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最新解读大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抵押?具体有哪些规定呢?《农村⼟地承包法》⾥⾯有没有具体说明?
根据《农村⼟地承包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种是通过发包⽅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式取得;另⼀种⽅式,即“四荒”地的承包⽅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设定的⼟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依法、⾃愿、有偿地进⾏⼟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式流转”。
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农村⼟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股、抵押或者其他⽅式流转”。
第50条:“⼟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于家庭承包的情形。
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民法典》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规定。
《民法典》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留⼭、⾃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法对家庭承包的⼟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地承包经营权的⽅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式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民法典》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内容

45第7月 下半月刊文/ 高圣平《民法典》 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政策。
这些改革政策经由部分地区的试点,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修订中予以反映。
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也应回应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成果。
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前述两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民法典》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
《民法典》重构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民法典》确认承包农户可以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为其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
以此为基础,《民法典》调整了承包地流转的规则体系,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与出租(转包)、入股之间的法律效果,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交易规则;民法典将物权法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形态,既纯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维系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坚持了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功能,为下一步土地经营权规则的统合提供了前提。
《民法典》删除了禁止耕地抵押的规定,为农地金融的发展留足了空间。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生效,抵押权即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主要不采取变价的方式,而采取收益实行的方式,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收益清偿债务,坚守了“无论承包地如何流转,都不能使农民失去承包地”的政策底线。
《民法典》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土地经营权(第341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如何,学术界争论已久,在“三权分置”政策提出 之后,形成了“总括权利说”“物权说”“债权说”“两权说”四种主要观 点。从以往的试点改革和立法史来看,立法政策上更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定 性为债权。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流转合同生效 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是自 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须登记。从立法本意来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 实际情况和登记制度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合意取得显然是符合我国国 情的。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农村产权 流转(包括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依体系解 释,土地经营权也为因租赁而生的债权;在“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政策目标 之下,《三权分置意见》没有采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通常做法——“书面合同+登记” 来确认土地经营权;而在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引入“登记制度”,在这 一制度下,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虽然属于债权,但经由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自可明晰市 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本条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登记制度的引入为这一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实行的办法:经由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明晰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第三 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查知特定农村土地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作出理性 的商业判断。同时,在土地经营权已经登记的前提之下,金融机构接受市场 主体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融资之时,自可在土地经营权上登记抵押权, 其抵押权设定即满足了法定的公示要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才能据以展开。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思考

新西部 NEW WEST 2021年第4期当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一些逻辑混乱和模糊不清等问题,加之农村土地承包制实施数十年以来,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立法者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
与此同时,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和土地经营者在实践中面临着有法难依的一系列困难。
比如,发包方遭遇延迟支付或其他违约情况时,一方面应得收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另一方面又面临单方有效解除合同的障碍。
土地经营者遭遇第三人侵权时,需请求承包人支持主张;发生土地经营权纠纷,举证复杂,拿不出类似物权登记公示方式的简易证据。
由于土地经营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纠纷频发、主体间利益失衡、土地经营权未充分放活,[1]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中央形成了关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解决方针,并在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将该方针落实到法律层面。
而《民法典》的出台,则将“三权分置”的政策上升到法典高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将同时废止,不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然有效。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新规定,结合新近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其他继续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适用,有望解决先前在农村土地经营方面法律规定本身的诸多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民法典》涉及农村土地经营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规范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三权”即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国家所有、实行承包经营的农用地,参照适用法典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规定(第343条)。
1、关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事项的范围。
就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方案、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等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约定承包期限、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承包方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承包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十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承包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二条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并履行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三条承包方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应当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
发包方应当退还承包方已经投入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
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继续承包的,应当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承包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解读。
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简要解析:1.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由原先的30年延长至50年。
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提供了更长期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农民的产权保护和生产积极性。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由原先的30年延长至50年。
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提供了更长期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农民的产权保护和生产积极性。
2. 继承和转让限制: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继承和转让给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和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继承和转让限制: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继承和转让给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和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3. 合同权益保护: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合同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农民的合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同权益保护: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合同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农民的合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4. 承包费用和权益保障:新的民法典规定,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这有利于平衡地区农业发展和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承包费用和权益保障:新的民法典规定,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这有利于平衡地区农业发展和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总之,最新的民法典为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解读,旨在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这将对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耕地的特殊农业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秩序,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经济组织,由这些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土地承包实行统一认定、有序流转、有利耕者有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助、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滋生买卖土地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范围第五条本法所称的承包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章承包期限和经营权第七条承包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不得多于七十年。
第八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九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可以通过续期、流转、继承等形式继续享有。
第十条承包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经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由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农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承包权的保护第十一条农民有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所必需的包括兴修水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第十二条因国家需要征用承包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实行征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土地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时向农民公告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禁止非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承包权的终止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权自动终止,承包土地由原农户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农户的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营能力等情况,经有关方面依法认定后,承包权终止,并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户个别承包权的继承或向他人流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它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就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土地承包法提供指导。
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明确了土地承包的目的和原则。
它指出土地承包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济收入。
同时,土地承包应遵循公平、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其中包括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面积等方面的规定。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抵押的,确保了农民长期稳定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法第三章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之间或农民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或租赁。
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原则,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经营选择,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
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关于土地规模经营。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途径。
土地承包法明确了鼓励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为推动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提供了法律支持。
土地承包法第五章强调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支持和保护。
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包括经营自主权、经营收益权等。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培训和服务支持,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它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应用土地承包法,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民从中受益,为实现农村振兴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的执行机制,确保其落地生效,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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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
【规范概说】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
【条文解读】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②土地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不需要“登记”,此时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
理由在于:一是登记属于公示手段,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通过确定一个总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进行,加之村集体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记”这种手段来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不能让渡的权利,虽然有经营权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现有机制的情况下,创造一个可以自自由让渡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变动的权利,其不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具有对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