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最新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without losing mone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新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依法实施。
市规划、劳动、农业、统计、**、民政、物价、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年制定实施的,但就目前为止该市政府尚未对征地补偿安置作出新的规定,因此该实施办法现在也是依然有效,并且在实际在当地进行拆迁安置的时候也是可以继续适用。
该实施办法中主要对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等作出了规定。
法条链接:崇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定(2014)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实施主体。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人社、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玉龙新村棚改赔偿方案

1. 引言玉龙新村位于中国某省某市,是一个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老旧棚户区。
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制定了玉龙新村棚改赔偿方案。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玉龙新村棚改赔偿方案的内容、涉及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该方案,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 赔偿标准2.1 房屋补偿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棚改条件的居民,将进行房屋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拆迁居民将获得新房,新房面积以被拆旧房面积为基准,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对于没有购房需求的居民,可选择现金补偿,补偿比例为被拆旧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
•迁出居民的周转房问题将由政府提供解决方案,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2.2 公共设施补偿为了确保居民在搬迁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棚改方案还包括对公共设施的补偿。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居民搬迁后新房内的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安装,保障正常使用。
•向居民提供对应面积的车位,解决停车问题。
•在新村周边配套建设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资源。
3. 赔偿程序3.1 赔偿方案公示市政府将公示玉龙新村棚改赔偿方案,并在公示期内接受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一般为15天,确保居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3.2 居民申请认定居民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棚户区改造对象。
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认定。
3.3 调查评估和协商经过认定的居民将接受政府组织的调查评估,确定被拆旧房的面积和合理补偿方案。
此外,政府还将组织专业团队与居民进行协商,明确搬迁安置、补偿方式等相关事宜。
3.4 签订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居民和政府将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款项、搬迁时间、新房面积等。
3.5 实施赔偿方案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政府将按时拨付补偿款项,并组织搬迁工作。
玉龙新村旧改补偿方案

引言玉龙新村是一个位于中国某城市的老旧住宅区,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该住宅区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物逐渐老化,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逐渐下降。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城市规划部门决定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并制定了玉龙新村旧改补偿方案。
1. 旧改背景和目标玉龙新村的旧改项目的背景是该住宅区的老旧建筑和基础设施,例如陈旧的房屋、老化的管道和电线等。
旧改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拆除老旧建筑和重建现代化住宅、更新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 旧改范围和时间计划旧改项目将涉及整个玉龙新村,包括所有建筑和基础设施的更新和改善。
旧改项目预计将于2022年开始,根据计划,整个项目将在2025年完工。
3. 居民补偿方案为了确保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城市规划部门制定了玉龙新村旧改补偿方案。
该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房屋补偿根据旧改项目的需求,居民的房屋将被拆除,同时他们将获得全新的现代化住宅。
补偿方案中规定,居民的新住宅将按照原有房屋的面积和品质进行分配。
特殊情况下,居民还可以选择补偿金额,以便自行购买新房。
3.2 迁移费用由于旧改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并重新安置居民,因此城市规划部门将为居民提供迁移费用补偿。
补偿金额将根据居民的迁移距离和居住面积进行计算。
3.3 生活费用补贴为了让居民在搬迁和建设过程中能够正常生活,城市规划部门将为居民提供生活费用补贴。
补贴金额将根据居民的家庭人口数量和收入情况进行计算。
3.4 小区设施旧改项目将重新规划和建设小区设施,例如公园、健身房、商店等。
居民将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设施。
3.5 临时住所在旧改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居民被迫搬离他们现有的住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城市规划部门将提供临时住所给居民,以确保他们有合适的地方居住。
4. 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部门将承担以下责任,以确保玉龙新村旧改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制定详细的旧改计划和方案,包括时间计划、范围和补偿标准等。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委员会,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2012.08.21生效日期: 2012.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
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八条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给片区补偿方案

