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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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世英一九九二年元月十一日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名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和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村民组配备一名宣传管理员,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从成立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区和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法制人员。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负责病残儿、不育症、独女户父母病残的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群众性的监督服务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郑政[2002]2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郑政办[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医改各项任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郑政〔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23〕1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1日郑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总目标,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加快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在幼儿3周岁以前,每年(周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自然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各类工资、奖金照常计算、发放。

多胞胎育儿假不累计,育儿假原则上不跨年(周年)结转。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郑政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五日郑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增加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职责和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县(市、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郑政办[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五日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根据市政府授权,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维护该地区的社会秩序;负责火车站地区的信访稳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火车站地区的交通秩序,维护该地区的道路交通、营运秩序;管理火车站地区的停车资源和秩序。

(三)负责火车站地区的工商行政、价格监督管理,维护该地区的商业经营秩序。

(四)负责火车站地区的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负责火车站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火车站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负责火车站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火车站地区安全生产监察职责。

(六)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市场。

(七)负责火车站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监督职责。

(八)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九)领导和监督市、区两级派驻火车站地区的职能管理部门,协调驻火车站地区市级以上单位的社会行政事务。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党工委办公室(机关党总支)。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负责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市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郑州政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1.将城市次干道以下的绿化养护、道路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2.将环卫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及公厕、环卫中转站的建设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3.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外部装修审批职能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拟定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参与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区河道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等工程的规划设计;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郑政办文[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郑发〔2007〕16号)精神,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2007年,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化试点,总结推广经验,实现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2008年初步建立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力争在2010年以前,全面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三、工作措施(一)流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1.进一步明确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市人口计生部门与县(市)、区签订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目标责任书,与其他地市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对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改革
2019年1月25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根据郑州市机构改革要求,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老龄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 会,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健康和卫生健康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健 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 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 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一、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理; 3、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 信息; 4、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 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5、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6、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7、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8、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1、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96号(行政办公)
办公
办公时间
: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4号。
(夏季)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 (冬季)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所获荣誉
2020年10月,被授予“河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9月,获得第九届中国博物馆及相关产品与技术博览会“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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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5]2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5
【实施日期】2015.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2月25日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30号),设立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职责下放到市辖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公共场所(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除外)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到市辖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职责下放到市辖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市辖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调整的职责
将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融合。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省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任务。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其
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拟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全市紧急医疗救援的指挥调度。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牵头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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