r s r ho d r n r d t r n e e t . At p e e t h r ii s oft e c m p n a t hi ha e l e s a d c e io s i t r s s r s n 。t e p ovson h o a y lw o t s
a p c v h e y bi ns fc e ,i he p a tc lo h v o fd fiulis,t i a e s e tha e t e v r g i ufiint n t r c ie a s a e a l to ifc te hsp p r c nt i tv fa s h r h l e s i l ib lt t t s r bl m 。 a a y e t p o e s nd o rbu i e l w s a e o d r cvi a iiy o hi p o e 1 n l z s he r bl m a p o s s Su e to o m pr v n r po e gg s ins f ri o i g Chi a . na 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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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出资瑕 疵 股东 的 民事责 任

论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实现

论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实现
集团经济研究 20 ・ 中旬月刊( 第 2 8 0 71 总 1 期)
二.执行程序 中实现股东出资瑕 东出资是否存在瑕疵。而债权人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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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 有 关 的 公 司 财 务 资 料 尚没 有 成 在 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的 不 力 。 为 公共 信 息 ,另 -方 面 没 有 向 公 司调 清偿 责 任 , 一 属于 代位 履 行 责 任 。 已经 履 执 行 裁 定追 加 出 资人 比诉 讼 案 件
上航程 的话 ,那么关于公司资本的有 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法官在个案 中 性。 首先 , 执行程序的理念是对权威 的 关制度 ,则为公 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 多判决有 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债权 维护以及高效率 ,借用国家的公权力 防风险的救生板 ,为公司信用提供了 人承担 民事责任。 民事执行程序中, 兑现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赋予 在 安全垫。” 作为救 济措施 ,执行法院也必须对被 执行程序一 些高效便捷的裁决权具有
查 取 证 的权 利 , 因而 难 以获得 必要 的 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主 的 时 间 要 短 的 多 ,但 出资 人 的 诉 讼 权
财务信息 。
观上存在过错 , 也有 代位履行的义务。 利保护可能相对 会有所缺乏 。而 由于
三 、执行程序 中实现股东出资瑕 因为法律 已经规定了股东关于 出资 问 缺少诉讼监督 ,也使一些地方保护主 疵民| 责任现有规定的分析 . ‘
程 所 记 载 的 静 态 的 注册 资 本 ,而 是 公 民事法律后 果, 包括对公司的 责任 、 对 的 财产流失到执行财产范围之外。因
司拥有的现实资产,尤其是 公司的净 其他 已出资股东的责任 、以及对 债权 此 ,在执行程序 中实现股东出资瑕疵 资产 。但是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净资 人的责任,本文只讨论股东出资瑕疵 责任非常必要。 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说 由股 东缴 时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 “ 纳 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将公 司送 另外 ,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股东 出 司法实践中 ,因公司 出资瑕疵而 资瑕疵 的民事责任也具有相 当的可能

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责任浅析

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及责任浅析

以 太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的 认 定 及 责 任 浅 析
郭普杰 尹 贵彬
摘 要 :股 东 对公 司 的 出 资 关 系 着公 司的 运 营 、资 本 的 充足 、 乃 至 公 司的 灵 魂 。如 今 很 多涉 及 公 司 方 面 的 案 件 中 ,股 东的 出资 纠 纷 越 来越 成 为此 类案 件 的重 头之 重 。而 我 国在 股 东虚 假 出 资 方 面 的 立 法 还 有 很 多不 足 之 处 ,这 就 对 于 股 东的 虚 假 出资 方 面 的认 定 呈现 出不 同 的疑 问和 争 议 。 根 据 股 东 出资 方 式 的 不 同 ,认 定 虚 假 出 资 的 方 式 也 有 很 多不 同之 处 。 对 于 虚 假 出资 的 认 定 的 不 同 ,更加 影响 到 对 于股 东虚 假 出资 所 应 该 承担 的 责任 的确 立 。 关 键 词 :股 东 出资 ;虚假 出资认 定 ;虚 假 出 资责 任


