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名命名规则
上海市十六个区名称的由来(图)

上海市十六个区名称的由来(图)1964年5月~1980年10月期间,上海市辖有10个市区: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10个郊县: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奉贤、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崇明。
之后经过几次设立和合并,撤县设区。
(1992年10月,川沙全境、原上海县三林乡和黄浦、南市、杨浦三个区的浦东部分,建立浦东新区。
同时对嘉定撤县设区。
随后又对金山、松江、青浦撤县设区;2000年6月,撤消南市区,并入黄浦区;之后南汇、奉贤撤县设区,宝山的横沙乡、长兴乡划归崇明县。
2009年4月,南汇区划入浦东新区;2011年6月,撤消卢湾区,并入黄浦区。
)2016年7月22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在崇明召开“崇明撤县设区”工作大会,会上宣布目前上海唯一一个县——崇明县撤县设区。
上海最后一个县级行政建制——崇明县”撤县设区“之后,从明洪武年间开始叫了640多年的“崇明县”成为历史。
至今上海市辖有16个区: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
下面就现在的16个区名的由来整理出来,以飨同好。
黄浦:“黄浦”的地名得名于清代始称的“黄浦江”,本区位于黄浦江最具特点的中段。
黄浦江是上海境内最大的河流,被誉为上海的“母亲河”,源自西部的淀山湖,在北部吴淞口注入长江。
战国时,早年的黄浦江体量和规模并不大,经常泛滥或缺水,当时的楚令尹黄歇(后被封为春申君)进行调研,指挥和带领百姓疏浚和开凿治理,从此变水患为水利,百姓感激黄歇,把此江叫做“黄歇浦”,“黄浦”是“黄歇浦”的简称。
静安:得名于区内的“静安寺”。
相传,静安寺建于三国吴赤乌年间,为江南名刹。
境内历来有“静安八景”,即赤乌碑、陈朝桧、讲经台、虾子潭、涌泉、绿云洞、沪读垒及芦子渡,历代题咏甚名,今均湮没。
长宁:得名于区内的主干道“长宁路”。
长宁路原名浦内路,为泥土路,1989年,铺设成水泥路面,改名以四川省南部的长宁县名称为路名,并有其永久安宁之意。
上海路名趣谈

上海路名趣谈上海路名趣谈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上海开埠。
上海是座海纳百川的移民城市。
1949年上海解放前,马路路名好多以外国人名字或地名来命名,极富殖民主义色彩,有损国格,解放后,为体现城市新面貌,一律取消旧名:如林肯路,霞飞路,海格路,白利路,哈同路,极斯菲尔路,戈登路,亚培尔路,貝当路,麦根路…… 后来在取路名时,定下一条框架原则:以省,市名来取路名,以纵横来划分。
南北方向都以省,自治区来取名。
如:新疆路,西藏路,云南路,广西路,四川路,浙江路,江西路,山西路,陕西路,江苏路,山东路,河南路,湖南路,贵州路,福建路,唯一广东路是东西走向的。
东西走向的路名以城市取名,如:南京路,北京路,贵阳路,九江路,汉口路,福州路,延安路,南昌路,唯成都路,重庆路是南北走向的。
不知啥原因,上海唯独没有安徽路。
随着上海城区范围扩展,新增的大小马路不计其数,就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去解决。
如浦东张江高科技发展园区,路名采用中外科学家的名字:牛顿,哥白尼,高斯,爱迪生,达尔文,华陀,祖冲之,张衡,李时珍,毕昇,蔡伦,闵行地区以植物中的树名来命名:如紫薇,银杏,黄桦,紫藤,百合花,长宁古北新区:红宝石,蓝宝石,玛脑。
这个办法,实在太有创意,太有文化韵味了。
上海解放后,对各区路名的设置,是有过规定的,按区所在方位,对应中国地图上的地理位置来确定。
如徐汇区在市西南,对应广西地名:南丹路,桂林路,柳州路,钦州路,田林路,桂平路,百色路…… 长宁区也在市西南位置,对应贵州地名:镇宁路,遵义路,玉屏路,茅台路,娄山关路,威宁路,锦屏路,剑河路,平塘路,甘溪路,可乐路。
普陀区处市西北位置,对应陕西地名:洛川路,宜川路,铜川路,志丹路,石泉路,汉中路,延长路,子洲路,清涧路,镇坪路,岚皋路,定边路。
虹口,楊浦区在市东北,对应东北黑,吉,辽三省,齐齐哈尔路,四平路,长春路,大连路,嫩江路,辽阳路,佳木斯路,牡丹江路,鸭绿江路,海伦路。
上海为什么以全国省市地名命名,看了这些你就知道了

上海为什么以全国省市地名命名,看了这些你就知道了来过上海的各位,⼀定注意到上海浦西都是以各地地名为主进⾏命名的,今天梳理了⼀下,我们⼀起来看下:⾸先,上海的道路命名有⼀个⽐较复杂的历史,上海市的道路命名主要以省市级地理位置为参考来命名的,然⽽上海的道路以省市和地理实体来命名的起源,来⾃英租界的历史。
为了称呼、记忆的⽅便和显得整齐,⾃1862年开始,英租界的路名开始趋向于以中国其他省份的省名和城市之名来加以命名。
经过⼀段时间的过渡,1865年,英美租界当局通过严格照⾏的议案,决定在原英租界内实⾏南北向的道路以中国的省名来命名,东西向的道路以中国的主要城市之名来命名。
为此,将旧有的⼀些道路名称作了调整和更改,将已经符合这⼀规定的⼀些路名作了正式肯定,此外对未加命名的道潞按此规定作了新的命名。
英租界的主要道路经、调整、命名后的情况如下两表。
1865年英美租界当局提出的以外地省名和城市之名来命名道路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泛的运⽤。
到1943年10⽉,民国32年(1943年)10⽉汪伪上海市政府公布对原租界和越界筑路区域240条道路的更名⽅案,以欧美⼈名命名的166条道路全部更名,如爱多亚路改为⼤上海路,霞飞路改泰⼭路等。
少数以西⽅在沪机构、外国地名等命名的也作更名,如公馆马路改⾦陵路,哥伦⽐亚路改番禺路等。
与租界有关的⼈和事命名的道路如法华民国路改民国路、虞洽卿路复名西藏路等。
此外还将⼀些英、美、法租界都⽤的重名道路予以更名。
新路名⼤都以全国各省、市、县、镇,⼭川等名命名,更名⽅法多数⽤谐⾳和半谐⾳,如韬朋路改通北路、⾼恩路改⾼安路、赫德路改常德路、平济路改济南路等。
1951年起在市区周围⼤批住宅⼩区内修筑许多道路,旧住宅区改造也修建⼀批道路,⾄1958年共命名新筑道路170余条。
新建住宅区内的道路命名,仍以中国省、市、县名命名的⽅法,并注意到地理位置的对应,如:杨浦区选⽤东北各省地名,有鞍⼭路、本溪路、松花江路等;浦东沿江选⽤⼭东省地名,有潍坊路、乳⼭路、崂⼭东路等;上海⼀直有把城市名作为路名的传统,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展,路名地名化愈演愈烈,⽽且根据地理位置设置,看路名就⼤概知道其所处的位置,⽽且也很⽅便。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
