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本文档是一份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被罚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及司法救济、处罚履行等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被罚当事人为某公司,位于XX街道XX号。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等。
市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并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处以罚款XXXX元;
2.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停业整治X天;
3.对被罚当事人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好相关问题,
向城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以上责令停业整治期间,被罚当事人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申诉及司法救济
被罚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单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经过受理或者复核后,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履行
被罚当事人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
对于责令停业整治的处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作,并经市城管局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结语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文书,其起到了标识、告知、惩罚和保护的作用。
本文档通过对加粗、斜体等Markdown文本格式的运用,使文本排版更加合理、清晰,符合行政文书的规范和美观要求。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
地址:[填写被处罚单位地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填写]
违规行为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证,[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违规行为一:[填写违规行为一具体描述]
2. 违规行为二:[填写违规行为二具体描述]
3. 违规行为三:[填写违规行为三具体描述]
以上违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给城市管理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处罚决定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详细描述需要改正的事项]
2.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填写罚款金额]元。
处罚依据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
2.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责令改正需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期限]内进行。
2. 罚款需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填写期限]内缴纳。
处罚决定的告知方式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等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个人】李军鹏【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萍【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李军鹏【本院观点】2008年1月1日《XX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对于集体土地上违建房屋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基本原则拘留查封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30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71行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吝亚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鹏。
上诉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军鹏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8月16日,原西安市雁塔区XX乡XX街建成后将对外出售,并附带土地使用证。
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赵某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个人】赵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代理律师/律所】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义冯文春邓向阳【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听证程序拘留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赵某与彭智勇系夫妻关系,彭帛彦系赵某之子,赵某、彭智勇、彭帛彦均为长沙市雨花区居民。
二、赵某2007年9月向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报告,申请在自有土地上建造住房一栋。
合丰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报告上签署了“情况属实,敬请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的意见并盖章。
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冀08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松平祁春梅闫鸿【审理法官】刘松平祁春梅闫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树林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树林【当事人-公司】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宝力【代理律所】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树林【被告】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张树林提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x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x号)规定,对其涉案建设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的主张,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关联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树林提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x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x号)规定,对其涉案建设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的主张,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时间:2003-09-19 当事人: 徐新勤、董峰、陈莉法官: 文号:426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
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
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2I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
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ll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2.证人陈平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
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
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
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
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
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黄海瑞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郑明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郑明添【当事人-公司】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晓丽蔡龙泉【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明添【被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现场笔录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之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因机构改革,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泉州市城管局。
故泉州市城管局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本案中,台投区城管局根据惠安县洛阳镇人民政府的反映,在履行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通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后,查明郑明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于2011年期间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房屋的南侧扩建一幢局部三层建筑物,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城管处罚决定书范文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管处罚决定书范文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城管当场惩罚打算书范文一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22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
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22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和《行政惩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需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惩罚。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惩罚。
如不服本惩罚打算的,可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打算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打算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惩罚机关(印章)年月日承办部门: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签收人:签收时间:城管当场惩罚打算书范文二当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经查: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规定,打算对你单位赐予以下惩罚:1、 ; 2、。
要求你(单位):①在年月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②于年月日之前履行行政惩罚。
假如你(单位)不服本惩罚打算,可以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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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
年月日
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
现要求你(单位):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
签收人:签收时间:
被处罚人:/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xx地址:xx市
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以上有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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