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组织编写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认定和评价材料,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和《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智能﹝2018﹞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投资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细分领域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主要是企业通过行业技术进步对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知识产权发展、技术服务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合作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已获得有效专利、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发表论文情况等)、主要创新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技术发展目标、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修订)根据省政府加强开发区管理工作要求,为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全省开发区全面提升发展水平,我厅在认真总结全省开发区三年综合考评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商务部和其他省有关评价方法,对《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强开发区的整体经济实力;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为动力,不断增强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集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完善功能配套、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不断营造开发区发展新优势,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编制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导向优化指标体系,力求反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发展趋势和发展重点;突出省级以上开发区阶段性经济发展特点,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区域。
(二)系统性原则。
指标设置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各有侧重,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着力体现开发区发—3—展规模、质量、效益和增长四者的统一。
(三)兼容性原则。
既要坚持统一考核,又要实行分片评价;既要评价开发区发展现状,又要评价发展趋势;既要计算综合指数,又要计算分类指数。
(四)连续性原则。
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作必要调整,但为反映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轨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五)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设置力求简单、适用、易操作;选取具有共性的、资料易于获取、容易量化的指标,并尽量与现有的统计体系衔接。
三、指标体系考评指标体系设定4类目标38个单项指标,权数总值设为1000。
4类目标为:经济规模、发展质量、综合效益和增量增速,权重比值为3︰2.5︰2.5︰2。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指标体系—4—注:1. 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2.指标A6、B3、B10、C8、C9为复合指标,其中A6由“进口总额”(权数10)和“出口总额”(权数30)组成;B3由“发明专利授权数”(权数15)和“其他专利授权数”(权数10)组成;B10由“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和“是否通过ISO14001认证”(权数各10)组成;“万元增加值能耗”和“万元增加值水耗”分别由绝对数和降幅(权数各15)组成;3.D类指标增量与增速权数各占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浙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和美丽浙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标本兼治、科学还田、高效离田、科学焚烧的总体思路,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加强露天焚烧治理,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持续深化“千万工程”,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健全,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水平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不断优化,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到2024年底,新建、提升100个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培育50家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露天焚烧监控覆盖面持续提升,构建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扑灭)高效闭环处置机制。
到2027年底,全面建成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其中“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离田利用率达到45%。
二、高效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一)提升秸秆科学还田水平。
因地制宜运用机械低留茬(不高于15厘米)收割、深翻深松深耕、农作物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等耕作技术,大力推广秸秆制肥(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堆沤腐熟还田、粉碎还田等肥料化还田技术,开展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与评价,提高秸秆科学还田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2 .各项二级指标的加减总分超出其相应的一级指标权重分值的,加减总分以其所属一级指标分值为上限;
3 .遵纪守法指标项下,案件信息应在结案后使用,同起案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取最高扣分项;
4 .正向激励指标项下,相应的荣誉奖励以及注册批件等需提供盖有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标准起草、创新认定加分仅限一次;
5 .符合正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情形,经审核同意进行信用修复的,清除扣分值的5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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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分)基本要求机制与体制(30)技术创新体制(4)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技术中心组织机构与经费预算制度的设立与执行情况 2 合理科技投入机制(15)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12 ≥3%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年(次)增长 3 ﹥0%人才激励机制(5)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1.2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重 2 ≥2%中心人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人次占中心人员的比重 1 ≥8% 对外合作机制(6)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10%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2 ≥12人月企业境外开发设计机构数 1 ≥1技术与人才(30)创新队伍建设(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2%中心拥有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2 ≥3技术中心大学本科和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中心人数比重 2 ≥50% 创新条件建设(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5 ≥1000最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万元) 5 ≥150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2 ≥1 技术储备积累(10)中长期研发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4 ≥10%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4 ≥1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1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3、技术中心组织结构: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4、技术中心经费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作为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5、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6、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10、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11、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2、中长期研发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不少于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3、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大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4、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5、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17、最近三年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用于企业内部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与系统设备等信息化建设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18、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9、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20、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2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2、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3、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外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4、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7、技术中心大学本科和中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中级职称或尚未获得高级、中级职称但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人员数。
28、技术中心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技术中心人员参加国内外技术创新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29、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30、企业境外开发设计机构数:指企业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31、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中心)的数量。
32、企业主营业务国内外行业分析研究报告:指企业对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在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国内外行业分析研究报告。
33、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34、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数:指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际领先项目数。
3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6、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7、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9、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之和。
40、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三、各行业加权系数表:注: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0%计算;轻工Ⅰ为家电、轻工机械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