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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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 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 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 35 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

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 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自2006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5号令)颁布起,在土地评估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实行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制度,并将实践考核确立为执业登记的必经环节。

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将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取得,与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分开进行,充分体现了土地估价行业对土地估价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的重视。

“传、帮、带”的实践考核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从掌握书本知识,到提高实际操作技能,最终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作业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在专业实践期内,通过经验丰富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对实践人员“传、帮、带”式的培训,新人能在实际工作中尽快掌握运用所学知识,以及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土地估价作业的能力,逐步达到执业所需的技能标准。

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先完成专业实践,后申报参加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土地估价师从取得资格证书起,开始从事为期两年的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实践期内,估价师尚不具备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作业的资格,也不具备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估价作业、承担辅助工作。

在此期间,估价师除了参与估价业务、定期记录自身实践情况外,还应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自主学习、了解市场动态及时事消息,培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

专业考核是对土地估价师实践成果的检验,是通过组织考评专家对实践人员提交材料进行评审的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材料包括实践人员亲身所参与的估价项目的“业绩清单”、“实践总结”、“案例分析”等等。

实践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2007年第一次实践考核工作开展以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已举办了八次专业考核。

在工作逐步规范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实践考核的考评仅对考核时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只重视考查实践结果,缺乏对实践过程的跟踪与了解,以至出现为了应付实践考核而考核,抄袭实践总结、案例分析的现象。

土地估价师考试估价理论与方法完整版

土地估价师考试估价理论与方法完整版

第一部分地价理论第一章地价理论土地价格的内涵与外延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经济价值的反映,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

对于土地来讲,购买土地实际上是购买土地的权利,不同的土地权利为购买者带来的收益不同,因此其价格也不同,实际中可以表现为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我国土地价格的形式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价格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多年地租再会的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

土地价格的主要特征1、土地价格是权益价格2、土地价格不由生产成本决定,主要是土地的投资与回收及其应得的投资收益,实质是地价的附加。

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利息率大小3、土地价格主要土地需求决定4、土地价格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社会有机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社会平均利润的下降、土地的稀缺性、土地需求的增加5、土地价格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土地的固定性与一般物价的区别1、表示方式不同土地除以价格表示外,还可以用租金表示2、价格基础不同基础是土地权利和收益的购买价格3、形成时间不同缺乏完整的市场,价格形成的时间长且相对比较困难4、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高低不同生产成本决定土地价反映的主要是作为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经济价值,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5、地价主要由需求决定6、地价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个别性7、地价呈明显上升趋势土地一般不具有折旧现象8、市场结构不同地产的个别性和不可移动性决定土地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9、折旧现象不同土地价格的类型1、按土地权利分类: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租赁权价格2、按土地价格形成的方式:交易价格、评估价格(交易底价、基准地价、课税价格)3、按政府管理手段:申报价格、公告(示)地价4、按土地价格表示方法分:土地总价格、单位面积地价、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格/总建筑面积单位地价=楼面地价x容积率5、按土地存在的形态分类:生态价格、熟地价格、毛地价格、净地价格6、按土地交易方式分:拍卖价格、挂牌价格、协议价格、招标价格7、按土地价格使用目的: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课税价格、征地价我国现行地价体系一系列不同名称、不同表现方式、满足不同用途的价格,构成了整个价格体系我国的地价体系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以标定地介、交易地价或交易评估价为主要成分,具体包括以下集中形式,即: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底价或交易评估价、成交价格、由以上4种类型衍生的抵押贷、税收、资产核算、土地转让等方便使用的地价等,标定地价、交易底价、成交地价属于宗地地价类型,基准地价是目前区域平均价最常见的形式,标定地价和交易底价是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地价形式。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

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

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

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

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五)同期指导的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土管专业介绍

土管专业介绍

土管/土测专业一、专业全称及性质:土地资源管理(理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与地籍管理方向)(文理兼收)二、主修课程:《地学基础》《普通测量学》《现代地籍测量》《管理学原理》《土地管理学》《遥感基础与应用》《土地行政管理》《土壤学》《土地利用管理》《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土地资源学》《村镇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规划学》《土地信息系统》三、与专业最接近的选修课:《计算机地图制图》《土地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统计学》《计算机辅助设计》四、专业技能:1、软件(绘图):MAPINFO、ARCGIS 、CASS、AUTOCAD2、实践技术:熟练掌握水准仪、经纬仪、钢尺量距、全站仪(尼康332)、GPS 等测量仪器的操作。

五、考研涉及课程:英语、政治、数学、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西方经济学六、可供参考的考研院校、方向和相关名师:另外,还有以下考研方向:(一)四川农业大学:1、土地资源资产管理2、土地利用管理3、土地信息管理(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土地调查与评价2、土地利用与生态恢复3、不动产评估4、土地利用规划5、土地信息技术与应用学(三)同济大学:1、土地经济与管理2、不动产评估与管理3、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4、地籍与土地信息管理5、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6、土地行政与土地法7、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8、房地产政策分析与评价(四)中国人民大学<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专业>:1、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2、教育行政管理(五)武汉大学:1、土地资产管理2、土地政策与法规3、房地产经营管理4、物业管理(注:资料主要来源于湖北考研网,华夏土地网,东东网,中国考研网等,仅供参考。

)七、就业方向可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策划经营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土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不动产评估公司、土地整理公司、土地测绘公司、相关绘图软件开发公司、国土资源局测绘院、计算机系统技术公司等,从事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土地信息系统开发、地籍测量、工程测量、软件开发等工作。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3年2月13日)第一条为适应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只有按本办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具有独立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其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内容:1.土地管理知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4.土地经济、金融、会计等基本知识;5.土地利用、建筑经济及城市规划等知识。

第五条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能公正、客观地开展土地估价工作。

第六条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后或获得土地管理、土地估价博士学位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一年以上的;2、获得土地管理、土地估价硕士学位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二年以上的;3、获得初级技术职称后或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的;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五年以上的;5、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土地估价或土地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

第七条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者,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到省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名,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

考试科目、大纲制订等行组织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

考试命题、考卷审阅等工作有国家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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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颁布日期:20061122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报名条件考试考务法律责任附则
经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

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

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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