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种场分类:
种场级别: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格每一项都必须填写完整,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2、表格各项指标解释如下: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种场分类:种猪场、种牛场[种乳牛场、种肉牛场、种水牛场、种牦牛场]、种羊场[种绵羊场(种细毛羊场、种半细毛羊场、种粗毛
羊场)、种山羊场(种绒山羊场、种奶山羊场、种肉山羊
场)]、种禽场[种鸡场、种鸭场、种鹅场]、种兔场、种马
场、种驼场、种蜂场、种犬场、种驴场、种鹌鹑场、种鸽
场、特种动物种畜禽场等。
种场级别:按现场考察验收时核准的种畜禽场等级填写,分为资源保护场、原种场(曾祖代)、一级扩繁场(祖代)、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对于种
猪场还有商品仔猪繁育场(父母代猪)。
例如种猪场分为资源保护场、
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二级扩繁场、父母代种猪场。
品种:必须是经过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定的,进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品种名录的畜禽品种。
代次:分为原种、曾祖代、祖代(一级扩繁)、父母代(二级扩繁)、商品代。
来源:分为本地品种、引进品种、培育品种。
3、表中数量单位:个、头、只、亩、平方米
4、许可证基本情况一栏由发证机关填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1.申请人携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往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The applicant brings the "Certificat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Permit" to the local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s.2.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信息。
The staff of the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checks the credent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3.工作人员确认证件真实有效后,进行系统查询和比对。
After confirming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s, the staff carries out system queries and comparisons.4.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出具查验合格证明。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document information is correct,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is issued.5.申请人收到查验合格证明后,办理相应手续。
After receiving 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the applicant processes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6.查验合格证明是畜禽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冀政办字〔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家畜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条件和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农业部公告第1610号――关于批准4个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

农业部公告第1610号――关于批准4个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同意2个单位名称变更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公告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61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公告
(第16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和质量检测合格,批准黑龙江省博瑞遗传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同意山西省家畜冷冻精液中心等2个单位名称变更,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自本公告颁发之日起,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1102)
2.各单位验收合格种公牛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
(20110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江西省农业厅编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原种场、一级种畜禽扩繁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的领证和换证。
二、本表须打印或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三、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四、材料一式两份,一律用A4纸张,装订成册。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电话
一、基础条件
占地总面积(亩) 总建筑面积(m2)
1、生产建筑面积(m2)
其中:①种畜禽舍(m2) ②保育舍面积(m2)
③育成舍面积(m2) ④孵化房面积(m2)
⑤测定舍面积(m2) ⑥其它
2、辅助建筑面积(m2)
①兽医消毒室 (m2) ②饲料加工车间(m2)
③仓库 (m2) ④其它
3、粪污发酵设施
①固粪发酵场(m2) ②固液分离池(m3)
③厌氧发酵池(m3) ④净化池(m3)
⑤储液池(m3) ⑥氧化塘 (m3)
4、饲料地面积(亩)
二、种畜禽规模
品种(或代别)名称
生产母畜(禽)数(头、羽、只、箱)
后备母畜(禽)数(头、羽、只、箱)
生产种公畜(禽)数(头、羽、只、箱)
后备种公畜(禽)数(头、羽、只、箱)
血缘数(家系数)
备注:1、生产建筑指饲养畜禽的栏舍,包括测定舍、隔离舍、销售展示间等。
2、辅助建筑包括更衣消毒室、兽医室、化验室、资料室、饲料间、变配电房、水泵房、仓库、车
库、行政办公、职工宿舍等。
3、代别是指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
4、种畜禽规模是指申报时的本场基础种用畜禽的存栏量。
三、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人)
其中:高级(人) 中级(人) 初级(人)
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场长(经理)
育种技术负责人
兽医技术负责人
饲养技术负责人
四、仪器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厂家型号数量性能指标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发证单位编号有效期备注:仪器设备指用于育种、动物防疫、化验、无害化处理等仪器设备。
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六、管理制度与技术规程目录
1
2
3
4
5
七、生产经营情况
全年生产种畜禽数
(头、羽、只、群)
全年销售种畜禽数
(头、羽、只、群)
上年度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度流动资金(万元)
上年度总产值(万元)
上年度总利润(万元)
备注:管理制度包括育种、防疫、消毒、饲养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其他附件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包括:基础条件(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及配套设施情况),养殖品种、来源及规模,管理及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种畜禽生产技术水平情况,动物防疫条件说明(包括动物防疫设施、动物免疫程序等),生产经营管理、防疫消毒、档案管理等制度制订情况,生产方案目标及生产经营情况等。
要求500字以上;
2、平面布局图:
包括:场址位置平面图和场内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
3、品种来源证明:
包括: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系谱、种畜禽个体档案、种畜禽合格证、检疫证明、引种发票等复印件;
4、技术规程:
包括:畜禽品种标准、饲养技术规程、选种选育方案;
5、制度建设:
包括:生产经营管理、防疫消毒、档案管理等制度;
6、防疫条件:
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技术力量:
附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8、疫病监测:
种猪场应提供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病监测证明。
监测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猪瘟、布病、伪狂犬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9、环保情况:
申领《许可证》的,必须提供粪污无害化处理说明,包括污染物处理基础设施、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审核
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审核
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省畜牧兽医局
审查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