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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税务机关⾏政执法的依据税务机关⾏政执法的依据下⾯是应届毕业⽣创业⽹为⼤家整理的《税务机关⾏政执法的依据》⽂章,由络搜索整理编辑,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税务机关⾏政执法的依据 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件。
⼆、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权限 1.检查纳税⼈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的⽣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件、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扣缴义务⼈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于税收以外的⽤途。
7.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纳税⼈、扣缴义务⼈和其他当事⼈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8.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录像和复制。
9.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对可疑发票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凭证、资料,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税务稽查程序 1.税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行政执法.doc

税务行政执法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
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
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
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
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
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
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一是文字要严谨。
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
二是数据要准确。
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
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
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
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
三是手续要完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执行和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而采取的强制手段。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主要在以下法律文件中得到明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手段,包括行政罚款、查封、扣押、提取信息、冻结存款等,用以推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的程序要求。
例如,纳税人应提前收到书面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税务机关应依法出具行政强制通知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通知书,并向纳税人说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纳税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该条例还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等。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重要形式,用以惩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并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当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税务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税务执法法律知识点总结

税务执法法律知识点总结税务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的关键环节。
在税务执法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点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税务执法法律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税务执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一、税务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税务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可任意扩大执法权力,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程序。
2.公正公平原则税务执法要维护税收公正和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3.程序正当原则税务执法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效能原则税务执法应高效有力,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税收的有效征管。
二、税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税务主体包括税务局和税务人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在税务执法中非常重要。
1.税务局的法律地位税务局是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力。
2.税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税务人员是税收管理的执行者,依法具有一定的执法权限和责任。
三、税务执法的程序税务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税务调查和税务处罚。
1.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凭证等进行检查的行为。
税务检查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税务调查税务调查是指税务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的行为。
税务调查必须依法进行,确保依法取证,防止非法侵害。
3.税务处罚税务处罚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
税务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税务执法违法行为和责任税务执法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1.税务执法违法行为税务执法违法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违法执法、泄露税务商业秘密等行为。
2.税务执法责任对于税务执法违法行为,对应的责任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刑事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等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及核实的行为。
税务执法检查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依据:税务执法检查必须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法定程序:税务执法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前通知、出具检查通知书、法定的检查时间、地点等。
3. 非干预原则:税务执法检查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为依据进行检查。
4. 广泛审查原则:税务执法检查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税款的合规性等。
5. 诚实守信原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工作。
6. 限期整改原则:若在税务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如补缴税款、撤销虚假发票等。
7. 法律保护原则:纳税人在税务执法检查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要求出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听证等。
总体而言,税务执法检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税收的法定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实施。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doc 13页)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doc 13页)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执法检查的组织第七条执法检查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
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双方应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实施,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
人才库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时,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
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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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 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 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 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 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 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 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 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 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 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
纳税指南

纳税指南纳税指南 (1)第一篇税务登记 (3)一、开业税务登记 (3)二、变更税务登记 (4)三、注销税务登记 (5)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5)五、税务登记换证 (6)六、税务登记年检 (6)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7)第二篇税务管理 (9)一、适用税种 (9)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10)四、纳税申报 (10)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2)六、定期定额管理 (13)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14)八、票据管理 (15)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19)十、金税工程 (21)第三篇税收征收 (24)一、流转税 (24)二、所得税 (30)三、地方税 (36)四、车辆购置税 (40)五、农税 (41)六、规费征收 (44)七、其他 (45)第四篇税收优惠 (50)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50)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 (60)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 (61)第五篇税收检查 (63)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63)二、税务稽查 (63)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 (64)第六篇税收政务 (67)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67)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68)三、廉政规定 (69)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 (74)第七篇税务救济 (75)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75)二、税务行政复议 (75)三、税务行政诉讼 (77)第一篇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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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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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税务稽查
(一)稽查部门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
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
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
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
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
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8.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9.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对可疑发票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凭证、资料,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二)税务稽查程序
1.税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资料、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
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
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
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
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
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
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
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
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
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5.税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
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
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
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经稽查后,确认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应
当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查对象应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6.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期的纳税情况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并有明显的
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
象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或者强制措施。
7.需要调出已开具发票查验时,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
及时返还。
8.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联填写情况时,要求向持有发票或发票存根联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9.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对被查对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