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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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8与CNAS-R012019)

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8与CNAS-R012019)
内容变更
3
5.2.4
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非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4
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其他基本认可制度的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内容变更
4
5.2.5
5.2.5
如果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证书上。
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8与CNAS-R01:2019)Fra bibliotek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R01-2018(修订前)
CNASR01-2019(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5.2.2
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内容变更
5
5.3.21
5.3.21科研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科研实验室出具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文件或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新增
6
附录2
1.10
科研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RL”代表科研实验室(RESEARCH 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实验室认可规则RL01 2018

实验室认可规则RL01 2018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范围 (3)2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4认可条件 (4)5认可流程 (5)5.1初次认可 (5)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5.3监督评审 (8)5.4复评审 (10)6申请受理要求 (11)7评审要求 (12)8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13)9认可变更的要求 (14)9.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14)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10.1暂停认可 (15)10.2恢复认可 (16)10.3撤销认可 (16)10.4注销认可 (17)11权利和义务 (17)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11.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8)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2013年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5年换版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实验室认可规则1 范围本规则是CNAS和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简称:鉴定机构)、医学实验室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CNAS-RL01-2018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2018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条件 (4)5 认可流程 (5)5.1 初次认可 (5)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5.3 监督评审 (8)5.4 复评审 (10)6 申请受理要求 (10)7 认可评审的要求 (12)8 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13)8.1 管理体系 (13)8.2 申请及受理 (14)8.3 认可评审 (14)8.4 认可证书 (14)9 认可变更的要求 (14)9.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14)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10.1 暂停认可 (15)10.2 恢复认可 (16)10.3 撤销认可 (16)10.4 注销认可 (17)11 权利和义务 (17)11.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11.2 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8)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2013年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5年换版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的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CNAS-R01与CNAS-RL01考试卷

CNAS-R01与CNAS-RL01考试卷

CNAS-R01:2019与CNAS-RL01:2018考试卷部门:姓名:时间:分数:填空题:(每题5分)1· 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于年月日发布,2019年月日实施。

2·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有条规定,特殊要求有条规定3·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认可标识使用权。

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

4·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应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或CNAS 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6·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未,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

7·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可在、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8·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CNAS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上部适当的位置。

9·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内签发。

10·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1·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认可范围内。

12·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项目。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CNAS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X/ZY/05-02文件版本:B01 生效日期:2018-04-01*****检测中心发布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1页共4页修订状态版本修订记录编写审核批准生效日期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2页共4页1 目的加强对本检测中心对CNAS相关认可标识的管理,对CNAS认可标识、ILAC-MRA/CNAS标识、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声明,确保符合CNAS-R01的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本检测中心在认可范围和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CNAS认可标识、ILAC-MRA/CNAS 标识、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声明。

3 专用语和缩略语3.1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本检测中心的认可标识式样如下图(CNAS网站下载):中国认可检测TESTINGCNAS L96523.2 ILAC-MRA/CNAS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

本检测中心的ILAC-MRA/CNAS标识如下图(CNAS网站下载):中国认可国际互认检测TESTINGCNAS L9652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本检测中心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的印章。

4 职责4.1授权签字人负责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并对签发的检测报告负责。

4.2检测中心主任负责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认可证书用于文件、宣传品、网页等非检测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3页共4页4.3质量主管负责本文件的宣贯与监督执行。

4.4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及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征求意见稿2010-3-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LAC-R7《ILAC-MRA标识使用规则》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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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认可标识章:将CNAS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4 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4.1 CNAS徽标4.1.1 CNAS徽标式样4.1.2 CNAS徽标规格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徽标颜色CNAS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95 Y:25 K:0 (标准色)C:100 M:56 Y:0 K:0 (标准色)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4.1.4 CNAS徽标使用CNAS具有CNAS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CNAS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4.2.1 IAF-MLA标志4.2.1.1 IAF-MLA标志式样4.2.1.2 IAF-MLA标志颜色IAF-MLA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80 Y:0 K:0C:100 M:56 Y:0 K:0黑色:C:0 M:0 Y:0 K:1004.2.2 ILAC- MRA标志4.2.2.1 ILAC-MRA标志式样4.2.2.2 ILAC-MRA标志的颜色ILAC-MRA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56 Y:0 K:0黑色:C:0 M:0 Y:0 K:100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

CNAS是IAF和ILAC 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IAF和ILAC签署了使用IAF-MLA 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4.2.3.2 CNAS拥有IAF-MLA 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

CNAS通常以与CNAS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4.2.3.3 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5.1 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5.1.1 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合格评定机构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注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5.1.4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5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1.6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认可标识,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5.1.8CNAS秘书处通过在CNAS网站()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CNAS 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5.1.14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1.15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5.2 认证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5.2.1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5.2.2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5.2.3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

如果认证机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

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5.2.4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非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5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5.2.6认证机构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其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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