4.签订协议:与被征收入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方式和期限。
5.补偿支付: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征收入支付补偿款。
6.监督执行:设立监督机构,确保补偿协议的执行,处理补偿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六、保障措施
1.信息透明:公开补偿政策、标准和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3.附着物补偿原则: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绿化、围墙、水池等,根据实际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4.补偿方式原则: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用者选择。
四、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三给片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合理确定房屋补偿金额。
一、引言
为响应国家发展战略,三给片区即将进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在此背景下,为确保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补偿方案。本方案旨在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目标,保障被征收入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补偿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补偿方案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确保补偿标准统一,补偿过程公开透明,让被征用者感受到公平公正。
3.及时高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偿款及时发放,减轻被征用者的经济负担。
三、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原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2.房屋补偿原则:按照被征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补偿标准。
八、附则
1.解释权:本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三给片区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补偿实施细则(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补偿实施细则(最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X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X国土资发〔X〕35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24号)等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技术要求,为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49号),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内旧房拆除、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旧房拆除对象认定标准(一)旧房拆除对象必须符合《X河土家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县域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建设用地图斑内。
(二)旧房拆除对象应包含正房和附属房两部分,如不拆除正房,只拆附属房的不能纳入增减挂钩项目,不能予以补偿。
只有正房无附属房的,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按照群众自愿拆除原则,老旧房屋、无人居住的闲置旧房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四)已进城居住、异地居住的农户原有宅基地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五)一宅多户中部分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另一部分属非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原则上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六)被拆除旧房在旧房前期调查认定之后,进行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且不再纳入增减挂钩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参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的通知》(X 府办发﹝X﹞155号)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实施细则。
二、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程序(一)各乡镇(街道)为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实施主体,经县国土资源局反馈任务名单后,立即开展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工作,并建立旧房实物丈量台帐,明确旧房所有者基本信息、房屋面积(未拆除房屋面积、已拆除房屋面积)、房屋结构、已拆除房屋的时间。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玉政办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7〕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房产局、规划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做好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货币补偿,符合用地安置条件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1.宅基地。
(1)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地价补偿;如证书登记面积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农户住宅用地标准限额(以下简称“法定用地限额”)且存在闲置的,超出部分中的闲置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
(2)未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占地: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90%补偿。
1982年3月至拟征地公告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完整住宅基础、已崩塌祖传住宅房屋和周边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或“凹”字形环圈的天井等占地: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以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根据农户的法定用地限额及他处另有(被征、未征)宅基地数量情况,分别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已达法定用地限额的,按40%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未达法定用地限额的.差额内部分按80%补偿,超出差额部分按4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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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沙村原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07年11月20日市旧改办讨论通过)
为加快推进玉沙村改造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使其在改造中真正受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沙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
(一)对经调查核实的现状房屋及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005年5月26日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不含补助
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四)实行实物补偿的,在北区选择80亩左右土地对原村民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方案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1、原则上按现状房屋结构置换比例和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为标准提供住宅安置房(建筑结构置换比例:框架1:1;砖混1:0.8;砖瓦1:0.6)。
提供住宅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三种。
一个孤寡老人以一户计,按最小户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进行安置。
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按以上标准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建
筑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小于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
住宅安置房自交付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2、在北区提供商业用房,人均享受购买18平方米,价格按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的综合成本价(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不享有按以上价格购买商业用房的待遇。
3、按签订拆迁协议时间并按协议完成搬迁的顺序来选定住宅安置房和商业用房。
(五)土地补偿:对已办理土地证以及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镇(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给予补偿;。
二、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拆迁补助、补贴
(一)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
选择实物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补偿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三)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四)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在此时间男性60岁(含60岁)以上,女性55岁(含55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四、特困户、低保户扶持
(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
物业管理费补贴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从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就业扶持
(一)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被拆迁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执行。
(三)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拆迁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应当按照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号)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四)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五)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并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被拆迁人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六、子女教育
被拆迁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
转学就读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办理。
七、税费减免
(一)被拆迁因拆迁而重新购买住房或置换安置房的,免交房屋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案查询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二)被拆迁人安置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开户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价格给予20%的优惠照顾。
(三)被拆迁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
(四)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原村民的界定和计户标志及实物补偿具体分配方案另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