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13版 公安基础知识笔记 知识点全部更新
新2013版_公安基础知识笔记_知识点全部更新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2013年版)《公安基础知识》整理,第一章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
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2)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3)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属性与剥削阶级警察机关的区别:第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第二,专政的对象不同第三,专政的目的不同第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一、含义和分类(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承担的工作内容)。
(2)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
根据不同的部门、专业、时间和空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
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加注)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二章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和本质(一)警察的起源1.警察的含义。
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警察的性质,即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二是指出了警察的任务,即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
2.警察的起源。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总之,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
”因为“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
(1)古代警察。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
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第一,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合而为一的。
第二,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极不严格的,神的、皇帝的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第三,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
(2)近代警察。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
世界各国警察,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地方自治制;以法国为代表的,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中央集权制。
公安基础知识资料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古代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
3、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实行了资产阶级工和国的警察制度。
(我隐约记得题上写的是英国吧,呜,错了)4、(1905)巡警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建设这个中心上来)。
ffi ce ffice" />6、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和作用。
(题好像就是这样写的,可是我确打了错号,呜,又错了)7、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要在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
(题目好像写的是热爱人民,.......,记不清了)8、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题目是无限性)9、二十公确实的三大责任(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地联系在一丐,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紧密地联系在一丐,赋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10、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 C# x* \* J; n: `; `! M/ V Z8 g' g11、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是(治安行政处置权)12、戒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13、羁押工作,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
14、警卫工作,包括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15、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指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财、物等条件,进行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
(题目是不是这样的原话忘了,不过我打错号了,哎)16、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
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公安基础知识点汇总

公安基础知识点汇总1.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领导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执法行动等2. 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为治安、侦查、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下设不同的机构和岗位,例如:•治安警察•刑事侦查人员•交通警察•出入境边防警察等3. 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调取证据•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检查•实施搜查等这些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而设立的。
4. 公安机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5. 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公安机关在执行职责时,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接报案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提起公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审判执行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依据和程序规定,以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有效。
6. 公安机关的国际合作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与国际警务机构或其他国家的警察部门开展合作,加强情报交流、联合行动等,以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
7. 公安机关的改革发展随着社会变革和科技进步,公安机关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推进智慧警务、信息化建设、警务专业化、法治化等,提升警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正确认识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至关重要。
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共3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1、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2、内容: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3、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4、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内涵(一)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在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
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
(三)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
三、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二)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治安社会防控系统使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工作转化为全体社会公民的责任,尽可能多的依靠发动全社会力量去解决。
(三)建立健全保安科技装备使用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参与和技术装备共同构成的安全防控报警与快速反应网,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途径渠道四、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创新途径(一)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群众工作理念(二)建立开门评警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为民考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三)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
“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四)完善开放型的公安工作社会监督大格局1、完善社区民警和窗口单位民警向辖区群众和服务对象述职制度。
13.公安基础知识(笔记)

13.公安基础知识(笔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主讲教师:黎明授课时间:2017.12.02粉笔公考·官方微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笔记)本章在招警大纲中的知识点【解析】1.本次课程和下节课程具有连贯性,一共会讲解八大块,按照在公安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办理案件的程序讲解,先立案,立案有问题会撤案;管辖部门涉及管辖,确定管理的机关、人之后,规定如何管理。
老师会重点讲解关于刑事案件的现场查处,下节课会讲解侦查过程中的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强制措施。
2.两次课程一共讲解八大块,本部分内容非常多,考查将近10-20分的题目,情景模拟分析题一定涉及刑事案件,一般题目有四问,前两问问刑法,之后问程序问题。
3.刑事诉讼涉及刑事案件的查处,我们只讲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查处,上岸之后再去研究其他题目。
第一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解析】1.案件处理权利:(1)从受案开始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解决问题,但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举报、控告、自首案件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
(2)侦查和预审:之前在新疆查获的一起盗窃案件中抓捕了一位满脸大胡子的15岁少年,对方不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此时只能撤案。
1997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已经决定侦审合一,但是是部门侦查、预审合一,职权、职责、职能上预审还存在,主要为拘留、逮捕嫌疑人搜集证据,证据选取之后,确定属于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非刑事案件会结案。
公安基础知识(重要知识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 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 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接受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
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刑事司法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隐蔽性、尖锐性、长期性、复杂性、}刑事侦查工作、刑事强制工作、羁押工作、执行刑罚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保卫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系统、(主要是指铁路系统、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监管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警卫工作(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包括公安民警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公安科研包括: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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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笔记根据公安部政治部(2013年版)《公安基础知识》整理,
第一章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
(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
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2)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3)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属性与剥削阶级警察机关的区别:
第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第二,专政的对象不同
第三,专政的目的不同
第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
完整笔记联··系··扣··扣···(1`9`5`0`0`5`3`9)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含义和分类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承担的工作内容)。
(2)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
根据不同的部门、专业、时间和空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
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基本任务包括五项:
(一)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公安工作,指的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1.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而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主要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同那些破坏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斗争)的工作。
2.社会治安秩序,主要是指由(《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的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
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就是根据法律、法规,(预防、制止和惩治那些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公安工作,是人民警察以(国家的名义)按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其内容是由(法律和公安法规)确定,而且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实施。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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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这种绝对领导,只有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实现。
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公安工作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这既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也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条件性
(1)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直接的。
(2)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的置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法和行政执法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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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含义:指的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以言辞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
(2)A.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并且人数不得少于两人,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③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④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⑤对在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⑥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B.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①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②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用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情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2)注意事项
,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③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担的法律责任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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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
2.意义: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但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