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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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_GB_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_GB_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1.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是指对住宅装修设计过程中各项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和规范,从而保证住宅室内设计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达到人居健康、舒适、安全的理念,同时也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一、基本要求1.保证住宅室内设计的安全性,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住宅结构、安全设施等相关因素,确保居住者在生活中免于危险和意外;2.保证住宅室内设计的人居适宜性,不仅需考虑美观度,还需关注实用性和舒适度,符合人体工学原理,杜绝影响居住者的健康问题;3.保证住宅室内设计的功能性,根据不同家庭的生活需求、人口结构、生活方式等,合理规划使用空间,确保功能、流线和动线的合理性,提高住宅利用率;4.保证住宅室内设计的环境友好性,选择环保、节能材料,注意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问题和垃圾处理问题。

二、设计原则1.合理规划空间:住宅室内设计应尽量突出实用性和舒适度,在面积有限的情况下,需要明确规划各个区域的功能,避免设计过于拥挤或浪费。

2.注重空气流通:在住宅室内设计中需要考虑到空气流通问题,保证居住空气质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设计要求。

3.选用环保材料:室内装修选用的地板、涂料、家具、装饰等材料都应该是经过质检和环保认证的,不能给居住者带来污染和健康风险。

4.落实对老幼和残疾人士的要求:对住宅室内设计的规划和装修宜考虑贴心化,这其中就包括即使是老年人士和身体有不便的人都能顺畅的生活。

三、重点关注1.客厅设计:客厅是住宅共用的空间,需要突出氛围、设计风格、舒适、拥挤感等因素,为住宅创造温馨、欢快的氛围,合理、美观地布局和装修客厅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2.卧室设计:卧室是人们用来休息、放松的区域,所以需要配备安静、柔和的照明灯具,选择一张合适的床和床垫,人们可以更好地进入熟睡状态,提高生活质量。

3.厨房设计:厨房是住宅日常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场所,合理的工作流线和数量的储物空间设计会使厨房生活更加高效便捷,减少观念和厨具的交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住宅装饰装修是人们对自己居住环境进行美化和改善的过程,但由于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噪音、污染等问题会对居民生活和社区安宁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制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装修施工管理要求1. 拆除施工:拆除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音和粉尘污染,避免对其他住户造成骚扰和影响。

2. 环保措施:装修施工现场要配备适当的粉尘防护设施和通风设备,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的产生。

3. 施工材料选择:选择环保、无毒、无污染的装修材料,减少室内甲醛等有害气体的释放。

4. 施工期限:装修施工期限应事先与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尽量减少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5. 施工时间:施工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避免在夜间或社区安静时段进行装修施工,避免噪音扰民。

三、装修材料使用管理要求1. 装修材料合规:施工方应使用合格的装修材料,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2. 建材质量检测:对购买的装修材料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避免使用低质量材料。

3.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施工方应采取措施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如在使用有害气体释放较多的装修材料时,及时通风换气。

四、施工噪音控制要求1. 施工噪音限制:住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社区环境噪音标准。

2. 工具设备使用:施工方应选择低噪音的工具设备进行施工,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施工时间限制:施工噪音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避免在社区安静时段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五、装修垃圾处理要求1. 垃圾分类:施工方应对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进行垃圾处理。

2. 垃圾清理及时:施工方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垃圾运输安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避免垃圾洒落或对交通造成影响。

六、装修验收管理要求1. 入户检查:施工方完成装修后,需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入户检查,确保装修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一、一般规定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2)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3)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4)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依据。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存在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现象。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应符合本相关规定。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7.分户工程验收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全数检查,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相关规定;(2)分项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3)分项检查点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点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4)住宅室内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并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

9.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施工图、设计说明;(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施工记录。

