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1

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更好地为参保单位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三条凡是经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新参保事业单位携带如下要件到所属地区(县、市)分中心事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同级编委批件或同级民政部门批件;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同级人事局核发的工资手册。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分中心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章并编发养老保险编码。
参保单位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市中心事业处审核并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然后分中心录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条参保的事业单位须在每年的一季度,持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同级编委出具的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证明到投保所在区(县、市)的分中心事业科进行年检。
第三章单位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要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事业科核对无误后,在《单位管理》模块中进行修改。
第七条因参保单位转制、撤销、合并等原因,更改投保分中心、地税分局、预算级次、科室、收费方式等内容时,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加盖分中心业务科(处)章后,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变更手续。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沈政令[199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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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11月20日沈政令〔1997〕28号)第一条为建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
第三条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贯彻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从业人员劳动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条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
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为:(一)私营企业每月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个体业主按不低于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为:(一)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1%(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办事指南-沈阳市人力资源和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社会保障二、办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三、办理对象及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四、办件类型:即办件五、申办条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六、申请材料: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单位: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七、办理流程:1.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2.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3. 乡镇(街道)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4. 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八、办理时限:村(社区)即时受理,每月30日前上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次月5日前上报到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九、收费标准:无十、联系方式:1.办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各区县养老保险管理分局2.办公时间:工作日3.监督电话:26404121。
沈阳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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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行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关于企业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认定意见》(沈劳社发[2004]21号)和《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沈劳社发[200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是承担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按驻地行政区域划分工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按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活动经费收缴第四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均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有义务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对于不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市中心有权暂缓办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负责。
第五条 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8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相关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六条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各分中心负责收缴。
分中心退管科首先根据《退休审批表》录入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然后根据缴费标准进行管理活动经费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单。
第七条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分中心财务科缴费后,到退管科录入实缴;以转帐方式缴费的企业,待资金到帐后,由市中心财务处录入实缴。
第八条资产暂无法变现的破产企业,多年停产或连续严重亏损、连续6个月不发生工资性支出、无招待费支出、无租房收入及其它经营收入、厂级领导公务用车数量较少且车况较差等条件的无力缴费企业,可向所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提出缓缴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审批表》,按企业预算级次到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批。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026【实施日期】 19990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临时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个体业主、雇员统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在职期间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费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者共同负担。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
从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章名】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破产倒闭和出售的企业资产中清偿欠缴和补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基金增值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一)除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3.5%,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6%,按月向所在区域或行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沈阳政务服务交养老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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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三年七月一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业务操作,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我省有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标准、个人缴费的核定征收、个人账户的记录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个人账户的对账和查询等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合理配置管理岗位,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四条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已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须按规定时间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及时补建个人账户;企业新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社保机构依据其经确认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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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个体从业人员新参加养老保险
办理要件: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街道或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二、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入(本市接续)
办理要件: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三、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转入本市企业)
办理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可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四、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本市户籍变更
办理要件: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可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五、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入省内外市、省企业
办理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六、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入省外企业、事业单位、户籍转出
办理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户口迁移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七、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内外市、省企业转入、省外转入
办理要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市养老保险局个体处
八、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入
办理要件:《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会银行信息的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户口簿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市养老保险局个体处
九、在职死亡退付
办理要件: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注销页、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继承人开具的工商银行折(卡)、银行卡开户手续、原始缴费收据、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
对于
“40、50”人员还需提供领取社保补贴证明,对于继承人有争议的需提供公证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25日-次月10日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十、丧失中国国籍和外国人回国一次性退付
办理要件:原始缴费收据、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户口簿注销页、领取人户口簿及身份证、领取人或法定委托人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存折(卡)及银行卡开户手续、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40、50”人员需提供领取社保补贴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25日-次月10日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