( 三 ) 无 形 资 产虚 假 出 资的 认 定 无 形 财 产 出 资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股 东 用 知 识产权 、土地使 用权 出资 的,是通 过折价 的方式成 为股 东对公 司的 出 资 。 而折 价 过 程 中 ,投 资 者 因 出 资 作 价 具 有 困 难 性 和 复 杂 性 ,他们 惯 用 虚有 的 产 权 和 虚 假 的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骗 取 验 资 机 构 ,或者一些投资者 串通验资机构骗取公司注册资格 。 三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的 责任 ( 一 ) 对 债 权 人 的 责任 2 0 0 5年修订 的 《 公司法》 尽管规定 了股东首次 出资不得低 于注 册 资 本 的 2 0 % ,最 低 法 定 限 额 为 3万 元 ,且 股 东 可 以 分 期 两 年 进 行 资 本 缴 纳 ,但 虚 假 出资 现 象 仍 有 发 生 。 ( 二 ) 对公 司 的责 任 从 《 公 司 法 》 理论 上 分 析 可 知 ,股 东 的责 任 独 立 于 公 司 的 责任 ,股东仅对 自身的认 缴的资本 承担责 任 ,公司 以其全 部资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然 而 实 质 上 债 权 人 在 向 公 司 主 张 债 权 时 ,因 股 东 的 虚假 出资 导 致 公 司 资 本 失 实 ,公 司 则 难 以应 对 债 权 人 的 主 张 ,于此 同 时 ,公 司 的信 誉 也 受 到 资 本 失 实 的 影 响 ,虚 假 出 资 股东 在 实 质 上 间接 损 害 公 司 的利 益 ,对 于 公 司管 理 和 运 营 上 产 生 巨 大损 害事 实 。 ( 三 ) 对 其 他 足 额 出资股 东 的责 任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对 其 他 足 额 出 资 股 东 的侵 权 主 要 表 现 为 以下 两点责任 : 1 、虚 假 出资 股 东对 其 他 足额 出 资 股 东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第 2 8条规定 :“ 股 东应当按期 足额缴纳 公 司章 程 中 规定 的各 自所 认 缴 的 出资 额 。 2 、虚假 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 出资股东 同时也 构成侵权 ,应 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司法 》 第 3 5条 规 定 ,“ 股 东 按 照实缴 的出资 比例分 取红利 ;公 司新增 资本时 ,股 东有权 优 先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例认 缴 出 。 ” 在 股 东 的各 项 权 利 中 自益 权 和 共益权是股东 的两项重要 权利 ,笔 者认为 ,虚 假 出资 股东在 事 ( 一 ) 货 币虚 假 出资 的 认 定 实 上拥 有 和 其 他 足 额 出 资 股 东 同 等 的 权 利 , 因 此 股 东 虚 假 出 资 在公 司设立及增 资过 程 巾,股 东最直 接的 出资方式 就是货 侵犯 了其他足额 出资股东 的股东分红 权利 、公 司解散 清算后 的 币 出 资 。货 币 出 资在 几 种 … 资 方 式 中 属 最 具 真 实 性 的 ~ 种 m 资 剩余财产分摊权 利 、依法转 让 出资权 利 、购买 其他股 东转 让 出 方式 ,公司运营和操作 的实 质就是盈 利 ,而货 币是盈 利的最好 资 的优 先 权 等 多 项 权 利 。其 他 足 额 出 资 股 东 可 以 依 据 这 点 ,要 表达方式。这种最真实 的{ } I 资 方 式 同样 也 是 最 容 易 产 生 虚 假 求 虚假 出 资股 东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 作 者 单 位 :哈 尔 滨 学 院 ) 资嫌疑的方式。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

出资”指股 东在认缴出资以后拒绝 依照规定 出资;不 能出资” “ 指 因为客观 原因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 “ ’ 指表面 出资