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协商一致,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地名办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门弄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市的地名审批部门应当自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批的地名文件抄送市地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地名办汇编入地名录的,视为依照本条例批准的地名。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门弄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一)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地名办应当建立地名资料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查询服务。
公路的路名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制作。
城市道路的路名标志样式,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本市门弄号牌的样式,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予以更新。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地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沪地办〔2015〕43号各区县地名办:《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现予印发,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2005年12月26日沪地办〔2005〕15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等四项地名命名规则的通知》(沪地办〔2015〕4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下列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适用本规则:(一)道路、桥梁、隧道、地道名称;(二)轨道交通的站、线名称;(三)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名称;(四)客运、货运枢纽站名称。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轨道交通线路名称的格式为“轨道交通+序号+线”。
三、通名规则:(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地道、隧道、港、港区、码头、站、线等。
(三)特定通名的标准:1.大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崇明县除外)。
2.大桥:跨越黄浦江、长江或跨海的大型桥梁。
3.隧道:穿越水体、山体的通道。
4.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5.天桥:人行上立交。
四、专名规则:(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沪规法〔2004〕1235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沪规法〔2004〕1235号各区(县)规划局、地名办:为了全面落实上海市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地名管理(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规划道路、桥梁等市政交通设施,已有经批准的名称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尚无批准名称的,应使用规划暂用名,规划暂用名命名规则另行制定。
未经批准,现状道路的规划延伸段不得直接标注被延伸的道路名称。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规划编制信息告知地名管理部门,便于地名的跟踪管理。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本规划中使用的规划暂用名,需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的地名管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地名申请审批事项告知单》,告知下列事项:1、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下列有关手续:(1)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2、新建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应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地名办申报,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附送地名批准文件。
上海市地名管制办法.doc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市府第47号令发布日期:1993-10-8执行日期:1993-10-8生效日期:2001-1-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第三章地名的申报与审批第四章地名标志第五章地名的书写与书刊出版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命名或更改地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区、县、乡、镇、街道等各级行政区域名称以及以群众自治组织划分的居民居住地、村(以下简称居民居住地、村)名称;(三)工业区、开发区、区片、地片等名称;(四)住宅区、集住地、自然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五)市区道路、城镇道路、高架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等名称;(六)确需命名的综合性办公大楼、高层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