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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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办理流程

济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办理流程

济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作,加强对开具对象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1、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2、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3、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资料1、填写《xx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卡丢失的可在单位辞工转保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或开具本人辞工转保证明(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停交社保时,办理缴费凭证则不需此项)。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流程是: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到其他省份工作参保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区社险办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长期有效,无论何时何地重新就业参保,即可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确保社保权益不会因为跨省务工而丧失。

【问题解答】一、打印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就表示己转了社保吗?【答】:不是,转移社保不止需要提供缴费凭证,还有其他的材料。

并且之后要拿着这些材料去社保局办理才能完成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一、申请
1.了解养老保险政策:在申请之前,应先了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条件等。

二、审核
1.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表格提交给所在地的社会保
险机构或相关部门,一般可以到当地的社保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办理。

2.审核材料:社会保险机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
人的身份和资格,确认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三、缴费
1.确定缴费方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养老保
险的缴费协议,确定缴费方式和金额,一般可以选择按月缴费或按年缴费。

2.缴费办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养老保险的缴费
款项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

可以通过在线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缴费。

四、参保
2.参保确认:社会保险机构会核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料,并办理参保确
认手续。

确认后,申请人就正式成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五、领取待遇
3.领取待遇: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养老保险待遇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
领取,一般会按月发放。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准备齐全的材料,并与社会
保险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

同时,及时缴费、按规定参保,可以确
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领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省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企业缴费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一)个人帐户的建立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1.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存款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2.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4.参保人员跨省调动工作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5.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6.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其个人帐户由调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封存。

7.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请参见“中国劳动网——虚拟办公——各省市养老金计算——山东省”。

(二)相关政策规定1.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并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新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

新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

新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
办理养老保险是新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是新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

第一步,了解养老保险政策
第二步,登记工商注册
新企业在办理养老保险之前,首先需要完成工商注册手续。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完成工商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步,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第五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步,核算和缴费
企业在办理养老保险时,需要进行养老保险的核算和缴费工作。

企业需要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及缴费比例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与缴费金额一并提交给社会保险部门。

社会保险部门将核验缴费金额,并告知企业缴费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第七步,保险金支付
企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参保的员工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步,定期报告和年检
办理养老保险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缴纳情况,并参加年度社会保险的年检工作。

企业需要将参保人员的工资及缴费情况填报到社会保险系统,并按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

济南企业养老保险特殊工种会审流程

济南企业养老保险特殊工种会审流程

济南企业养⽼保险特殊⼯种会审流程
对于济南企业养⽼保险特殊⼯种会审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申请:
企业将当⽉到达特殊⼯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职⼯每⽉16⽇前在原单位公⽰后向市社保局提交书⾯申请;
2、会审:
企业养⽼保险处将在每⽉中旬整理当⽉受理的申报材料,负责随机选调会审成员,组织会审⼯作,会审期为2-3天;
3、审批:
企业养⽼处将会审通过⼈员告知企业,由局养⽼处审批后下发各企业。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养老保险运作流程

养老保险运作流程

养老保险运作流程
1、申请: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该费用是记入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某家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并按照不低于或者高于同期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的利息可以记入个人的账户,它的本息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的。

2、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办理: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4、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这六项社会保险。

作为劳动者,了解五险一金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临沂市五险一金办事的详细指南。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退休、病退或其他离退休形式的基本养老金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

在临沂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3.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文件办理步骤:1. 拿齐以上所需材料。

2. 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险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3. 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费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临沂市,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婚姻证明(已婚职工需要)3. 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用于报销费用)办理步骤:1. 准备所需材料。

2. 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险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3.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如有医疗费用需要报销,准备好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前往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暂时性经济补助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的保险制度。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3. 失业登记证明办理步骤:1. 收集所需材料。

2. 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险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3. 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失业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期间或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等保险制度。

在临沂市,办理工伤保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复印件2. 医疗费用结算凭证3. 工伤鉴定书办理步骤:1. 准备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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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鲁社保发[2006]48号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提高经办质量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第二条本流程按照优化管理服务,完善内控机制和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办理登记、申报征缴、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六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注意事项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在健全了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信息技术支持的条件下,有关业务环节可以并岗经办。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流程履行职责,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二章办理登记第六条办理登记,包括受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验证等业务。

办理登记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首个环节,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确保登录信息准确无误。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七条受理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保登记,须审核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须审核个人身份证件;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曾参保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缴费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申报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对个人身份参保的发给参保人员情况表,指导办事人正确填报;对登记事项填报无误的,即时随机确认登记编码,登录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信息;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人参保者核发参保证明或发给一份参保人员情况表。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受理缴费单位变更登记,须审核申报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指导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审核填写内容无误的,在7日内发给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录新的登记信息。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受理注销登记,须审核申报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跨统筹地区转出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核验申报注销证件,对符合条件且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即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先依法进行清欠。

结清欠费、利息、滞纳金、罚款之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注销单位离退休人员办理移交管理服务手续。

