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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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部分学科教学改进意见的通知和三个改进意见2014.11.16

转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部分学科教学改进意见的通知和三个改进意见2014.11.16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部分学科教学改进意见的通知2014-11-13 京教基二〔2014〕22号各区县教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基础教育学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市教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语文学科教学改进意见》、《北京市中小学英语学科教学改进意见》、《北京市初中科学类学科教学改进意见》(以下简称《改进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领会和把握《改进意见》的基本要求(一)强调依据课程标准开展教学课程标准是指导、规范教学行为的基本根据,是明确课程定位、确定教学目标、规范教学进度、开展教学评价的首要标准。

要切实防止教学“抢跑”,不培养“超学儿童”。

特别是小学阶段语文、英语学科要严格坚持“基于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强调学业基础、扩大知识面,不得赶进度、增难度。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语文教学中增加优秀传统文化如古诗词、汉字书法、楹联等内容,引导学生广泛阅读古今文学名著,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在初一、初二年级开设系列科学活动,结合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科学问题,组织学生开展小实验、小制作、小课题,解决好科学类学科教学的小初衔接问题,培养学生全面的科学素养。

(三)构建开放性的教与学模式加强学科教学内容与社会、自然的联系,让学生学习鲜活的知识和技能。

在语文写作教学中指导学生表达真情实感,用“微写作”形式解决实际问题。

在英语教学中加大听说练习比重,为学生提供外籍教师辅导等。

学校要组织学生走出校门,中小学校各学科平均应有不低于10%的课时用于开展校内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四)鼓励运用多样化教学方式要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丰富课堂教学的实现形式,倡导“玩中学”、“做中学”,为学生提供丰富的体验、合作、探究类的学习活动。

支持走班、走校以及网络在线的个性化学习,加强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通过购买服务,市、区县两级共同推动整合博物馆、科技馆、大学实验室和图书馆等社会资源,在市、区县、学校网站上为学生提供综合实践活动菜单式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23所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23所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23所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0]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4.03【实施日期】2000.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23所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为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决定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其中9所普通高等学校改为由中央与本市共建以本市管理为主;3所成人高等学校、8所中等专业学校、3所技工学校划转本市管理。

目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组建工作班子,正在抓紧进行各项具体交接工作。

为保证23所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有利于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因此,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和部署,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在23所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有关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要把这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和后勤改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为这些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增强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将深化学校体育改革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以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为基础,进一步丰富学校体育供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协同机制、完善评价机制、强化资源保障,扎实提升体育教育的育人水平,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面向未来。

立足时代需求,更新教育理念,深化教学改革,使学校体育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同广大学生对优质丰富体育资源的期盼相契合,同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匹配。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第四条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工作;(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二〇〇七年四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保障首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和教育评价的导向、调控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模式,基本建立起能适应首都现代化需要,具有时代特征、首都特色,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和教育评价体系,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推动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一)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督导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承担的教育工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京教工[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04]28号)各区(县)委教工委、区(县)教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面对党和国家的要求,学校德育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忽视青少年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教育内容和教学要求成人化的倾向还依然存在;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

对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新时期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首都现代化和“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形成与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功能地位相匹配,与弘扬先进文化、建设“首善之区”的要求相适应,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集成区域教育资源为优势,以优质、协调、开放、创新为特色的教育。

所有这些都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课堂、主阵地,为了切实贯彻《若干意见》,抓住机遇,推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若干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首都教育现代化的需要,适应学生生活实际及成长发展需求的实际;坚持依法管理、立足建设、突出重点、求实创新的工作方针;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以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为重点,切实加强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基一[20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
的意见
(京教基一〔2014〕4号)
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京教基一〔2013〕2号)施行以来,我市中小学减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教学行为,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13号)要求,经市教委2014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提
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教学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实效,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时间。

2.严格依照课程标准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不得随意提高课程教学难度。

3.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学习需求,不得按部分提前自学学生的学习程度加快教学进度,禁止“课堂内容课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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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
进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2]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8.15
【实施日期】2002.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二00二年八月一日)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行政监督系统,是实行依法治教、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保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督导工作,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首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今后一个时期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健全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与评价制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以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推动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适度超前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首都特点的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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