七)广场、机场、铁路(站、线)、地下铁道(站、线)、隧道、大中型桥梁、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道、海塘、江堤、水闸等市政、交通、水利设施名称;(八)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九)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地名委员会(以下称地名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地名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地名办),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同级地名委的日常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三)定期组织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四)检查有关部门设置、管理各种地名标志的情况;(五)组织编纂和出版地名书刊、地名图,负责审核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各种出版物;(六)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七)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来源: 1999-11-15(市地名委1999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除应当遵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二)一般不以外国地名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地域的范围之内;(五)一般不使用通名重叠;(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使用'广场'、'中心'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主要功能的词语。
第四条居住区、建筑物使用以下通名的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村,指外环线内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及外环线外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二)城,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
(三)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在8000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四)中心,指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
(五)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六)大厦,指12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建筑物。
(七)公寓、园、苑,指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花园、花苑,指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九)别墅,指容积率不超过0.35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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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名命名规则
上海地名的命名规则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反映了上海这座城市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特点。
在上海,地名的命名不仅仅是为了标示地理位置,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上海的历史文化。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地名的命名规则。
一、地理特征命名法
上海地名中有许多是根据地理特征来命名的。
比如黄浦江,它得名于江中的黄浦洋;外滩,是因为位于黄浦江的外岸;陆家嘴,因为它是一块凸出的陆地,形状像一个家庭传统的瓜果筐。
二、历史文化命名法
上海地名中有不少是以历史事件或文化名人命名的。
比如人民广场,是为了纪念中国人民的胜利;豫园,是为了纪念上海的豫园建筑;宋庆龄故居,是为了纪念中国近代史上的杰出女性宋庆龄。
三、行政区划命名法
上海的行政区划也有一套完整的命名规则。
比如浦东新区,是因为它位于黄浦江的东岸;徐汇区,是为了纪念清朝时期的上海知名人士徐汇;长宁区,是为了纪念上海的长宁庙。
四、商业地标命名法
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许多地名是以商业地标命名的。
比如南京
路,是上海最繁华的商业街之一;陆家嘴金融中心,是上海的金融和商业中心;新天地,是一个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的时尚区域。
五、居民区命名法
上海的居民区也有一些有特色的命名法。
比如静安寺,是因为这里有一座古老的寺庙;五角场,是因为这个地方的建筑形状像一个五角星;虹口,是因为这个地方有一条虹口江。
六、外来语命名法
上海是一个国际化的城市,许多地名也是以外来语命名的。
比如上海火车站,是为了方便外国游客的理解;浦东机场,是为了强调其国际化的特点;淮海中路,是因为这个地方曾经是外国人聚居的地方。
上海地名的命名规则丰富多样,反映了上海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特点。
这些地名不仅仅是地理位置的标示,更是上海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上海地名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座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增进对上海的认识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