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中心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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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修、保养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综合管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管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人员进行考核。

2. 安全教育培训(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对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施工、维修、保养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5. 应急预案(1)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生产记录(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包括安全检查、事故报告、整改措施等。

(2)定期对安全生产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分析,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

五、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1.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和评估;3.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和督促综合管廊管理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1.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综合管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对管廊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对电气、消防、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项目建设单位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管理(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3)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4.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合理布局,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通风、照明、防尘、防噪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舒适。

(3)严格执行防雷、防雨、防洪等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流程。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一、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目的1. 规范管理建立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规范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设施损坏和事故发生,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2. 保障运营管理制度可以为综合管廊的运营提供指导和保障,确保整个管廊系统能够有效地为城市提供各项基础设施服务。

3.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和保障运营,综合管廊能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促进发展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对综合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新更新等管理内容,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对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 运营管理包括管廊内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费用收取和结算等内容,保证管廊运营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4. 环境保护管廊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对管廊周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管廊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5. 法律法规遵守对综合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管廊的合法、规范运营。

三、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执行1. 依法执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管廊的合法运营。

2. 制度落实管廊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3. 监督检查管廊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廊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管理问题和违规行为,需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四、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监督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综合管廊管理监督机构,对管廊的管理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督。

2.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管廊的监督。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与管理方案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与管理方案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与管理方案介绍城市综合管廊规划与管理方案是为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火灾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以及有效保护地下管网的安全和稳定而制定的方案。

其中,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天然气等管线。

规划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和实际需求,合理布局管线,确保管廊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营管理。

管理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段管理的原则。

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管线出现的故障和问题。

此外,对于在管廊中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以免对管线造成影响。

火灾防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火灾防范措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可以及时疏散,管线可以得到有效的隔离和控制。

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为重。

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维护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清除污泥、垃圾等杂物,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此外,对于在管廊中排放废气、废水等产生的污染物,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地下管网保护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注重保护地下管网的安全和稳定。

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管线的情况,确保管线之间的不干扰,同时注重管线的保护和隐蔽,避免地下管网受到破坏和损害。

结论城市综合管廊规划与管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面。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可以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保护地下管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火灾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一、引言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下空间中集中铺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综合管廊的建设数量逐渐增多,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强化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确保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三、实施措施1.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各专业管线单位参与的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标准和协调各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

同时,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管线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专业管线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安全预防措施加强综合管廊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配备专业的应急抢修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5. 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综合管廊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市民普及综合管廊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

四、责任分工1.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政策、标准和协调各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2. 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负责本单位所辖管线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参与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细则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细则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细则综合管廊是一种综合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它包括各种管线(如电力线、通信线、自来水管道等)和其他设施(如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的集合体。

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和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管廊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责任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管理原则和责任分工。

首先,要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平的原则,确保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各方面的配合和协作,从而提高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效率。

二、完善施工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各种施工活动。

因此,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完善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活动的标准与要求。

这包括施工许可、施工报备、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运营需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因此,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这包括定期巡检、设备检修、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综合管廊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维护管理中,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综合管廊设施和设备的数据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效率。

四、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安全监测、安全预警、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推进信息共享制度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推进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综合管廊的运营效率。

六、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度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度的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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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中心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保山中心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综合管廊主管部门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

第七条对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综合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八条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综合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

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
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
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第十四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
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
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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