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控评备案需要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控评备案需要资料专业。
1.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2.项目施工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
3.施工前和施工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管控措施;
4.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器材、防护用品的购买、出入、使用情况;
5.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施安装、使用、维护等记录;
6.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护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施工单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8.施工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情况;
9.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技术管理档案;
10.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事故处理、调查与评价报告;
11.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
1.对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设施的位置、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2.确认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检查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职业病检测,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协调、同步进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健康,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下面将从三同时管理的具体措施入手,深入探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方法。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第一步,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了解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分布情况。
监测包括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和建筑材料、化学药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建立监测档案,为后续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1. 制定监测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种类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频次、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
2. 配备监测设备: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监测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有效。
3. 定期监测和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项目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处于可控状态。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监测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控制、管理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三个方面。
1. 技术控制: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危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如在施工现场设置通风设备、降尘设施等,有效控制粉尘、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的扩散。
2. 管理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全面落实。
如制定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方案,加强职工培训等。
3. 个人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三、职业病检测职业病检测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的存在和职业病患病情况,为进一步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保障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健康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
为了更好地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求1. 设计同时: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设置和布局。
设计应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消防、照明等设施的设计。
2. 施工同时:在施工阶段,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建设。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3. 投入使用同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完毕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必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具体措施1. 设备设施的选择与购置(1)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设备设施选择。
(2)购置的设备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
2. 设备设施的安装与调试(1)设备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2)安装完毕后,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1)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和功能的正常。
(2)定期检查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4. 设备设施的运行与检查(1)设备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2)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5. 设备设施的管理与使用(1)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2)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操作,严禁乱用、私拉乱接。
六、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3. 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中,“三同时”是指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具体来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相应的设施,如通风设备、排尘设备、防护设备等。
2. 施工过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如及时安装通风设备、排尘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使用维护:建设项目完成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及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条本制度由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明确建设项目评价制度的目的、依据;明确建设项目范围;确定项目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预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要求;明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效果评价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要求;明确哪些评价报告应进行报送备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部门。
企审部、党群工作部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督察。
四、工作程序(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定义1.安全设施:指为防备和减少事故发生以及保护职工人身和资产安全而建设的设施,包含安全防护栏、警示标志、防护网、安全帽等。
2.职业病防护设施:指为防备职业病发生和传播而建设的设施,包含通风设备、除尘设备、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
3.三同时: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组织的管理同时进行。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四条安全设施确实定和建设1.相关部门应依据项目特点和施工需要,订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方案,并依据该方案确定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和分布位置。
2.施工单位负责依照管理方案的要求建设安全设施,并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要与专业安全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1.施工单位应订立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人和维护周期。
2.安全设施维护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状态,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3.安全设施应依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得到满足。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使用1.全部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需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不得随便更改或移除安全设施。
2.施工单位应供应充分的安全设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正确使用安全设施。
3.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第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确实定和建设1.相关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订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方案,并依据该方案确定设施的种类、数量和分布位置。
2.施工单位负责依照管理方案的要求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背景建设项目是人类活动的重要方面,但是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和工程特点的限制,很容易导致工人在工作中遭受各种职业病的危害。
职业病的防护已成为保障建设工人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的设施设计十分重要。
设计原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以下设计原则:1.全面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工程环境,确保防护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和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3.优先考虑对职业病易发人群、危险作业工种以及新员工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整体统筹设计,确保防护设施间不相互干扰、不产生危险、不影响生产。
设计要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要素包括:空气净化设施空气净化设施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的重要设施之一,其设计应根据工人的作业环境和职业病危害程度而定。
常见的空气净化设施有:1.隔离防护设施:如隔离板、隔离窗、隔离帘等,可以将工人与危害源隔离开来,避免对工人的直接损害。
2.通风设施:如通风管道、排气扇、送风装置等,可以将室内废气、有害气体及粉尘排除,确保室内空气符合卫生标准。
3.雾化系统:如喷雾系统等,通过空气中喷洒的药剂或洁净水雾,在室内形成一层微小水滴,有效地吸附和清除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是避免建设项目中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用户应能便捷、快速、正确、方便地使用。
常见的安全防护设施有: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有效防护物体、人员坠落等创伤危险。
2.护目镜:必须有良好的透视性,能有效防护眼部伤害。
3.手套:应根据工程性质和作业环节的不同,选用适当材质的手套,以保护手部皮肤免受化学等有害物质的危害。
管理设施管理设施是保障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其设计应体现科学化、定量化和全面化的原则,以便更好地协调设计、管理、操作和监督等工作的有机联系。
常见的管理设施有:1.警示标志和警示语:应在危险区域、危险设施的周围、设施的入口、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害物质容器及包装上标示警示语,并放置相关符号、图示,提醒工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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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3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