第四节验(换)证、补证第十四条根据业务需要检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参保人数增减变动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

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则上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遗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第三章申报征缴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申报征缴,主要包括申报审核、保费征缴、欠费管理等业务。

核定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征缴岗位和稽核岗位共同完成,具体方式由地市级经办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第一节申报审核第十七条受理当期缴费基数申报,须按照“一票”征缴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缴费基数,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调整缴费基数的文书资料,须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受理当期缴费申报,对缴费人员有增减变化的,须审核《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表》或《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

第十九条受理补缴欠费申报,须审核规定的申报资料。

对资料无误的,即时进入征缴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受理预缴费申报,须审核申报单位缴费申报表、缴费职工名册、以及有关批准文件材料等。

审核资料无误的,即时进入征缴程序。

预缴费申报资料须单独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征缴窗口岗位负责确认缴费人员变化及缴费数额,即时登录新参保人员、停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帐户管理等环节传送相关信息与手续。

第二节缴费第二十二条基金财务岗位根据征缴环节核定的缴费数额,对缴费单位以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施收款,开具收款凭证,并及时向征缴环节和账户管理环节反馈资金到帐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缴窗口岗位根据基金财务岗位反馈的缴费信息,对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催缴,并按规定记录催缴台帐。

第三节欠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征缴部门对催缴无果的欠费单位,按月或按季度汇总一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实施。

对下达了《催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限期整改意见书》后仍不履行责任义务的缴费单位,经办机构须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须建立欠费单位信息库,对欠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对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单位,签订包括补缴期限、违约责任在内的补缴协议;对被兼并的欠费单位,与兼并方签匀补缴协议;对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对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补缴协议;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对补缴保险费按敖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管理,包括建账与记账、转入与转出、中断与终止、对账查询等业务。

岗位人员要熟练掌握政策规定,正确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提供对帐、查询等服务。

第一节建帐与记帐第二十七条为新增人员建立个人帐户,须审核《社会保缴费人员增加表》等资料;审核无误的登录个人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起始时间等基础信息,在确认缴费到帐后,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记录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为缴费起始时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额。

第二十八条管理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根据支付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按月冲减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结转离退休和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累计额,并按规定登录计息帐户金。

第二节转入与转出第二十九条受理转入须审核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等有关资料,不转移资金的,手续齐全即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和接续手续。

对转移资金的,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资金到帐后,办理个人帐户转入和接续手续。

第三十条受理转出须审核转出人员身份证明、变更工作单位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跨统筹范围转出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对拟转出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第三节中断、终止与对帐、查询第三十一条中断缴费处理,根据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封存停保人员个人帐户;中断后又接续的,根据缴费人员增加信息恢复个人帐户记录。

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

第三十二条终止帐户处理,对离退休人员,从办理离退休的下月起封存个人帐户;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死亡、出国定居或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待遇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本人核对无误的须签字确认;对账单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由单位集中保管;对帐单记录有误需买调整的:按各市规定程序报批纠正。

第三十四条各经办机构须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查询等服务。

第五章待遇审核第三十五条待遇审核环节,包括退休待遇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业务。

岗位人员须完整准确地把握退休条件和计发标准等政策,认真审核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精心准确地计算待遇。

审核确认待遇,须由初审、复审两个岗位完成。

第一节退休(职)待遇审核第三十六条办理退休(职)手续,须审核参保人员档案、身份证件、个人提前退休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相关证明、证件和资料;核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对欠缴的告知按有关政策规定补缴;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对符合退休条件且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填写审核意见和计发养老金标准。

第三十七条初审通过后,复审岗位审查确认;复审通过后,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退休核准生效,通知待遇支付环节支付待遇。

第三十八条调整增加离退休人员待遇,须审核调整范围以内的人员资格,准确计算增加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手续,通知支付环节发放待遇。

第二节一次性待遇审核第三十九条申领一次性待遇,缴费人死亡的,须审核医院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缴费人出国定居的,须审核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出国定居相关手续复印件;农民工回原籍支取个人帐户金个人缴费部分,须审核申领人身份证件、本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手续齐全的填写《一次性支付养老待遇审批表》。

第四十条经审核符合领取一次性待遇条件的,帐户管理环节填写意见及数额,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三节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第四十一条办理遗属申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须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传送待遇支付环节办理。

第六章待遇支付第四十三条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支付和一次性待遇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待遇支付管理等业务。

岗位人员要复核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传送开户数据、整理发放数据等工作。

第一节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第四十四条为新增退休(职)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银行帐户存折,并及时将存折发放给退休(职)人员;核对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额等信息,根据死亡证明进行减员,修改发放基本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数据,打印支付发放待遇单据和汇总表;支付待遇单据一份传送财务管理环节,一份和发放数据传送基本养老金代发机构;须定期监督检查代发机构养老金代发情况。

第二节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第四十五条待遇支付环节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一次性待遇支付表,核对生成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四十六条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的,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待遇支付环节将发放数据进行汇总后,送财务管理环节,拨至企业帐户由企业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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