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传闻证据规则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
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10、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2.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制,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3.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
4.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对于有待认定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断的依据。
5.保全证据:即取证主题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就推行是、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
6.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规则。
8.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简答题:1.诉讼中,证据应当具备哪些特征?(一)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二)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包括形式客观性和内容客观性。
(是指证据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专一而存在的事实。
)(三)证据的合法性,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学习要点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冷水审: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里,看其是否沉没,用以检验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古代刑事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3、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存在。
4、微量物证: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
5、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6、常态物证: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并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
7、属性物证:凡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8、证人证言: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为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9、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11、刑事自诉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对一些性质不很严重,法定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类案件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12、拷囚制度:指我国《唐律》中有关刑讯的制度,具体包括刑讯的条件,刑讯必须遵循的章法,杖具的规格和拷打的部位,刑讯的方法和适用于原告人的条件。
13、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4、鉴定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15、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以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学作业_标准

证据学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直接言词原侧: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简答题1、简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1)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程序公正。
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3)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它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指: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被害人陈述: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本身书证:书证所记载和表达的内容直观地或直接的反映案件事实,不用加以任何说明即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比较印证法:所谓比较印证,指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
辩护证据(防御):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补强证据: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不可反驳的推定:即为终局性推定,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
不轻信口供原则:即口供补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须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不完全的(不完善的)证据:认为其证明力还不够充分,因而还不能据以定案,分为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常态物证:即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如杀人的匕首。
传来证据: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必须出庭作证,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做定案的根据。
(传闻证据规则)串联排疑:(串联排疑法)指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都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1.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3.视听资料:件的信息。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被害人陈述:4.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5.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6.传来证据: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7.证明材料。
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8.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9.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实物证据:10.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11.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证据保全: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12.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13.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2)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2)证据法学名词解释4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办案人员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
45.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46.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7.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50.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51.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5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53.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54.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
55.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56.证人的义务: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57.意见规则: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58.客观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真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59.法律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60.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断出结果事实的存在。
61.事实推定,又称为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推定另一待证事实的真伪。
62.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纳标准,是认定某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能否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证据学名词解释
证据学名词解释
1.神判证据制度:以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折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
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3.自由心证制度: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
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
4.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5.证据可采性规则:亦称许容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于证明案
件的待证事实。
6.证人拒证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7.证明责任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
务。
8.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0.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