二、基层工程标准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地面基层、顶棚基层等工程的质量检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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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规范篇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27-2001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3.3 成品保护4 防火安全4.1 一般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3 施工现场防火 4.4 电气防火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6 防水工程6.1 一般规定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6.3 施工要点7 抹灰工程7.1 一般规定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8 吊顶工程8.1 一般规定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8.3 施工要点9 轻质隔墙工程9.1 一般规定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9.3 施工要点10 门窗工程10.1 一般规定10.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0.3 施工要点11 细部工程11.1 一般规定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1.3 施工要点12 墙面铺装工程12.1 一般规定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3 涂饰工程13.1 一般规定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3.3 施工要点14 地面铺装工程14.1 一般规定1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4.3 施工要点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15.1 一般规定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5.3 施工要点16 电气安装工程16.1 一般规定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6.3 施工要点1 总则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 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4.1 一般规定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篇二: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编制依据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6242-2002)5.《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建标[2002]219号)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1-2003)9.《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11.厨房家具标准与有害物质限定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3.我公司多年施工经验目录1.工程概况51.1 工程简介2.对施工任务的认识5 2.1 对任务范围的理解2.2 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2.3 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优势3.施工部署63.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3.2 施工组织理念3.3 施工部署3.4 管理架构及组织机构3.5 施工进度安排4.施工筹划94.1 劳动力计划表4.2 施工机具计划表4.3 主要材料(来源及性能指标)4.4 现场平面管理4.5 现场分区安排4.6 施工垃圾处理4.7 施工用水用电5.施工方案 105.1 施工前先行确定标高及水平尺寸5.2 嫡系队伍承担施工工程任务5.3 有效地控制材料的供应期5.4 施工班组实施综合效益管理5.5 对设计的深化和互补5.6 施工协调工作5.7.1与设计单位的协调5.7.2与总包监理单位的协调6. 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监控要点126.1 吊顶工程6.2乳胶漆施工方法6.3壁纸施工方法6.3 木门安装工程6.4 墙面贴砖工程6.5 窗台板安装6.6 壁柜、吊柜安装工程6.7 地面贴砖6.8 木地板施工工程6.9 水暖精装修6.10 电气精装修6.11 灯具安装施工方法6.1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施工方法7.用于本工程的管理制度及技术组织措施7.1 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制度7.1.1 质量管理制度7.1.2 施工管理制度7.1.2.1 施工人员行为准则7.1.2.2 施工队进场施工筹备规定7.1.2.3 临时施工用电管理规定7.1.2.4 施工现场保安人员守则7.1.2.5 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规定7.1.2.6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7.1.2.7 材料管理制度7.1.3 实行技术质量岗位责任制度7.1.4 实行材料及半成品检验制度7.2 施工安全生产及消防保证措施7.2.1 总则7.2.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防火职责7.2.3 职工安全防火守则7.2.4 专职安全员安全防火职责7.2.5 施工场所主要负责人安全防火职责7.2.6 工地管理员安全防火职责7.2.7 工地仓库保管员安全防火职责7.2.8 工地电工安全防火职责7.2.9 油漆工安全防火职责377.2.10 杂工安全防火职责7.2.11 木工安全防火职责7.2.12 其他工种人员安全、防火职责7.2.13 仓库管理人员安全、防火职责7.3 施工进度的技术保证措施7.4 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保证措施7.5 材料运输、仓储、搬运及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措施7.6 节能措施7.7 文明施工保证措施7.8 交工后保修服务措施7.9 环境保护措施8.结束语 52 附件:附图一:施工现场组织机构图附图二:精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附图三: 安全消防保障体系附表一:施工机械表附表二:施工形象进度计划表附件一: OHS管理方案附件二:环境管理方案附件三:重大危险源清单1.工程概况1.1工程简介:此项目为沪政储出[2004]7号地1#楼-5#楼为户内、首层大堂、电梯候梯厅及入户走道装饰装修工程。

2.对施工任务的认识2.1 对任务范围的理解此次施工的范围是:沪政储出[2004]7号地1#楼-5#楼为户内、首层大堂、电梯候梯厅及入户走道装饰装修工程。

每栋楼各2个单元,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

主要项目包括:墙地砖的铺贴、顶面乳胶漆、墙面壁纸、安装实木复合地板、安装木踢脚角线及门、门套、门五金、电气安装、安装厨柜及设备、洁具龙头安装、石膏板吊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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