股 东 出资 瑕 疵 的界 定 及 形 态
“ 指在公 司成 立后 , 股东把原来 有关股 东出资瑕疵 的含义 , 多学者对此作 了定义 。郑曙 但 实际上并未 出资 ;抽逃 出资 ” 很 指 光教授认 为, 股东 出资瑕疵指股 东交付 的现物在 品质上或 者权 已缴纳 的出资 自公司暗地里抽回。出资义务 的不适当履行, 含有瑕疵给付 、 不完全出资、 高估价值 出 利上存在瑕疵 的情 况, 包含法律瑕 疵与 自然瑕疵 。蒋大兴 教授 履行 出资义 务不适当, “ 指股东未按规定期 限交纳出 认为 , 当法 律对于股 东 的出资有 明确 规定 时, 果股东 的出资 资和迟延 出资等情形 。 迟延出资” 如 “ , 东未按规定 指股 与这些规定不 吻合 , 东作 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自身有 资或者 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不完全出资 , 股 “ 指依照规 定所交 付的现物在品质 瑕疵 , 或其 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 就构成 了出资瑕疵 。综上 , 笔者 数额 缴纳其 出资 ;瑕疵给付 ” “ 指 认为 , 出资瑕疵 ” 股 东在 履行 出资的义 务时有缺 陷, “ 指 与法律 或 权利 上存在瑕疵 ;高估价值 出资 , 股 东所 出资现物实际 的 及 公司的章程规定 不符 的一种行为 , 有不履行及不适 当的履 ’ 含 价值 明显低 于股 东认缴的数额 。 行其 出资义务等 。我们 说的出资不实 、 出资不到位等 即属 出资
二 、 疵 股 东 的 资 格 认定 问题 瑕
瑕疵 。实践 中, 公司的出资瑕疵情形有很多种 , 情形不一样对于
若 出资有瑕疵 , 出资者 是否 能取得公 司的股东资格 。理论

虚增资本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虚增资本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融资、上市等目的,可能会采取虚增资本的手段。

虚增资本,即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夸大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达到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增资本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

一、刑事责任1. 虚增资本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企业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骗取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增资本罪。

虚增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虚增资本行为违法,仍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骗取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 虚增资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犯虚增资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二、民事责任1. 虚增资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企业虚增资本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虚增资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虚增资本行为。

(2)虚增资本行为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3)因果关系:虚增资本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虚增资本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企业虚增资本的,应当赔偿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投资损失、利息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信誉损失、市场地位下降等。

三、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企业虚增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条件之一,公司应当具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我国对公司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和验资制度。

虽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确保资本真实,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制度仍不能有效控制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即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加之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不久,各种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所以公司设立中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股东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缺陷,直接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公司法所不允许,因此,股东瑕疵出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试论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规 定 的各 自所 认 缴 的出资 额 。股 东 以货 币出 资的, 应当将 货 币出 资足额 存入
有 限责 任公司 在银 行开设 的账户 : 以非货 币财产 出资 的, 当依法 办理 其财产 应 权 的转 移手续 。股东不 按照 前款规 定缴 纳出 资的, 除应 当 向公司足 额缴 纳外, 还 应 当 向已按期 足额 缴纳 出资 的股 东承 担违 约责 任 。 ”对 公司 的补 缴责 任 既
东权 或 股 东资 格 。因 此,股 东虚假 出资 并不 必 然丧 失 股 东 资格 。
4对虚假 出资承 担连 带责任 的 股东 的权 利救 济 《 司法 》第三 十 一条 规定 :有 限 责任 公司成 立 后, 公 “ 发现 作为 设立 公 司
出资 的非 货 币财产 的实 际价额 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 的, 当由交付该 出 应 资 的股 东补 充 其 差 额 ” 《 司法 》 第 九 十 四 条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成 立 :公 “ 后, 发起人未 按照公 司章程 的规定缴 足出资 的, 当补缴 : 应 其他发起 人承担连 带
东虚假 出资既是对 股东 间设立协 议和公 司章程 的违反, 又是 对公司财 产权 的侵 害 。在 承担连 带义 务前 : 、其 他股 东可 以提 起诉 讼追 究虚假 出资股 东 的违 约 1 责任 。2 、在 公司 怠于追 究虚假 出资 股东 的补缴 责任 时 《 司法 》 一 百五十 公 第 二条第 三款之 规定 提起股 东代 表诉讼 : 担连 带义务 后 : 承 连带 出资 的股东在 出 资后应 向虚假 出资的股 东追偿 。 如果其 已经 失去 了对虚假 出资 股东 的信任, 股 东之 间无法 合作 。 、 1 如果 公 司章程应 规 定股东 如果虚假 出资是否丧 失股 东身 份, 那么 按照 章程行 使权 利, 公司可 以直 接依据 章程 将股 东除名 。 、 2 如果 公司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论文导读:该观点未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依据,略显不足。

一是对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且带有法定责任的性质。

同时,如果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对公司造成了损害的,则该股东还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完善建议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股东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规制,而目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主要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而对其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规范和加强可操作性,以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概述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发表论文。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出资瑕疵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是通过条文列举的形式来明确出资要求,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均应视为出资瑕疵。

郑曙光先生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另一种观点是,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出资瑕疵[1]。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性质(一)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性质分析1.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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